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處分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有: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資料: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B. 行政警告處分有什麼影響
影響就是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
行政警告處分是比較輕微的行政處罰方式,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處分,輕於記過。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所以受處分的公務員在處分期間一般不適提拔。
(2)行政的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C. 行政處分有哪幾種形式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3)行政的處分擴展閱讀:
引咎辭職或受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的重新任職,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提出初步意見。幹部應當就個人思想、工作等情況,向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所在單位黨組織遞交書面匯報材料。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職的意見,並徵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2、深入了解情況。重點了解幹部的現實表現和工作業績等。在幹部原工作單位或者現工作崗位所在單位聽取幹部群眾的意見;視情況在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中進行民意調查,聽取意見。對幹部群眾意見較大或者爭議較大的,暫緩任職。
3、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對擬重新任職的幹部,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4、集體討論決定。對被問責黨政領導幹部重新任職,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堅持集體研究決定。
5、任職信息公開。重新任職決定做出後,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實際,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被問責黨政領導幹部重新任職的情況,包括幹部被問責處理後改正錯誤的態度、工作表現、重新任職的理由和程序等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分
D.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的區別如下:
一、處分對象不同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專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屬公職人員;
二、處分行為類型不同
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
三、處分的依據不同
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黨章、黨紀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E. 處分:行政開除啥意思
「行政開除」是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嚴重違法違紀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給予開除公職的來行政最嚴厲的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對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一般表述為「開除公職源」或「行政開除」,兩種表述方式在相關法律法規中都能找到依據,並無實質區別。工作實踐中,「行政開除」的表述一般適用於行政機關zd公務員,「開除公職」的表述一般適用於給予黨的機關工作者、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等非行政機關公務員。
F. 什麼是行政記大過處分
行政記大過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九、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十、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十一、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十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十三、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四、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六、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十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十八、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十九、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二十、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二十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十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十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十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二十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G.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1、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二)處分的種類及適用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
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是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
記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對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
記大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對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
降級: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降低其工資等級。
撤職: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撤銷現任職務。
開除: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取消其公職。
2、紀律處分
(一)是黨的紀律處分。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處分分類及適用人員
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警告:適用於犯錯程度輕人員。是黨內處分最輕的處分。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具體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
留黨察看: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開除黨籍:適用於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對犯錯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及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這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
(7)行政的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及紀律處分實行的意義
1、行政處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追究違法行為不枉不縱。;規定一個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梯度,對於執法標準的統一,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對於反腐敗也著重大意義。
2、紀律處分:對於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教育黨員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純潔黨的組織,維護黨的團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具有重大意義。
H.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是兩種處罰方式,他們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六個不同點是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總而言之,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不同點。
I. 行政記過處分對個人有哪些影響
公務人員被行政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記過處分滿12個月後,應解除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中第八條規定,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公務人員,對個人的影響首先是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9)行政的處分擴展閱讀: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