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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用地公式

發布時間: 2020-12-18 03:03:00

A. 農村房屋產權在拆遷賠償時的合法建築面積如何核定

土地補償標准分為農村集體和國有土地二類: 1.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標准,依據我國土地法及土地法實施條例確定。可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咨詢。 2.國有土地的標准,參照當地國土部門公布的不同地類地價確定。 具體說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農村房屋拆遷一般規定 補償安置依據: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准。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已依法確認的違章建築外,應以實際面積為准。 特別情況的處理: 1.1 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准文件內容補償,也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1.2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1.3 違法並應無償拆除的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征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補償。 1.4 同一拆遷范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徵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如當地規定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的,從其規定。 ◆國家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按以下國家標准確定: (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級每平方米 380 元,三級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級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級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級每平方米 30 元。 各結構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准扣減: (一) 5 年以內(含 5 年)房屋折舊率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舊率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舊率為 10 %。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存在的問題 2.1 安置方式比較單一。我市各鎮拆遷安置方式主要以劃地自建為主,這種安置方式(一)有利於開展拆遷動員工作,自建房屋符合我市農村村民的傳統居住方式,樂於被村民接受;(二)有利於解決征地拆遷和項目建設的時間矛盾;(三)有利於緩解鎮村財政拆遷安置補償的資金壓力。但是,這種單一的安置方式,不能有效應對近年來拆遷過程中的新矛盾。在安置用地方面,劃地自建的安置方式需要佔用大量土地,並且安置選址向城市規劃區、集鎮區靠攏。隨著近年來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規劃區、集鎮區土地的可利用空間逐年減少,無法滿足大規模拆遷安置的用地需求;在安置對象方面,劃地自建不再適用於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被拆遷戶,但在實際操作中,對戶口已外遷或已轉為城鎮戶口的被拆遷人仍以宅基地方式安置,無法滿足這部分拆遷戶的實際需求。 2.2 安置政策不夠完善。我市城區范圍內居民房屋拆遷的補償費包括房屋的重置價和區位價,綜合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我市規劃區外各鄉鎮房屋拆遷的補償費只按重置價補償,綜合房屋的實際情況評估確定。各鎮現行的房屋補償政策未能體現農村宅基地的區位價值,尤其集鎮區域國有土地的區位價值。 2.3 拆遷程序不夠規范。各鎮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全市尚無統一的拆遷政策,缺乏公開透明的拆遷機制,存在操作任意、程序不規范的現象。在鄉鎮房屋拆遷中,因拆遷量大,項目建設時間緊,大多在未取得項目批准文件、規劃許可證、用地批准書的情況下實施拆遷。這種方式,雖然保證了項目建設需要,但是缺乏法律依據,面對法律意識較強的村民維權行為時,容易陷入被動狀態。2.4 安置用地大量佔用耕地。各鄉鎮現行安置方式以劃地自建為主,安置用地不僅大量佔用耕地,也擠占建設預留用地空間。全市歷年來共安置拆遷農戶24799戶,佔用土地面積約15999畝,佔用耕地面積約14143畝。東南開發區規劃區域內古里片區建設預留用地面積約為1.2萬畝,古里片區共安置拆遷農戶2224戶,安置用地約為1822畝,占總量的15%,而虞山鎮金山苑定銷房安置小區規劃面積475畝,設計戶數1629戶,戶均佔地面積0.29畝/戶,古里片區若參照上述方式安置的話,可節約用地約1170畝。由此可見,安置用地大量佔用耕地,不利於有效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資源;佔用建設預留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擠壓了工業和其他用地的發展用地,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後續利用。 2.5 部分安置用地手續不完善。各鎮在農村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由於拆遷量大,時間緊,部分安置用地手續不完善,拆遷農戶的合法權益未受到保護。存在的問題主要為:因各鎮建設預留用地主要安排給工業及其他項目建設,部分安置點選址暫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調整;原地塊復耕復墾後產生的用地指標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及工業項目建設,導致安置地塊未能及時落實農用地轉用計劃。全市共安置拆遷農戶24799戶,安置總用地面積約15999畝,目前,已辦理用地審批約19608戶、面積約12650畝;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拆遷農戶5191戶、面積約3349畝,其中: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約932戶、面積約596畝;需落實農用地轉用計劃的約3415戶、面積約2185畝。相關鏈接:農村房屋拆遷評估 房屋重置價格,是指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房屋的正常價格。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包括房屋的裝飾價值。房屋裝飾應單獨出具評估報告。拆遷安置房產權知識 拆遷安置房,是指在人民**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本市市區戶口(含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屋。

B. 最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補償辦法和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補償辦法和標准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回償條例》執行答的。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部分地區,依據地方補償政策,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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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家的房子被拆遷,經調查說是土地局拆的,說是徵用來搞房地產,但是還沒有給我家任何賠償,請問我現在該

問:我家的房子被拆遷,經調查說是土地局拆的,說是徵用來搞房地產,但是還沒有給我家任專何賠償,請問我現屬在該怎麼處理?這種拆遷未給補償,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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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屋補償
目前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3種方式。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計算公式分別為:(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並補償。(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D. 土地違法案件違法佔用農用地,但是在查處過程中,省廳修改通過了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設土地徵收】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 基本農田;
2.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3. 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手續。
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格規避法定審批許可權,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第四十七條【征地補償】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徵收其他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
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征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節假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第四十九條【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和管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布,接受監督。
第七十八條【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10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國發[2006]31號)
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征土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土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
(2004年10月21日 國發[2004]28號)
一、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五)嚴格執行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當前要著重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行政權力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要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佔地等違法案件。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等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又查處違法負責人。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徵收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4月28日 勞社部發[2007]14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沒有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備註: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庫
從「社會保障其它文件」找到上述文件【時效性】有效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國土資源部發[1999]480號)
(精選)所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採用鄉管村(組)用的形式設立財務專戶進行管理。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協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征地費使用公開制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統一安排使用的,應徵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同意。征地補償費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均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以接受監督,防止出現營私舞弊行為。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國土資發[2001]358號)
三、 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搞好征地批後實施管理。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以村(組)為單位擬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依照法定程序和《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並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要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各地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應進行嚴格監管,做到專款專用,嚴禁侵佔、截留或挪作他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依照有關規定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收支狀況。用於被征地農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國土資發[2004]238號)
一、關於征地補償標准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准執行
三、關於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
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十一)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國土資發[2002]225號)
二、依法把好征地補償安置審查關
征地首先要考慮農民的補償安置。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征地管理的規定和部發《關於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480號)、《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58號)的要求,認真做好征地調查、確定補償標准、擬定方案、審查報批及批後實施、跟蹤檢查等征地過程中各環節的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行使審查、監督、指導的職責,確保征地補償安置措施真實、合法,為政府把關。對征地補償標准不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實的,不得報批用地;對征地已依法批准,而沒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和生活的,將停止受理
該地區的建設用地申報。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門令10號)
第四條 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 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 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 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土地徵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計算公式
1. 土地補償費的計算公式:
土地補償費=前3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
2. 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公式:
①(補償倍數/征地前被徵收單位人均耕地數(單位為公頃))>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15
②(補償倍數/征地前被徵收單位人均耕地數(單位為公頃))≤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3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1]、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征地法規可以通過以下了解
《憲法》(2004年3月14日)《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
爭議解決與權益救濟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2號)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9年11月14日 國土資源部第46號)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國土資源部第22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3號)
法律要點 法條 法律要點 法條
征地 《物權法》第42、132條
《土地管理法》第45條 聽證與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9、10條
征地公告和補償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46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3、5條 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49條《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五
征地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47條《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一《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二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和實施 《土地管理法》第48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3、5條
征地補償費的歸屬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 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土地管理法》第50、51條《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三

省國土舉報電話:(020)12336 國土法律:0106829999 省紀委舉報電話:(020)12388
國土部(010)12336 中共紀委舉報電話:(010)12388
省檢察院舉報電話:(020)12309

E. 建築設計中基地佔地面積,和容積率指的是什麼怎麼計算

基地佔地面積基本指建築所在地塊的總面積
一般由道路紅線圍合而版成

最簡單的公式
容積權率=總建築面積/總用地面積

舉例
你在一塊10000平米的地上蓋了一棟3層的房子,每層1000平米
那你這塊地的容積率就是
1000x3/10000=0.3

F. 村委會用公式買給的閑置土地蓋房合法嗎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屬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法律強調縣政府批准宅基地,沒有依法批准就是違法的

G. 南樂縣國土資源局

南樂縣位於河南省東北部,冀、魯、豫三省交界處,隸屬河南省濮陽市,面積623平方公里,人口48萬人,轄3鎮9鄉、322個行政村,南與清豐縣為鄰,東與山東莘縣隔河相望,西北分別與河北省魏縣、大名縣接連。南樂縣歷史悠久,人傑地靈。字聖倉頡故里;唐朝高僧、天文學家一行的故鄉,一行創世界天文學史上三個第一,首次測量子午線長度、第一次發現恆星運動、最早發明不等間距二次內插法公式;著名表演藝術家河南墜子皇後喬清秀,名冠神州;著名國畫家端木夢錫,有丹青梅花王之稱。古跡有倉頡廟、倉頡陵、赫胥陵、明文廟、十二牌坊及八大唐槐等,古樸典雅的民俗民風,多種新穎的名優特產,風味多彩的小吃,形成南樂縣獨具特色的經濟開發環境。

岳志強 黨組書記、局長

崔敬忍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王輝 黨組成員、副局長

馮亞和 黨組成員

岳志強簡介:河南省清豐縣人,1965年10月出生,漢族,本科學歷,1982年11月參軍入伍,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步兵第一八八師第五六四團一炮連政治指導員、第五六三團政治處副主任、第五六三團政治處主任、濮陽市國土資源局人事科副科長(正科級)、濮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駐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組副組長、濮陽市監察局駐市國土資源局監察室主任。現任南樂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機構設置】南樂縣土地管理局設立於1990年4月,2002年2月,因國家機構改革,南樂縣土地管理局更名為南樂縣國土資源局。根據職能配備,局機關設立辦公室、用地審批管理股、國土規劃股、礦產資源管理股、土地資產管理股、地籍管理股、政策法規監察股共7個行政股室和執法監察大隊、土地整理儲備交易中心、測繪管理股、國土資源勘測隊、土地評估所5個事業股室,2005年12月,新設立城關、韓張、福堪、近德固、西邵6個國土資源管理所。南樂縣國土資源局現共有幹部職工108人,其中在職95人,離崗4人,退休9人。

全縣12個鄉鎮322個行政村共聘任322名土地協管員。村級土地協管員的聘用由南樂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實行「縣國土局聘用、鄉(鎮)國土所管理」的辦法。首先由各村委會根據選聘條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推薦出候選人,經鄉(鎮)審核後,由南樂縣國土資源局聘任,並頒發聘書,聘期一般為3年。對勝任協管員工作的,期滿將進行續聘;不能勝任的,將及時解聘。

【土地資源】截至2010年底,南樂縣行政區域總面積為6.2921萬公頃,其中耕地4.2236萬公頃,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3.63萬公頃,保護率為87%。

【耕地保護】2010年,濮陽市國土資源局為南樂縣國土資源局下達的年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為耕地保有量穩定在4.0597公頃和基本農田面積穩定在3.6163公頃。2010年,南樂縣耕地保有量為4.2236公頃、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並略有增加,基本農田面積3.63萬公頃,保持長期穩定。

南樂縣國土資源局緊緊圍繞耕地保護目標開展工作,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一是進一步完善耕地保護目標考核制度,縣政府年初制訂了鄉鎮耕地保護考核目標,並層層簽訂責任書,將其列入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工作業績考核項目。南樂縣國土資源局積極配合縣政府定期進行抽查、考核,充分發揮鄉鎮黨委、政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強化主要領導的第一責任,同時有效規范了地方政府的用地行為;二是設立基本農田保護標志,全縣共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地塊896個,設立三級基本農田保護標志牌共1231塊。保護標志的設立,夯實了基本農田保護的基礎,提高了幹部群眾的責任意識,同時方便了社會各界對全縣土地管理工作實施全面和有效的監督;三是建立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隊伍,南樂縣選聘老幹部、老黨員、村支兩委負責同志共322人為南樂縣國土資源村級協管員。協管員隊伍自培訓上崗後,能夠積極協助基層國土所做好耕地保護工作,及時報告各自轄區內發生的破壞耕地、非法佔用土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充分體現出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南樂縣國土資源局一貫重視和突出國土規劃的龍頭作用。2010年全面完成縣級、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規劃成果上報省國土資源廳並通過驗收。在農用地轉用、徵收報批建設用地過程中,嚴格執行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無違法違規私自調整和計劃外報批現象。

【土地利用】2010年,南樂縣國土資源局共供應土地12宗,面積43.2843公頃,出讓價款1.2366億元。其中,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8宗,協議出讓1宗,拍賣3宗,全部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審核,為南樂縣工業和房地產企業良性發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地籍管理】一是為五得利集團食品有限公司、濮陽市大誠置業有限公司和濮陽市萬瑞置業有限公司等90餘家企業和個人辦理了土地登記,面積286.76畝。為河南年歌食品有限公司、南樂大樂麵粉有限公司、濮陽市萬瑞置業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面積162.46畝,融資貸款1800萬元,有力地支持了企業發展;二是結合《土地登記辦法》、《物權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登記制度,提高了土地登記的公信力;三是實現地籍檔案規范化管理,購置了專用檔案櫃,把縣城區91個街坊及12個鄉鎮的地籍檔案按序列編號,輸入電腦,歸檔存放;四是積極推進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全年提供查詢服務120餘人(次)。

【建設用地管理】2010年共上報徵收6個批次,其中城市5個批次,面積139.0803公頃,鄉鎮農用地轉用1個批次、面積0.1658公頃。全年獲批轉用並徵收7個批次,總面積132.2636公頃,其中城市5個批次、鄉鎮1個批次、單獨選址1個批次,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企業正常發展用地提供了服務。

【一創雙優】按照南樂縣委、縣政府統一工作部署,南樂縣國土資源局全體幹部職工思想上高度重視、行動上高度自覺,把集中教育活動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緊密聯系實際,突出活動特點,認真學習《濮陽市「一創雙優」集中教育活動學習資料匯編》和有關文件、文獻等,撰寫讀書筆記和心得體會,堅持深入基層和群眾,在召開各種座談會、專題民主生活會、發放調查問卷和徵求意見表、開展交心談心活動,廣泛徵求群眾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結合全縣國土資源工作實際,深入擺在思想觀念、幹部作風、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基礎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邊查找,邊分析,邊整改,明確努力方向,力求快見成效、多出成果,有力地促進了該局各項工作。

【「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是國土資源部深入推進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的重要舉措。南樂縣國土資源局黨組要求系統幹部職工正確分析國土部門面臨的嚴峻形勢,變壓力為動力,變被動為主動,真正將「兩整治一改革」活動當作修身工程、強體工程來抓。一是通過學習,充分認識到由於資源的稀缺性、體制機制不完善、權力缺乏有效監督等主、客觀原因而造成的國土部門腐敗風險高、易發多發、潛伏期長的潛在危險;二是全面深化預警防控廉政風險。結合自身崗位,全面排查工作中的廉政風險點,做到不缺一項,不漏一個;三是建立健全防控措施,真正形成警鍾長鳴、風險常提、防控常在的腐敗預警體系;四是突出重點崗位、重點部門、重點事項的風險點排查和整治工作,出重拳、下猛葯,確保各項防範措施落到實處。

【土地整理】2010年,重點開展了楊村鄉和千口鄉(即千口、張果屯兩鄉)基本農田示範區建設。楊村鄉項目涉及17個村莊,土地整治規模1372.85公頃,總投資2448.00萬元,新增耕地86.81公頃;千口鄉項目涉及千口8個村莊、張果屯鄉9個村莊,建設規模1603.13公頃,總投資2432.11萬元,新增耕地52.91公頃,項目區內農田基本設施和土壤耕作條件得到較大改觀,同時實施並完成了南樂縣2010年耕地儲備項目,該項目位於元村鎮和梁村鄉,建設總規模313.94公頃,總投資1419.73萬元,新增耕地291.33公頃。

【第二次土地調查】南樂縣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歷經兩年多的精心組織實施,現已進入收尾階段,共完成全縣12個鄉鎮、440幅1:1萬標准圖幅,322個行政村、面積為6.1221萬公頃的農村土地權屬及地類調查和1700公頃、91個街坊、6306宗用地的城鎮地籍調查工作,得到了省、濮陽市專家的好評。

【測繪管理】2010年,南樂縣國土資源局勘測大隊與油田測繪隊密切合作,完成楊村鄉、千口鄉、張果屯鄉、福堪鄉、元村鎮、梁村鄉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勘測和復測任務;利用現有設備,對縣域內29個測繪點、定位點實施了有效管理和維護;制定了《測量標志保護制度》、《測量標志獎懲制度》和《測量標志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測量標志檔案和台賬。

【執法監察】南樂縣國土資源局採取「四步走」措施加強執法監察工作:一是嚴格內部管理,先後修訂《土地執法人員「六不準」》、《土地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土地執法監察匯報制度》等,致力於建立一支政治堅定、思想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業務精通、執法嚴格、能打善戰的土地執法監察隊伍;二是加大對全縣范圍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繼續保持對違法、違規佔地行為的高壓態勢。對重點區域如國道、省道、鄉道兩旁和村鎮周圍實行日巡查、周檢查、月匯總,每季度進行一次執法工作述職,及時發現違法佔地苗頭,將其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建立了協管員隊伍,聘請老幹部、老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村支兩委成員共322名人員為土地協管員,制定管理制度,嚴格獎懲措施,完善國土資源管理機制;四是暢通土地違法舉報渠道。在縣網通公司的協助下,該局設立了「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安排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同志值守,對舉報的事項及時快速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2010年度共出動巡查2600餘人(次),發現違法、違規佔地、挖土等156起,及時制止149起,立案查處7件,涉及土地面積0.88公頃,移送法院強制執行1件,結案率100%,有效遏制了違法、違規用地現象的發生。

【信訪工作】2010年,共接收信訪案件38件,接待來訪66人(次),其中市局轉辦3件、縣委書記信箱交辦6件、群工部接轉13件、群眾來訪16件,均予以及時解決,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姜慧琴)

H. 農村宅基地房產怎麼計算面積

1、宅基地的面積是指本宅基地的建築物的佔地面積與本宅基地的空壩的面積之和。而房產面積是指宅基地建造的地面面積。在賠償農村住房的時候,都是按照實際的使用面積。

2、你的住房面積就是16*9*2平方米。如果在第2層建好後,上了一層板後又修建了隔熱層繕上一層瓦,那麼就按照3層來計算,就是16*9*3平方米。如果2樓或2樓以上樓層,建有突出底層的陽台,陽檯面積也算在建築面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8)違法用地公式擴展閱讀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2、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對涉及宅基地使用權在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作了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4、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I. 農村土地拆遷賠償標准問題

1、各項征地賠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賠償安置方案規定。版2、土地被征權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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