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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收取班費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7 22:56:51

『壹』 班主任貪污班費1000元左右,該受什麼樣的處罰

拿出證據來,應該會被學校處分的了

『貳』 在小學里,不掃地就要交班費,做法違法了嗎交2元,而且沒掃地還有特殊原因

這顯然是違法的,下面是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的標准學生沒有義務做值日,所以這件事情應該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映,比如教委,或有關新聞單位.
一、學生的基本權利

1、學生有接受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的權利。

2、學生有權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學生有權獲得學校提供的在當前情況下好的教育。

4、學生有權得到人格的尊嚴和公平的對待。

5、學生有權對個人的隱私保密。

6、學生有權通過正常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建議。

學生 的基本權利是指教育法律賦予學生的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學生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這項權利,可以簡稱為「接受、享用教育的權利」。這是保障學生參加學習、接受教育、享有實質性的受教育權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學生受教育權的具體體現。它規定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計劃對本機構的學生公開,使學生了解教育計劃。學生有權按照教育教學計劃的安排參加相應的活動,如本年級本班教師的授課活動,圍繞課堂教學所安排的課外活動,包括參觀訪問、社會實踐、勤工儉學等。一般來說,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計劃都是具體、確定的,具有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學生對照教育教學計劃,即可知道自己有權參加的活動項目和內容。

活動的開展離不開物質條件。學生既然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所安排的各種活動,自然享有教育教學活動所必需的教育設施、教學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例如,教室和課桌椅是進行課堂教學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學生有權使用;實驗室是中小學校保證實施教學大綱,培養學生初步的科學實驗能力和生產試驗技能的重要場所,是高等學校進行教學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學生有權參加實驗課,有權按實驗課的要求使用實驗室里的儀器設備,包括微機、試劑、模型、標本等。學校圖書館(室)貯有為教學科研服務的大量藏書和各種信息資料,學生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詢和借閱等。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將會不斷更新、完善和現代化,圖書資料將會不斷增添而多樣化,學生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的具體內容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多。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這項權利可簡稱為「獲取物質保障的權利」或獲取各種學金資助的權利。它體現國家政府對為學生提供完成學業的物質保障的重視, 也是學生的一項實質性權利。

這里的「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的辦法》、《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關於在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的通知》和《義務教育法》及《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我國建立了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制度。

獎學金、貸學金主要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體現了國家對特殊群體學生的鼓勵和扶助。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的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有獲得獎學金的權利。獎學金分為三種,學生可根據條件申請不同類型、不同等級的獎學金:(1)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品學兼優的學生可申請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2)考入師范、農林、體育、民族、航海等專業的學生均有權享受專業獎學金,並且在校學習期間,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可獲得較高等級的專業獎學金;(3)立志畢業後到邊疆地區、經濟貧困地區和自願從事煤炭、礦業、石油、地質、水利等艱苦行業的學生,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定向獎學金。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辦法》,凡具有國家規定基本條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獎學金;在專業學習和研究中成績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獎學金外,還可享受優秀獎學金。此外,對於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學校設立的獎學金,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報考國家重點保證的、特殊的、條件艱苦的專業的學生或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學生,有權申請。

貸學金制度是國家為幫助確有經濟困難、無力解決在校期間生活費用的部分大中專學生而實行的無息貸款的辦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經濟確有困難、學習努力、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紀律的學生,均有權提出貸款申請,以解決在校期間的生活費用。對於自願到國家急需的地區和單位工作的畢業生,國家將給予適當的一次性獎勵。貸學金制度,賦予了經濟困難而學習努力的學生以獲得必要資助的權利。

隨著我國高校學生繳費上學制度的建立和獎學金、貸學金制度的實行,助學金在高校已成為歷史,但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學生可獲取助學金性質的資助。根據《關於在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的通知》,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尤其是特困生可通過勤工助學活動得到資助或根據條件申請不定期的困難資助。目前,國家對普通高校經濟困難的學生實行減免學雜費的政策,符合條件的學生有權申請。

助學金制度主要適用於義務教育階段。我國的《義務教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貧困學生包括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家庭困難的學生,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困難地區、邊遠地區的小學及其他寄宿小學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他們有權按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實行助學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申請享受助學金。城鎮和大部分農村的小學不設立助學金,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學生,可申請減免學雜費。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這項權利可簡稱為「獲得公正評價與相應證書的權利」。具體可分為:一是有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二是有獲得學業、學位證書的權利。

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公正評價是學生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教育機構必盡的義務。學業成績的評價是教育機構對學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階段(時期)的學習情況和知識結構、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鑒定,包括課程考試成績記錄,平時學習情況和總評等。品行評價是教育機構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和行為表現作出鑒定,包括對學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勞動態度等的評定。學生有權要求獲得學業成績評價和品行評價,而且有權要求評價實事求是,體現公平、公正。例如,每學期、每學年直至畢業時,在例行表格填寫和總結上,或因正當需要,學生都有權要求學校所在系或教師出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並對各種失真的評價有權通過正當途徑要求予以更正。

從本質上看,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是對學生某一階段受教育時期的學業成績、學術水平和品行的終結性評定, 它對學生的升學、就業和今後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學生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合格的前提下,學完或提前學完教育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考查、考試)及格或修滿學分,在該教育階段結束時均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以及學位證書的權利。學業證書包括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等,它相應於學生所受教育的區別有不同的類型和等級或規格。學位證書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證書三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士學位由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由有權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符合條件的學生有權申請獲得的權利(詳見第十二章《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制度》)。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這項權利可簡稱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或「申請法律救濟的權利」。它是公民申訴權和訴訟權在學生身上的具體體現。訴訟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民事訴訟權、刑事訴訟權和行政訴訟權。本項規定的學生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權利,主要屬於民事訴訟的范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學生享有的訴訟權利可分以下幾種情況:(1)學生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受教育權可以提起申訴或訴訟,如學校或教師對學習差、品格有缺陷的學生迫使其退學或轉學的行為,學生有權提起訴訟。(2)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可以提起訴訟,例如:對學校違反《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向學生亂收費,包括利用補辦學歷證件,違法設定「輟學保證金」等罰款項目,強制推行校服、運動服裝, 收取不合理費用等,學生有權起訴。(3)學生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起訴訟,例如學生對學校在校園管理過程中處理不當而侵害了其名譽權,有權提起訴訟。(4)學生對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可以提起訴訟,例如教師強迫學生購買與教學無關的物品;教師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而給學生補課時自行收費,或在規定時間內不完成教學任務,而為個別有困難的學生輔導時高額收費;學生均有權提起訴訟。(5)學生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的可以提起訴訟。例如:教師私拆學生信件造成其身心傷害,污辱學生人格、情節惡劣,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等,學生均有權提起訴訟。(6)學生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可以提起訴訟,例如:教師竊學生的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或其他成果權,學校強行佔有學生的知識產權等,學生有權提起訴訟。但學生對學校按照學生管理規定給予的處分不服,不能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只可就不當處分中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部分提起訴訟。

除訴訟權外,學生還享有申訴權。申訴分為訴訟上的司法申訴和非訴訟上的行政申訴。前者向司法部門提出,後者向主管行政部門提出。本項申訴屬於非訴訟訴上的行政申訴。這是學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項權利,學生對前述的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那些行為在不提起訴訟的前提下,均可提出申訴。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認為所受處分過重或不該受處分,也可提出申訴。目前,我國申訴制度尚未完備,國家將逐步健全學生申訴制度,對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職權、受案范圍等予以規范。隨著學生申訴制度的逐步確立、完善,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以及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根據《教育法》的配套法規或規章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這項權利可簡稱為「法定的其他權利」。《教育法》規定學生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享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此處「法律、法規」主要是指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以及依據其他法律、法規制定的有關教育的規章。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換言之,未成年的學生有拒絕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請求保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生有權參加校內合法的學生社團,等等。

二、學生的基本義務

學生的義務是指學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參加教育活動中必須履行的義務。依學生就讀學校的類別與其年齡,學生的具體義務各有差別。我國現代教育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對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的基本義務專門作了規定,包括下列四個方面內容:

(一)遵守法律、法規

這項義務可簡稱為「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此處的「法律、法規」是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章。

學生作為國家公民之一員,遵守法律、法規是一項基本要求。《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反映全國各族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國家總章程。依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和依據法律制定的法規及相應的各部門規章,也是國家意志的體現,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一切活動的基本行為准則。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遵守法律、法規是《憲法》賦予每個社會公民的義務,是合格公民的基本素養。學生作為公民,履行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是不可推卸的。

遵守法律、法規,對學生來說,還要強調另一層意思,就是要遵守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國已頒布、施行了《教育法》、《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教育的法律以及《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全國中小學勤工儉學暫行工作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教育行政法規;此外,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單獨或與其他部委聯合制定、施行了若干有關教育的規章,地方立法機構也依法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規和規章,這些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涉及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最廣泛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學生必須同教育者一起加以遵守,做到「知法、守法」。

(二)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這項義務可簡稱為「遵規尊師養德修行的義務」。這里的學生行為規范特指國家教育行政管理機關制定、頒發的關於學生行為准守的統一規定,它包括《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試行)》以及《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高等學校學生守則》等。這些規章集中體現了國家對學生不同階段,即小學生、中學生和高等學校學生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相應的行為規范。其他教育機構學生應參照這些學生規范,自覺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尊敬師長是遵守學生行為規范的具體要求,是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修養的具體體現。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是文化知識的傳播者,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理應受到學生和全社會的尊重。尊敬師長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進步文明的重要標志,學生要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提高自身素養,就應當繼承發揚這一美德。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這項義務可簡稱為「努力學成學業的義務」。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完成規定的學業,以便使自己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是學生的首要任務,也是學生區別於其他公民的一項主要義務。

學生「以學為主」,學生作為專門的學生進入學校就意味著他的主要任務是學習,意味著承擔接受教育、完成學業的義務,對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種義務是強迫的,具有強制性;對於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是自願入學在享用受教育權利的同時應承擔的義務。履行完成學業的義務是學生享有獲得學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權利的前提。任何一個教育階段的學習任務都包括兩種: 一是結果性的或稱終結性的,即某一教育階段教育計劃規定的學生在該教育階段結束時應完成的學習任務;一種是過程性的,是學生為完成某一教育階段的學業或總的學習任務而要完成的日常的、大量的、具體的學習任務。這兩種性質的學習任務是相輔相成的,過程性的學習是量的積累,其目的和結果是質的提高。因此,學生對學習任務都應認真對待,為完成既定的學習目標而努力。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這項義務可簡稱為「遵守管理制度的義務」,或稱「守紀服從管理的義務」。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也是國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正常有序進行的基本措施,也是國家為實現教育權利而賦權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必要的紀律。從廣義上說,它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化,遵守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實質上是一致的,學生作為廣泛的教育活動主體之一,有義務加以遵守和服從。具體地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2.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教學管理制度。

3.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學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學注冊、成績考核、登記,對升級、留級、轉學、復學、休學、退學的處理,考勤記錄、紀律教育、獎勵處分、畢業資格審查等的管理規定。

4.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體育管理、衛生管理、圖書儀器管理、校園及宿舍管理等方面。

(最主要的還必須履行接受教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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