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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13:07:20

① 什麼是未成年人犯法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首先,我個人認為最主要的還是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從立法名稱就可以看出)以及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的立法結果。

② 未成年人經常出現的違法現象有哪些

主要是生理成因,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不平衡、不同步、有缺陷,在缺乏正確的引導和教育下,極易受到外界不健康因素的影響,進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③ 未成年人犯法怎麼辦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對累犯制度進行了修改,將不滿18周歲人犯罪,作為普通累犯的消極條件。這就意味著未成年人犯罪不再構成累犯。對於有前科劣跡的,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有以下觀點:1、從《意見》設定這一量刑的出發點來分析,之所以要對有前科劣跡的被告人從重處罰,主要是基於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的緣故。2、在少年司法實踐中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從總體上來講,對未成年人實行的是較為寬緩的刑事政策。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要一味從寬、盲目從寬,而要做到寬嚴有度、寬嚴有據。3、從法律層面上分析,《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對累犯制度進行了修改,但是,並不當然意味著對有前科劣跡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從重處罰。

④ 未成年人犯法怎麼辦

【題 目】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
【頒布單位】公安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教育、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嚴格依法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貫徹教育、感
化、挽救的方針,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三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主動向
其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並明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四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嚴禁使用威脅、恐嚇、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
第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
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承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未成年
人違法犯罪案件的人員應當具有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等專業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並具
有一定的辦案經驗。
第七條 本規定是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特別規定。規定中未涉及的事項,適用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立案 調查
第八條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第4款規定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案件;
(三)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予以勞動教養的案件;
(四)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予以治安處罰的案件;
(五)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18歲以下未成年人強制戒毒案件。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扭送、檢舉、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須立即審
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第十條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訊問應當採取不同於成年人的方式。訊問前,除掌握案件情
況和證據材料外,還應當了解其生活、學習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理狀態及社會交往等
情況,有針對性地製作訊問提綱。
第十一條 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第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不得少於二人。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訊問可以在
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或者學校進行。
第十三條 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應當耐心細致地聽取其陳述或者辯解,認真審核、
查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線索,並針對其思想顧慮、畏懼心理、抵觸情緒進行疏導和教育。
第十四條 訊問應當如實記錄。訊問筆錄應當交被訊問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被訊問人對筆
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核實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補充。必要時,可以在文字記錄的同時使用錄
音、錄象。

第三章 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使用強制措施。
嚴禁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審查。
第十六條 對不符合拘留、逮捕條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經
徵得家長或者監護人同意,可以依法採取必要的人身保護措施。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解除保護
措施。
第十七條 對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有行凶、逃跑、自殺等緊急情況的未成年被告人,可
以依法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對慣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殺人、重傷、搶劫、放
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
會危險性,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逮捕。
第十九條 拘留、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
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單位。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調查訊問不得影響其正常學
習。
第二十一條 對於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犯分別關押、管理,並根據其生理和心理
特點在生活和學習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對確有行凶、逃跑、自殺、自
傷、自殘等現實危險,必須使用戒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為限度,現實危險消
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嚴禁使用戒具。
第二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充分保障被關押的未成年人與其近親屬通信、會見的權利。對患病
的應當及時給予治療,並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對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
人,應盡量縮短羈押時間和辦案時間。超過法定羈押期限不能結案的,對被羈押的被告人應當立
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五條 案件辦理終結,應當對案情進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從有
利於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發,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理,應當比照成年人違法犯罪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同人民檢察院的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判機構加強聯系,介紹被告人在偵查階段
的思想變化、悔罪表現等情況,以保證准確適用法律。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處罰。對在校學生,
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
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

第五章 執 行
第二十九條 對在公安機關關押執行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法制教
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堅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嚴禁打罵、虐待和侮辱人格。
執行的公安機關對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被執行人,應當及時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減輕處
罰、提前予以釋放的意見。
第三十條 對被管制、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員,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組成由派出所,被執行人所在學校、單位,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
會、監護人等參加的教育幫助小組,對其依法監督、幫教、考察,文明管理,並將其表現告訴原

決或者決定機關。對表現好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或者減少教養期限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針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員的特點和違法犯罪性質制定監督
管理措施,建立監督管理檔案,並定期與原判決、決定機關及其所在學校或者單位聯系,研究落
實對其監督、幫教、考察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於執行期滿,具備就學或者就業條件的未成年人,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就其
就學、就業等問題向有關部門介紹情況,提供資料,提出建議。

⑤ 關於未成年人犯法

【題 目】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
【頒布單位】公安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教育、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嚴格依法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貫徹教育、感
化、挽救的方針,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三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主動向
其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並明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四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嚴禁使用威脅、恐嚇、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
第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
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承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未成年
人違法犯罪案件的人員應當具有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等專業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並具
有一定的辦案經驗。
第七條 本規定是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特別規定。規定中未涉及的事項,適用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立案 調查
第八條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第4款規定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案件;
(三)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予以勞動教養的案件;
(四)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予以治安處罰的案件;
(五)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18歲以下未成年人強制戒毒案件。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扭送、檢舉、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須立即審
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第十條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訊問應當採取不同於成年人的方式。訊問前,除掌握案件情
況和證據材料外,還應當了解其生活、學習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理狀態及社會交往等
情況,有針對性地製作訊問提綱。
第十一條 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第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不得少於二人。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訊問可以在
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或者學校進行。
第十三條 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應當耐心細致地聽取其陳述或者辯解,認真審核、
查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線索,並針對其思想顧慮、畏懼心理、抵觸情緒進行疏導和教育。
第十四條 訊問應當如實記錄。訊問筆錄應當交被訊問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被訊問人對筆
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核實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補充。必要時,可以在文字記錄的同時使用錄
音、錄象。

第三章 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使用強制措施。
嚴禁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審查。
第十六條 對不符合拘留、逮捕條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經
徵得家長或者監護人同意,可以依法採取必要的人身保護措施。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解除保護
措施。
第十七條 對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有行凶、逃跑、自殺等緊急情況的未成年被告人,可
以依法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對慣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殺人、重傷、搶劫、放
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
會危險性,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逮捕。
第十九條 拘留、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
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單位。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調查訊問不得影響其正常學
習。
第二十一條 對於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犯分別關押、管理,並根據其生理和心理
特點在生活和學習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對確有行凶、逃跑、自殺、自
傷、自殘等現實危險,必須使用戒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為限度,現實危險消
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嚴禁使用戒具。
第二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充分保障被關押的未成年人與其近親屬通信、會見的權利。對患病
的應當及時給予治療,並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對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
人,應盡量縮短羈押時間和辦案時間。超過法定羈押期限不能結案的,對被羈押的被告人應當立
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五條 案件辦理終結,應當對案情進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從有
利於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發,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理,應當比照成年人違法犯罪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同人民檢察院的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判機構加強聯系,介紹被告人在偵查階段
的思想變化、悔罪表現等情況,以保證准確適用法律。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處罰。對在校學生,
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
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

第五章 執 行
第二十九條 對在公安機關關押執行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法制教
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堅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嚴禁打罵、虐待和侮辱人格。
執行的公安機關對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被執行人,應當及時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減輕處
罰、提前予以釋放的意見。
第三十條 對被管制、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員,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組成由派出所,被執行人所在學校、單位,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
會、監護人等參加的教育幫助小組,對其依法監督、幫教、考察,文明管理,並將其表現告訴原

決或者決定機關。對表現好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或者減少教養期限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針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員的特點和違法犯罪性質制定監督
管理措施,建立監督管理檔案,並定期與原判決、決定機關及其所在學校或者單位聯系,研究落
實對其監督、幫教、考察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於執行期滿,具備就學或者就業條件的未成年人,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就其
就學、就業等問題向有關部門介紹情況,提供資料,提出建議。

⑥ 未成年人犯法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6周歲,即使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要犯罪,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不滿16周歲但已滿14周歲的人,犯八種犯罪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起成年人犯罪,相對來說處罰更寬松。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⑦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你好!
從你在問題補充中描述的角度上解釋,要負法律責任。
除了重大刑事犯罪要承擔法律責任外,一般的刑事犯罪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十六周歲生日當天正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犯罪要負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的犯罪年齡:
第十七條 第一款:【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⑧ 未成年人犯法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未成年涉嫌刑事犯罪的,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⑨ 未成年人觸犯法律,怎麼辦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為,那麼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能一並作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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