軍人受處分
⑴ 當兵處分了對生活有什麼影響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對士兵和軍官的處分項目作了明確規定,士兵有八項軍官有七項,如果所受的處分是屬於警告的,一般在士兵退伍或是軍官轉業的時候,會將處分消除不進入檔案,所以不會影響生活,但是如果是記過 ,記大過,撤職,降銜,取消士官資格,因為這個是會進入個人檔案的對生活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是除名,開除軍籍的處分,進入個人檔案之後,會對個人生活有嚴重的影響。
⑵ 軍人犯錯受什麼處罰怎麼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
發布時間:2005年12月14日 16時07分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為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行為,教育軍人認真履行職責,鞏固部隊戰鬥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按軍紀處理。
第三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條 違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法規,泄露或者遺失國家重要軍事機密,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為敵人或者外國人竊取、刺探、提供軍事機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偷越國(邊)境外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八條 邊防海防線的值勤人員,徇私舞弊,私放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九條 濫用職權,虐待、迫害部屬,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盜竊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十二條 破壞武器裝備或者軍事設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重要武器裝備或者重要軍事設施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十五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員,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條 畏懼戰斗,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條 在戰斗中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八條 故意謊報軍情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九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條 在軍事行動地區,掠奪、殘害無辜居民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一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條 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於危害重大的犯罪軍人,可以附加剝奪勛章、獎章和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軍內在編職工犯本條例之罪的,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⑶ 軍人違紀處理通報由那個部門處理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處分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3)軍人受處分擴展閱讀: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嚴重的;
(二)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三)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四)虐待俘虜;
(五)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六)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嚴重的;
(七)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二)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
⑷ 現役軍人受處分有什麼影響
首先在部隊的話,如果被處分了,且被裝入檔案,那評功評獎,提干考學等好事你就別想了。
如果退伍回到地方,有一些單位招人的時候會以檔案內的獎懲作為一個參考的。
⑸ 當兵處分了對生活有什麼影響
當兵受了處分對生活有沒有影響,要具體看所受的處分是什麼,《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對士兵和軍官的處分項目作了明確規定,士兵有八項軍官有七項,如果所受的處分是屬於警告的,一般在士兵退伍或是軍官轉業的時候,會將處分消除不進入檔案,所以不會影響生活,但是如果是記過 ,記大過,撤職,降銜,取消士官資格,因為這個是會進入個人檔案的對生活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是除名,開除軍籍的處分,進入個人檔案之後,會對個人生活有嚴重的影響,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三十八條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六)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第三十九條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第(五)項中,降職(級),即降低非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和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和文職幹部的級別等級。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
第四十條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當年受本條令規定的記過以上處分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較長的;任職命令公布後,未經組織批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職的,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從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資一年。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三節 處分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二)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三)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四)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五)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六)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七)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八)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九)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責任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一)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二)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四)參與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五)調戲、侮辱婦女或者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六)觀看、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七)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八)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銷售、出借或者私存裝備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九)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范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二十)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一)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二)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或者向上級反映問題、提出控告(申訴)的同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三)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四)利用職權,侵佔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五)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六)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七)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八)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四十三條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節 處分的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實施取消士官資格處分,按照選取士官的審批許可權執行。
對士兵實施降銜(銜級工資檔次)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第四十五條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警告由營,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二)連職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警告和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和記大過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三)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四)團職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由集團軍,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五)師職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由軍區,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六)軍職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各項處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取消軍官、文職幹部身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任免許可權執行;實施降銜處分,取消軍官軍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執行;實施對文職幹部的降級別等級處分,按照總政治部規定的許可權執行。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處分權。
第四十七條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處分;正團職、副師職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軍官,正處級、副局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八條相當於連、營、團、旅、師、集團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集團軍的處分權。
第四十九條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隊(分隊)的處分權。
第五十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徵求其原單位意見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從地方初中、高中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士兵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從地方大專、本科畢業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級的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職軍官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其入學前所任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五十二條對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五十三條處分通常應當按照處分許可權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五節 處分的實施
第五十四條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於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加重給予處分。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錯誤,或者主動退還贓款、贓物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並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後果發生、發展的。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待錯誤、提供證據的;
(四)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軍政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五十八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四十五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准。
第五十九條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受處分者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十日內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六十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六十一條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六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十二個月,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十八個月,受撤職處分滿二十四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對符合除名條件,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士兵,應當先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條軍官、文職幹部要求提前退出現役,未獲組織批准,經教育仍堅持錯誤要求的,或者因此擅離部隊和逾假不歸的,給予降職處分或者取消其軍官、文職幹部身份(取消軍官身份的人員,同時取消其軍官軍銜),作退出現役處理。
第六十四條對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士兵,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各種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⑹ 軍人受處分中是否能出勤
一個老軍人回答小戰友:現役軍人受處分中、只要不被關禁閉的,是能出勤的;而且小戰友還是要堅持出勤、站崗;只有比接受處分前更為積極完成各項領導交與的各項任務的,才是正確面對從軍生涯中的坎坷的態度!
⑺ 處分軍人的原則是什麼需要比較官方的回答,謝謝!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三十六條: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三)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十七條:處分的目的在於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加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
(7)軍人受處分擴展閱讀:
處分項目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三十八條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六)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第三十九條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第(五)項中,降職(級),即降低非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和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和文職幹部的級別等級。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幹部。
⑻ 軍人犯罪如何處理
同一抄行為同時符合侵權構成要襲件和犯罪構成要件,則同時產生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侵權責任優先於刑事責任,因此,在加害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應優先用於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在訴訟程序上,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追究侵權責任,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目前,不論是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均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在訴訟時效上,進入刑事審理階段的案件,其民事訴訟時效自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未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仍可在刑事程序終結後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應及時提起以免訴訟時效超期。同樣,對於同時產生行政責任的,亦如此遵循「私權優先」原則,優先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⑼ 軍人受處分會怎樣
當他犯了可以達到被撤職或者處分的錯誤的時候
你可以告到他所在部隊或者所在部隊上一級的政治機關,比如政治部幹部科
⑽ 軍人受到警告處分對以後的影響大嗎
那要看是哪一級給的警告處分了,一般是連隊給的,既然是警告處分,說明問題不大,在退伍時基本都會拿出來,沒有誰非要揪著你的小辮子不放。不過建議還是引以為戒,不要再出問題。
而且,你的檔案是放在團以上單位的軍務部門,給了你處分,除非送到軍務部門放進檔案,否則是無效的,因為沒進檔案,只有檔案才會在你退伍時移交給地方。除非你把連隊幹部惹毛了,非要把處分進檔案。
但是如果是非本連隊的上級部門給你的處分,那就不好處理,建議在退伍時找連隊幹部反映一下,爭取從檔案中拿出來,因為退伍之前會讓連隊派人去整理退役士兵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