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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黨紀處分的誤區

發布時間: 2020-12-17 19:36:01

⑴ 支部大會討論紀律處分必須投票嗎

是的。

黨紀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是指由支部形成決議而不是作出處回分決定,對答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的處分意見,鄉鎮黨委應尊重和考慮,但不是必須認可,受審查黨員拒不參加意味著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影響支部大會召開。

實際到會超過全部應到會的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即可召開支部大會,會前徵求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黨員的意見,不能算成贊成或反對票,也不能計入實際到會人數計算到會率。

(1)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黨紀處分的誤區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⑵ 支部大會表決違紀黨員紀律處分,對到會人數、同意票有什麼硬性規定依據是什麼、哪條

三分之二以上。

《黨章》第四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2)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黨紀處分的誤區擴展閱讀:

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在黨支部中享有最高決策權、選舉權和監督權。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支部委員會召集,由黨支部書記主持。會議主題由支部委員會根據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確定。黨員大會的內容由支部委員會在會前通知黨員,一般要有支部半數以上黨員參加。大會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支部黨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單位貫徹落實的計劃、措施;定期聽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討論接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選舉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討論決定其他需要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⑶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什麼批准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⑷ 1如何召開支部大會討論黨員處分問題 詳細

答:支部大會是抄黨支部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是黨支部 的最高領導機關,在黨支部中享有最高決策權、選舉權和監 督權。黨員大會的內容由支部委員會在會前通知黨員。一般 要有本支部半數以上的黨員參加方為有效。大會決議必須經 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支部大會上兩種 意見人數各半或有幾種意見分歧不能形成決議時,支委會不 要匆忙地作出決定上報,應進一步向黨員介紹違紀黨員的錯 誤事實、性質,並結合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黨紀 處分條規、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充分醞釀後, 再次召開支部大會進行討論。如果仍然不能形成決議,支委 會應將支部大會討論情況和各種意見一並向上一級黨組織 報告,按照審批許可權,由上一級黨組織作出對該黨員的處分 決定。支部向上級黨委上報材料包括:支部大會會議記錄、 支部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決定、本人對支部處分決定的意見。

⑸ 支部大會討論給予違紀黨員處分決定有哪些程序

根據黨章第四十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⑹ 上級紀委監察機關給出的黨員違紀處理意見,下級黨支部大會討論後,黨員表決未通過,會怎樣程序怎麼走

可以報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組織作出裁決,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委在以下七種情況下,有權給予黨員紀律處分:
1.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較高,或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的。
2.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其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癱瘓,或給基層黨組織領導人同違紀有直接牽連的。
3.已查明某黨員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而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拒不處理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的。
4.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得到黨員,原來所在的基層黨組織被撤銷或合並,無法由原基層黨組織和新單位黨組織作出處理的。
5.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並作出處理的。
6.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7.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情況。 包括:由於農民工外出務工等客觀原因,致使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不能按照規定形成支部大會決議的,也應視為特殊情況。

⑺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是第幾條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7)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黨紀處分的誤區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⑻ 不懂你們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又是

紀律處分須經黨支部大會討論是黨章規定的必經程序,但黨支部大會作出的決定只能是初步意見,處分意見經黨委批准才有效。

⑼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什麼討論決定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9)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黨紀處分的誤區擴展閱讀: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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