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Ⅱ 什麼是重大環境違法行為什麼是重大行政處罰
一 、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參照《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二、重大行政處罰
1、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
(一)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
(二)罰款(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的除外)。
Ⅲ 環境違法行為違反的是什麼法律
您好 ,一般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什麼是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4)環境違法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依法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二)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證等環境保護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諉採取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四)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不移送,致使違法違紀人員逃脫處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Ⅳ 多少家環境違法問題企業被查處
12月29日,陝西省環保廳舉辦通報2017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巡查執法進展情況新聞發布會,記者了解到我省12月份巡查發現環境違法問題1038起,占檢查企業總數的43.3%。
其中,建築施工等揚塵問題228起;工業企業環境違法問題223起;汽車修理及加油站整治問題124起;餐飲油煙環境污染問題75起;煤炭及燃煤小鍋爐淘汰改造問題67起;違反「禁土令」問題65起;秸稈焚燒環境違法問題40起;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問題33起;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問題7起;其他環境違法問題114起。
「在今冬明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異常嚴峻的情況下,仍有部分企事業單位存在違反「禁土令」、燃煤鍋爐拆改不到位、「散亂污」企業清理取締不徹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不及時、錯峰生產未落實等問題。」孟衛萍說,環境問題整改進度緩慢,截至12月24日,環境違法問題整改僅完成463起(含未到期)。此外,銅川聲威建材水泥廠拒不執行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規定,以種種借口違規進行生產。
對於發現的問題,省巡查辦將建立環境問題清單、整改台賬,督促各市(區)限期落實整改措施、逐個銷號。對污染嚴重、影響較大的突出環境問題要約談當地區縣政府,對不作為、慢作為的地區展開專項督查,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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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至25日,關中8個市區優良天數平均為9.5天,同比增加6.2天。至此,我省今年提前完成年初關中地區的藍天省考任務。
12月份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平均7.61,同比下降27.8%。其中,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PM10平均濃度1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9.9%;PM2.5平均濃度8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2.8%。
年初省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關中地區今年力爭PM2.5濃度降低3%以上,優良天數平均增加5天的目標已提前實現。我省向國務院「大氣十條」考核目標任務的完成邁進了一大步。
地球是大家的,保護地球是我們的責任。
Ⅵ 環境違法行為是對環境的什麼行為
1、未報批建設項目環來境影響評價文源件或者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
2、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3、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4、違反環保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5、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6、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Ⅶ 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規定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Ⅷ 環境保護部門對違法企業有哪幾類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第8號令)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Ⅸ 環境違法行為有哪些
環境違法行為一般有: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物污染和噪音污染等。
Ⅹ 破壞和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護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