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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廉潔紀律黨紀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7 16:39:42

A. 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領導,黨員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那麼領導是非黨

你問的問題應該是這樣:
如果是非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專從業若干規屬定》中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則應該根據該規定: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而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還要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當然,非黨員領導因為不是黨員,也不存在黨紀處分問題,這里我把黨的紀律處分情況說一下,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出黨籍。可見這五種處分只是針對黨員的。

B.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六大紀律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條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尺子越來越清晰。

黨紀處分有輕重之別,黨的六大紀律無軟硬之分,黨紀就是鐵規戒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群眾紀律,做好黨的各項具體工作必須遵守工作紀律,黨員幹部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生活紀律。如若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說到底都是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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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干在實處強化實績帶動。「六大紀律」執行得好不好,最終還要實績來檢驗。這就需要黨員幹部立足崗位拼實干、比實力、出實績,努力用自身「辛苦指數」和「實干指數」換取群眾「幸福指數」。

中心穩、方向明,大局清、諸事寧。黨員幹部要胸懷大局、把握大勢、著眼大事,站在全局角度,以自身超常態應對工作新常態,助推中心工作發展。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黨員幹部的奮斗目標。

黨員幹部要把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此為謀事幹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讓群眾收獲實實在在的利益。實績體現在服務常態長效上。要堅持繼承和發展,抓好制度的建立、完善、執行和評估,對服務薄弱環節立新規、補漏洞,努力向制度建設要長效,讓聯系變成常態,讓服務成為習慣。

C.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六項紀律是哪些

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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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八十五條(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D.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利用職務收受財物違反什麼廉潔自律

領導幹部以身作則來、廉潔自自律,是由我們黨的性質所決定的,是黨和人民對領導幹部最起碼的要求,也是領導幹部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道德准則。
實踐告訴我們,要把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不斷推向前進,使我們的黨和廣大人民群眾保持魚水關系,時刻保持清正廉潔,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帶頭廉潔自律。

E. 2003年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違反廉潔自律是否有主體規定

沒有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並沒有規定8個禁止和52個不準。《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全文如下: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第一條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甘於奉獻。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

第五條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

第六條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條 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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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准則四條例:

兩准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四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對領導幹部而言,良好家風既是砥礪品行的磨刀石,又是抵禦貪腐的防火牆。市紀委機關、市婦聯聯合向全市領導幹部家庭發出倡議:樹清廉家風,創文明家庭。

F. 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以權謀私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將原《廉政准則》規定的「8個禁止」「52個不準」相關內容納入條例。

增加了權權交易,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失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規取得、持有和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離職或退(離)休後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違反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借機大吃大喝;

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等違紀條款,充分體現出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該章依次對「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規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

(6)違反廉潔紀律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廉政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是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廉政紀律,是指以法律法規形式規定的指導、調整、約束、規范公務員廉潔從政行為的准則,是公務員的行為規范,目的是保證公務員按其職責履行公務,廉潔從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必須清正廉潔,公道正派,不得有貪污、行賭、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行為。

不得組織、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盈利性的經營活動。

G.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新修訂的《條例》,著力於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全面系統地梳理了黨章中有關紀律的要求,並體現在具體的規定中。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違紀行為的規定,均新增了體現黨章要求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政治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的要求,新增了對「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和「對抗組織審查」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要求,新增了對「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組織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十五條規定的「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的要求,新增了黨組織「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關於黨員應當履行「對黨忠誠老實」義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不按規定請示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廉潔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十四條「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的規定,將原《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8個禁止」「52個不準」的規定大都吸納到新修訂的《條例》中。根據黨章第二條關於「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謀求特殊待遇」「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和濫發津補貼」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群眾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關於黨員應當履行的「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義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侵害群眾利益行為」「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對群眾正當訴求能解決而不解決、消極應付、推諉扯皮」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八條每個黨員都必須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的規定,新增了對「違反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公開規定,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十四條對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樹立正確政績觀」的規定,新增了對「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工作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十一條對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不按照規定給予處分」「不按照規定落實處分決定」「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二條關於「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和公共財政資金審批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應當履行的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義務,新增了對「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的秘密」「私自留存黨組織的資料」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生活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應當履行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等義務,新增了對「奢靡之風、享樂主義、追求低級趣味行為」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H. 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有用公款購買贈送賀年卡及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版;用公款接待回鄉權過年、走親訪友、外出旅遊等非公務活動;公車私用或「私車公養」;違規收送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並借機斂財;違規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8)違反廉潔紀律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違反廉潔紀律的事例及處罰:

深圳市福田區教育局原副局長張健在2012年至2014年中秋、春節期間,先後3次收受深圳市某教儀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所送「紅包」禮金共4萬元。張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違紀所得被收繳。

2014年8月,佛山市新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彭述平在廈門市參加公務活動期間,私自駕駛該公司公務用車陪同家人到鼓浪嶼等景點旅遊。

2015年2月15日(春節前),在沒有公務安排和未經主管領導批准公務用車的情況下,彭述平私自駕駛該公司公務用車回湖北省荊州老家過春節。彭述平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規使用公車費用被收繳。

I.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和違反生活紀律這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

2、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

3、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

4、違反群眾紀律行為

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5、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

6、違反生活紀律行為

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9)違反廉潔紀律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J.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反紀律的行為有哪幾類

共有十類:1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2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3
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4
貪污賄賂行為;5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6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7
失職、瀆職行為;8
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9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10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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