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性
⑴ 嚴打的違法性
嚴打就是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執行是合法的。
⑵ 形式違法性與實質違法性什麼意思
在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中,違法性是作為繼構成要件符合性之後成立犯罪的一個不可缺少的要件出現的。違法性的這種地位使得對其理解的不同可能導致在對犯罪本質的表述及對犯罪的認定上產生極大的差異,因而關於違法性的爭論歷來頗引人注目。
違法性可以被分為實質的違法性與形式的違法性。形式的違法性意指行為違反法秩序或法規范。將違法性在形式上解釋為違反實定法是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的,從而也就沒有太大的爭論。在這里我們所要討論的是關於實質違法性的各種理論。關於實質違法性的爭論主要在法益侵害說與規范違反說之間展開。
法益侵害說認為,違法性的實質是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李斯特認為,實質的違法性是指行為「對社會有害(反社會的或非社會的)」、是「侵害社會的舉動」、是「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麥茲格認為,違法性的實質是對一定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險(威脅)。規范違反說則認為,違法行為的實質是違反法規范或者違反法秩序。麥耶認為,違法性是指「與國家承認的文化規范不相容的態度」。小野清一郎說:「違法性的實質是違反國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是對這種精神、目的的具體的規范性要求的背反。違法性的實質既不能單純用違反形式的法律規范來說明,也不能用單純的社會有害性和社會的反常規性來說明。」團藤重光則指出,違法性從實質上說,是對整體社會法秩序的違反,是對作為法秩序基礎的社會倫理規范的違反。
從法益侵害說與規范違反說的基本觀點中大概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區別。然而要更加明晰這兩者之間的爭論,還必須了解關於違法性的另一組對立的概念,即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是指行為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引起危險時,才給予否定性評價,以凸顯被侵害的法益(結果)自身的重要性。行為無價值是指行為由於違反了社會倫理規范,就必須受到否定性評價,以顯示行為本身不值一提,不值他人學習效仿。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的對立不是刑法中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的對立,而是刑法客觀主義內部的對立。法益侵害說論者一般贊成結果無價值論,在判斷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行為是否屬於違法阻卻事由時,最基本的是考慮行為是否侵害或者威脅了法益(此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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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刑事違法性指的是什麼
說白了就是法律規定什麼樣的行為是犯罪
這是犯罪的特徵之一,也是判斷一種行為罪與非罪的一個標准
⑷ 何謂違法性性行為和違規性性行為.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個人認為,違法性行為是指違反我國現行法律的行為。違規行為也是違反我國現行法律的行為。因此二者沒有本質區別。
在我國境內,只有法律才具有普遍約束力。也就是我們的基本行為規范一般都是由法律進行強制性調整。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對大眾沒有普遍約束力。
⑸ '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怎麼理解
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是指行為人是否具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具有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的可能性,無論他是否實際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都不能阻卻責任。
法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有意識地實施某種行為時,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或意義有誤解。法律認識錯誤包括:
1、誤認無罪為有罪,這種情形稱為幻覺犯。
2、誤認有罪為無罪。
3、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在罪名、罪數、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確的理解。
通常情況下,無論哪種認識錯誤都不影響定罪與量刑,按照法律的實際規定定罪處罰即可。特殊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確實不可能知道行為的違法性,即沒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則阻卻行為人的責任。
(5)違法性擴展閱讀:
違法性認識的期待可能性
違法性認識的期待可能性是指:刑法只懲罰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人。這是刑法人性化的表現——這是刑法對人性的弱點灑下的一掬同情之淚。
所謂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指能夠期待行為人進行適法行為(不犯罪),但行為人卻犯了罪。如果不能對行為人有此期待,則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因而阻卻刑法上的責任。即,不構成犯罪。這就是責任主義。
只有在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時,才討論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其目的是排除責任。沒有期待可能性是很例外的情況。
期待可能性不僅有有無之分,還有大小之分。例如,防衛過當的,有期待可能性,即可以期待他不防衛過當。但在他被侵害時,我們對他的這種期待可能性較小,所以刑法規定對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被脅迫犯罪的,如果被脅迫得完全沒有意志自由,那麼我們對他的行為就是「沒有期待可能性」。
例如,乙被甲用槍頂著腦袋,逼迫他叫開自己朋友丙的門,因為甲試圖搶劫丙。此時,如果乙叫開了門,客觀上為甲的搶劫行為提供了幫助,我們會認為乙的行為沒有期待可能性。即,我們不能期待乙當時說「頭可斷,血可流,朋友不可出賣」,並拒絕叫門。
如果被脅迫得不那麼嚴重,則可能成立脅從犯。但是法律也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說明法律充分考慮到了脅從犯在責任上的可譴責性較小。
⑹ 犯罪的故意與犯罪的違法性有什麼聯系
如果你採用的犯罪構成理論是三階層理論即犯罪構成要件包括該當性、違內法性和有責容性的話,那麼犯罪故意屬於有責性范圍,也就是說犯罪故意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具有違法性的前提下,判斷其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依據。從這個意義上你可以認為對犯罪違法性的判斷是是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態度進行進一步分析的前提。
⑺ 違法性阻卻
違法性阻卻是指本來是違法性行為,但是因為某些原因(多是法律規定)而認為其不再是違法性行為.
比如故意傷人,但是在正當防衛時的故意傷人就阻卻了違法性.還有緊急避險.
優勢利益原則應該是指不同的利益有高低或先後之分,比如人的生命利益就比財產利益高.同樣前面提到的緊急避險就是一種以小利益的犧牲換取大的利益,以財產利益換取人身利益.只是必須是迫不得已情況下的.
⑻ 犯罪構成的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這即是犯罪構成的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相一致。
違法性是指犯罪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是實質上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
成立犯罪,除了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具備有責性。有責性,是指能夠就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譴責。
⑼ 違規性性行為與違法性性行為鑒別
在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事情你去違反就是違法性性行為 比如性強暴 猥褻未成年等
我國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就是違規性行為 比如援交
⑽ 犯罪的主客觀違法性分析
1、違法性的概念
犯罪行為不僅是形式上不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性,那麼即使責任再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所謂的違法性,就是指行為違反法律,即行為為法律所不允許的。由於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的類型,而構成要件又有徵表機能和違法性推定機能,所以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具有違法性。但是,也有一些行為雖然符合構成要件,但卻不具有違法性,例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行為等行為。而這種排除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事由,在德、日刑法上被稱為違法性阻卻事由,或者稱正當化事由。
2、違法性的意義
違法性是判斷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第二個要件。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首先要判斷這個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第二次判斷,如果符合還需要進行第二次判斷,即違法性判斷。前者是一種抽象的、定型的事實判斷;後者則是一種具體的、非定型的價值判斷。違法性的判斷意味著行為在法律上是無價值的,那麼應該如何進行判斷呢?判斷本身包含著幾個基本要件:(1)作為判斷基準的規范——到底是刑法規范還是社會倫理規范?(2)作為判斷對象的事實——到底是行為人的行為還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所造成的後果?(3)判斷自身的活動,即是判斷行為還是判斷結果?是判斷行為的違法性存否還是判斷行為的違法性程度等等。
3、違法性的本質
德、日刑法學界圍繞著這個問題產生了幾組概念,即形式的違法性和實質的違法性,客觀的違法性和主觀的違法性,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又稱行為的反價值和結果的反價值)。
4、客觀的違法論和主觀的違法論
刑法規范從不同的角度區分可以被分為評價規范和意思決定規范,而客觀的違法論就是將法律(刑法)理解為客觀的評價規范,不管行為人的主觀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只要客觀上違反了法律,就具有違法性。這相當於中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中的「不法」;而主觀的違法論則將法律(刑法)理解為對行為人的命令規范,因此,違反規范的人必須是能夠理解規范內容的人,也即只有具備辨別是非並能作出意思決定的人的行為,才談得上有無違法性的問題,而要能辨別是非和作出意思決定則只有那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了(以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准)。這樣,主觀的違法性論者就將法規范理解為意思決定規范,所以否認了沒有責任的違法性,即那些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實施的行為在法律上也不具有違法性,其實,這也是當前中國法律體系之下對違法的理解,即將違法理解為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內容。但是在德、日刑法三階段的犯罪論體系中,由於已經將責任放在了第三個犯罪成立要件(階段),即有責性中進行判斷,因此,德、日刑法中的違法性也就是僅指客觀違法性了,即德、日刑法中的一句刑法格言:「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也就是說違法性決定於評價規范,責任決定於意思決定規范,違法只是一種與行為人的能力無關的客觀判斷。
當然,違法與責任、評價規范與意思決定規范僅僅是在理論邏輯上的分離,在現實生活中是很難割裂開來的,法的評價規范和決定規范可以同時在違法和責任階段發揮雙重作用,不同在於二者所針對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抽象的、一般的 人,即具有一般的、客觀的特徵;後者針對的是具體的、個別的行為人,具有個別的、主觀的特性。從司法認定犯罪的角度而言,一般的、客觀的判斷在前,個別的、主觀的判斷在後,因此違法性判斷應當優先於責任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