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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財產處分權哪個法院

發布時間: 2020-12-17 23:28:10

1. 執行不動產前是否需要先查封

若案件應當由進入終局執行且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的,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應當發函給在先查封法院,在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7日內作出回函並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若在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一方繫上海法院以外的外地法院的,則也應按照《關於在先查...封法院於優先受償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解答》所確定的原則和情形審查是否應當移送查封財產的處分權,在操作時也應當由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函請在先查封的法院索要處分權。 事實上,在《解答》出台之前,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之間已經就查封財產處分權移送問題進行了溝通,並且也是按《解答》類似的流程進行操作的,即先由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先發函給在先查封法院索要處分權,在先查封法院若同意的則可作出回函並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實踐證明這一模式比較合理,因此《解答》予以採納。 是否移送查封財產處分權由在先查封法院依職權審查。根據《解答》的規定,是否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應由在先查封法院根據《解答》所確定的原則和情形依職權審查作出,無需徵得查封債權人的同意,但應當向其告知移送情況並釋明將查封財產移送給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進行處分的理由。同時,根據《解答》所確定的原則和情形應當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的,不受在先查封執行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在先查封法院依法裁定暫緩執行或者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等情形的影響。 移送查封財產處分權產生爭議時的解決程序。根據《解答》的規定,當在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產生爭議的,應當先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至於可能產生哪些爭議,《解答》沒有明確。筆者認為,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爭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移送、拒絕移送或附條件移送等。 另外,與外地法院就是否應當將查封財產移送上海法院進行處分產生爭議的,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可以書面報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進行協調處理。

2. 債權執行法院爭奪執行處分權時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6號]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3. 法院查封的債權優先於其他無擔保債權嗎如果在查封財產處分前,其他債權人知曉是否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法院已經採取查封措施的債權是否優先於其他無擔保債權,要區分以下情回況來判斷:
1、被答執行人是個人的,法院已經採取查封措施的債權沒有優先效力。如果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欠款,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是單位的,法院已經採取查封措施的債權也不具有優先於其他債權的法律效力。但如果被執行人符合破產條件而當事人不申請或者法院未受理破產的,查封措施在前的債權優先受償。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4. 首封法院未進入執行程序,優先受償權法院可以處分嗎

確認復優先受償權涉及制實體審查,不適合用裁定,優先受償權的明確應通過生效判決確定。當然數個優先受償權或不同的優先受償權如何按順序受償,法院執行中會作出分配方案,任何一方申請執行人對分配方案可以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該將該「異議」送達其它申請執行人,其它申請執行人不反對,則執行法院按異議內容修改執行的分配方案,如有反對的,執行法院不審查,由異議人直接對反對的申請執行人提起訴訟。這個訴訟叫分配異議之訴。所以,從根本上,優先受償權的確定,還是得訴訟解決。

5. 執行法院爭奪查封財產處分權時如何處理

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華支行(下稱「工行海口新華支行」)與海南領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海南領時公司」)糾紛案生效判決的執行過程中,海南高院輪侯查封了海南領時公司所有,位於海南儋州市的「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全部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地下建築物。根據海南高院(2014)瓊民二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的內容,工行海口新華支行對上述查封財產享有抵押權,並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1810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

二、因青島中院在審理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下稱「華夏銀行青島分行」)與海南領時公司合同糾紛案中,對上述案涉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青島中院為上述查封財產的首封法院。

三、青島中院作出裁判後,債權人華夏銀行青島分行一直未申請執行。海南高院受理工行海口新華支行的執行申請後,與山東高院、青島中院商請移送查封財產。但是,兩地法院未就移送和處分案涉查封財產達成一致意見。

四、海南高院認為,青島中院應將查封財產移交海南高院處分。山東高院認為,應由兩地法院共同報請上級法院,統一協調處理。最高法院受理後,決定:青島中院在收到海南高院商情移送函之日起15日內將案涉查封財產移送海南高院執行;海南高院對移送財產變價後,應將執行中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函告山東高院。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第一條規定「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本案中,首先查封法院案件的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始終未申請強制執行,已經超過一年時間。海南高院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工行海口新華支行系爭議不動產的抵押權人,對「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築物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且,查封財產位於海南省內。所以,最高法院認為,由海南高院負責對兩地法院爭議不動產的執行,更為妥當。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注意選擇合適的財產處分法院以利於自有債權的受償,結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執行過程中確定財產處置法院的原則應是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具有優先債權時,可根據利於自有債權受償的原則,選擇適合的財產處置法院。

二、關於是否屬於「已經進入拍賣程序」等具體執行操作程序的判斷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應以是否進入拍賣程序應以法院作出拍賣裁定為起點,而選擇鑒定機構並非是進入拍賣清償程序的開始。所以,首封法院僅選擇鑒定機構但未發布拍賣公告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仍可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三、此外,根據我們的梳理和研究,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針對執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審判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法院執行,同時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所以,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仍可適用商請移送規則。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6號]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6. 債權處置重大突破,全文解讀最高院如何理順首封權與優先債權沖突

(一)優先受償債權的主要種類
根據《解答》的規定,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主要包括對查封財產依法享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債權,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款以及依法享有船舶優先權的債權等依法享有優先權的其他債權。
在實踐中,上述優先受償債權在執行過程中均有可能碰到與正式查封(即首封)債權相沖突的情況,但目前存在沖突的主要是抵押權,並且抵押權人幾乎都是以銀行為主。
(二)確定財產處分法院的原則及考慮因素
一是方便執行原則,即原則上由財產所在地法院負責處分,避免由查封財產所在地法院以外的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而產生的執行不便。
二是終局執行原則,即原則上由首先進入終局執行法院負責處分,避免因有關案件未進入終局執行而造成的執行遲延。
三是無益拍賣禁止原則,即原則上由優先受償權在先但查封、扣押或者凍結順位在後的法院負責處分,避免出現在先查封法院對查封財產進行處分並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的可能。即在先查封法院對於所查封的財產進行變現處置後,去除優先受償的債權後無余值的,則不能以各種理由阻撓有優先受償的債權法院對查封財產進行變現處置。
四是公平保護原則,即原則上在根據債權性質公平保護各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公平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以避免優先受償債權隨著遲延履行期間的增加而增加,從而損害其他債權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目的在於減少債務人承擔利息罰息的損失,加快處置速度。
基於上述原則,在確定查封財產的處分法院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第一,查封財產的種類及其所在地;第二,優先受償債權與在先查封債權之間的優先順位;第三,在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第四,在先查封債權的數額、優先受償債權的數額與查封財產的價值之間的關系。
(三)確定查封財產處分法院的三種情形
基於前述原則和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後,《解答》對如何確定查封財產的處分法院進行了明確,可分為三種情形,即「一個原則」和「兩個例外」:
「一個原則」:即在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均繫上海法院的,原則上應當由已經進入終局執行且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的執行法院負責查封財產的處分。
「兩個例外」:即在上述的處理原則之外,以下兩種情形下應當由在先查封的法院處分查封財產:第一,在先查封的債權即為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其雖未進入執行程序,但查封財產在依法清償在先查封的債權以及執行費用等後無剩餘的;第二,在先查封債權對查封財產已經進入財產變現程序,且查封財產在依法清償在先的優先受償債權以及執行費用後能夠全部或者部分清償在先查封債權的。
顯然,與《執行規定》第91條由在先查封法院處分財產的規定不同,「一個原則」、「兩個例外」則以在先優先受償權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為原則,在先查封法院處分為例外,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重大突破。
(四)查封財產移送處分的程序規則
一是如何辦理查封財產的移送處分手續。根據《解答》的規定,若案件應當由進入終局執行且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的,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應當發函給在先查封法院,在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7日內作出回函並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若在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一方繫上海法院以外的外地法院的,則也應按照《解答》所確定的原則和情形審查是否應當移送查封財產的處分權,在操作時也應當由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函請在先查封的法院索要處分權。
事實上,在《解答》出台之前,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之間已經就查封財產處分權移送問題進行了溝通,並且也是按《解答》類似的流程進行操作的,即先由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先發函給在先查封法院索要處分權,在先查封法院若同意的則可作出回函並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實踐證明這一模式比較合理,因此《解答》予以採納。
二是是否移送查封財產處分權由在先查封法院依職權審查。根據《解答》的規定,是否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應由在先查封法院根據《解答》所確定的原則和情形依職權審查作出,無需徵得查封債權人的同意,但應當向其告知移送情況並釋明將查封財產移送給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進行處分的理由。同時,根據《解答》所確定的原則和情形應當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的,不受在先查封執行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在先查封法院依法裁定暫緩執行或者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等情形的影響。
筆者認為,《解答》賦予在先查封法院對是否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處分有依職權審查的權力,是指在先查封法院在審查時無需徵得查封債權人同意,而非指在先查封法院的審查結果可約束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
三是移送查封財產處分權產生爭議時的解決程序。根據《解答》的規定,當在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產生爭議的,應當先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至於可能產生哪些爭議,《解答》沒有明確。筆者認為,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爭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移送、拒絕移送或附條件移送等。
另外,與外地法院就是否應當將查封財產移送上海法院進行處分產生爭議的,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可以書面報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進行協調處理。

7. 首先查封法院不同意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怎麼辦

如果首封法院沒有啟動拍賣程序,可通知首封法院移交處置權,如不移交向其上級法院申請。

8. 簡述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關系 謝謝網友!!!!!!!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自由支配和處版置自己權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與當事人處分權相對應的,是法院的審判權。民事訴訟活動就是在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相互作用下展開並逐步發展的。因此,為了在民事訴訟中正確地貫徹落實處分原則,應當正確地認識和處理處分權與審判權的關系。(一)處分權構成了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二)審判權應當指導、監督處分權的行使。(三)審判權應當保障處分權的實現。

9. 簡述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的處分權在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中的具體適用。

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是否起訴版,由當事人決定;
第二權,訴訟開始後,原告是否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是否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其自己決定;
第三,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是否通過和解或者達成調解,有他們自己決定;
第四,對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依法可以上訴的,是否提出上訴,由他們自己決定;
第五,對訴訟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有執行內容,可以申請執行的,是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權利人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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