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決定前死亡
Ⅰ 違紀黨員死亡,對其所犯錯誤應如何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違紀黨員死亡,對其所犯錯誤若是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依舊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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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Ⅱ 是不是檢察院下了不起訴決定書之後還會有案底
檢察院下了不起訴決定書之後是否會有案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犯罪專嫌疑人是因沒有屬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而且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