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環境違法
❶ 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規定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❷ 如何認定環境違法行為個數以及實施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❸ 我們企業2019年3月因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取消高企資格,可以重新申請2020年高企認定嗎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❹ 什麼是重大環境違法行為什麼是重大行政處罰
一 、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參照《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二、重大行政處罰
1、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
(一)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
(二)罰款(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的除外)。
❺ 環境違法行為違反的是什麼法律
您好 ,一般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❻ 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哪些情況是嚴重
污染環境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第346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❼ 多少家環境違法問題企業被查處
12月29日,陝西省環保廳舉辦通報2017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巡查執法進展情況新聞發布會,記者了解到我省12月份巡查發現環境違法問題1038起,占檢查企業總數的43.3%。
其中,建築施工等揚塵問題228起;工業企業環境違法問題223起;汽車修理及加油站整治問題124起;餐飲油煙環境污染問題75起;煤炭及燃煤小鍋爐淘汰改造問題67起;違反「禁土令」問題65起;秸稈焚燒環境違法問題40起;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問題33起;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問題7起;其他環境違法問題114起。
「在今冬明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異常嚴峻的情況下,仍有部分企事業單位存在違反「禁土令」、燃煤鍋爐拆改不到位、「散亂污」企業清理取締不徹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不及時、錯峰生產未落實等問題。」孟衛萍說,環境問題整改進度緩慢,截至12月24日,環境違法問題整改僅完成463起(含未到期)。此外,銅川聲威建材水泥廠拒不執行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規定,以種種借口違規進行生產。
對於發現的問題,省巡查辦將建立環境問題清單、整改台賬,督促各市(區)限期落實整改措施、逐個銷號。對污染嚴重、影響較大的突出環境問題要約談當地區縣政府,對不作為、慢作為的地區展開專項督查,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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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至25日,關中8個市區優良天數平均為9.5天,同比增加6.2天。至此,我省今年提前完成年初關中地區的藍天省考任務。
12月份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平均7.61,同比下降27.8%。其中,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PM10平均濃度1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9.9%;PM2.5平均濃度8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2.8%。
年初省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關中地區今年力爭PM2.5濃度降低3%以上,優良天數平均增加5天的目標已提前實現。我省向國務院「大氣十條」考核目標任務的完成邁進了一大步。
地球是大家的,保護地球是我們的責任。
❽ 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准和處罰
污染環境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第346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❾ 什麼是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9)嚴重環境違法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依法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二)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證等環境保護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諉採取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四)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不移送,致使違法違紀人員逃脫處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