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處分條例
『壹』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2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6月20日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公職人員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
比如,「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貳』 公務員政務處分條例中的公職人員包括參公單位的工勤人員嗎
公務員政務處分條例中,應該是包括參公單位的工勤人員,在職人員都包括
『叄』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知識題庫答案大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
『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伍』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____等,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
空格處應填「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5)公職人員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陸』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國家公職人員行一賄受賄十萬元怎麼追求紀律處分行賄
要向紀委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拿出相關證據證明其受賄。
『柒』 公職人員上班早退違反紀律處分條例哪一條
新修訂的《條例》新增了「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盯緊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為追究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管黨治黨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提供了重要依據。對此,一些同志產生了疑問——
疑問一:《條例》中的「工作紀律」是平常所說的遲到、早退等工作紀律嗎?
《條例》中的「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黨的工作內容十分豐富,包括紀律檢查工作、組織工作、宣傳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條例》所列工作紀律是管黨治黨的工作紀律,並不是平常所說的遲到、早退等工作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也特指對管黨治黨失職瀆職行為作出的處分規定,特別是對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疑問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是政治責任,為什麼卻將這一內容歸入工作紀律而非政治紀律?
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雖然是各級黨組織必須肩負的一項政治責任,但其內容是具體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就是要做部署工作的領導者,具體任務的推動者、執行者,執行黨規黨紀的監督者,屬於管黨治黨的工作范疇,是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日常本職工作,是應盡之責、分內之事,必須在黨內各項日常具體工作中體現。而《條例》中所講的「政治紀律」是狹義的概念,開列的是一個「負面清單」,只針對違反理想信念宗旨、政治立場和政治方向、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等方面的18種行為。因此,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在《條例》中屬於工作紀律而非政治紀律。
疑問三:為什麼要在《條例》中專列一條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追責條款?
全面從嚴治黨是各項工作順利推進的根本保證。各級黨組織都肩負著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能不能真正落實,關乎黨的生死存亡,關乎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然而,當前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有的黨委(黨組)依然沒有把管黨治黨當作分內之事,以為開開會、講講話、簽個責任書就可以交差了;有的不敢擔當、不願負責,對黨員幹部身上存在的問題視而不見,不管不問,等等。從嚴治黨,必須增強管黨治黨意識、落實管黨治黨責任。無數事實證明,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從嚴治黨就落不到實處。全面從嚴治黨,就是要從寬、松、軟到嚴、緊、硬。所以,新修訂的《條例》把黨中央在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取得的實踐成果固化下來,把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轉化為「黨內法規條文」,成為剛性規定。
近期,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一系列在管黨治黨中履責不力問題,比如因當地連續發生3名廳級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河南省新鄉市委原書記李慶貴和新鄉市紀委原書記王炳奇雙雙被嚴肅追責。這再次向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敲響了警鍾——必須把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牢牢扛在肩上,否則終將受到《條例》戒尺的嚴肅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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