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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1 13:09:51

A.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是怎樣規定的

嚴重違紀的開除黨籍,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除名。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1)幹部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實施黨紀處分的一項基本原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如何給予黨紀處分,是執紀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為了切實維護黨紀的嚴肅性,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九條「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的規定精神。

B.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黨員領導幹部」是指哪些人

黨員領導幹部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

二、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

三、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

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幹部也屬於黨員領導幹部的范圍。

(2)幹部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修訂,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條,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C.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有哪些規定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D.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里有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有這條處分的。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E.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生活奢靡.給予什麼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九條對違紀行為紀律處分運用規則進行了具體規定。 關於從輕、從重處分的規定。 從輕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黨紀處分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 關於從輕、從重處分情節的規定。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適用從輕處分的情節。 一是主動交待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主動交待,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組織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二是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檢舉,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向黨組織自覺反映其他黨員的違紀問題。這里檢舉的對象既包括特定對象,即同案人;也包括非特定對象,即其他人。所謂同案人,是指與違紀黨員共同違紀的其他人。所謂經調查屬實,是指經過黨組織對涉嫌違紀的黨員所檢舉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事實確實存在的。這里的主動檢舉行為,應當發生在涉嫌違紀黨員被立案之後和被處理之前,才能作為從輕情節對待。 三是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這里所謂主動挽回損失,是指黨員在其違紀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之後,採取積極主動的措施,使損失得以挽回的行為。所謂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是指黨員在違紀行為造成危害結果之前,就中止了違紀行為,並有效地阻止了違紀行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發生。這里的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違紀行為被立案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被立案之後。 四是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包括主動退賠和主動退贓。主動退賠,是指違紀黨員自覺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經濟利益並賠償由於違紀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主動退贓,是指黨員自覺退出因違紀而獲得的非法所得。這里的退賠或是退贓需出於違紀黨員的自覺行為,而非在黨組織敦促下進行。主動退出的時間既可以在立案之前,也可在立案之後。 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其他立功表現,是指主動交代、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以及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以外的,反映違紀黨員在思想認識上有悔改表現的行為。 六是《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適用從重處分的情節。 一是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所謂強迫,是指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 使他人違背自己的意志進行違紀違法活動; 所謂唆使,是指教唆、挑動、指使他人進行違紀違法活動。 二是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所謂串供,是指違紀黨員與他人相互串通,編造虛假證據以逃避處分的行為。所謂偽造、銷毀、藏匿證據,是指違紀黨員在組織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查處期間,提供虛假的事實證明,或者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或其他證據予以毀滅或者隱 藏起來使其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行為。 三是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所謂阻止,是指違紀黨員通過種種方式為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行為設置障礙的行為。 四是包庇 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所謂包庇同案人員,是指對參與共同違紀的其他人員提供假證明,使其免受紀律追究的行為。 五是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是指除前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屬於干擾、妨礙組織 審查的其他行為。 六是《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是指在《條例》分則中關於從重情節的具體規定

F.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G.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六大紀律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條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尺子越來越清晰。

黨紀處分有輕重之別,黨的六大紀律無軟硬之分,黨紀就是鐵規戒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群眾紀律,做好黨的各項具體工作必須遵守工作紀律,黨員幹部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生活紀律。如若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說到底都是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

(7)幹部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堅持干在實處強化實績帶動。「六大紀律」執行得好不好,最終還要實績來檢驗。這就需要黨員幹部立足崗位拼實干、比實力、出實績,努力用自身「辛苦指數」和「實干指數」換取群眾「幸福指數」。

中心穩、方向明,大局清、諸事寧。黨員幹部要胸懷大局、把握大勢、著眼大事,站在全局角度,以自身超常態應對工作新常態,助推中心工作發展。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黨員幹部的奮斗目標。

黨員幹部要把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此為謀事幹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讓群眾收獲實實在在的利益。實績體現在服務常態長效上。要堅持繼承和發展,抓好制度的建立、完善、執行和評估,對服務薄弱環節立新規、補漏洞,努力向制度建設要長效,讓聯系變成常態,讓服務成為習慣。

H.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應受到什麼以上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I. 一人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怎樣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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