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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物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7 04:16:41

A. 成都中醫葯大學考試作弊處分可以取消不

這個……呵呵,不再犯應該就沒有什麼了……但是據小道消息,上屆畢業的師兄師姐好多檔案里的「污點」都被抹掉啦……跟輔導員搞好關系吧

B. 徐州醫葯高等職業學校記過處分有什麼影響能撤銷嗎,什麼時候才能,

不過是專業學校畢業的只要真是掌握了應具備的職業技能與結業證書,就業內可能不、問題不大吧容。關鍵是看就業單位的要求。有的可能有門檻或者他沒有就業崗位供你就業喲。不要著急,耐心尋找總有適合你的工作的。不一定非得再進讓...

C. 中紀委對黨員吸毒的認定有何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給予撤回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答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拓展資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D. 浙江中醫葯大學處分能撤銷嗎

這個有點困難,建議找找熟人找找院領導,或者是校領導,仔細了解一下。

E. 廣州中醫葯大學警告處分會記錄檔案嗎

處分都會記載到檔案的,到時候處分消除了,檔案里會有兩張紙:警告處分和撤銷警告處分,別擔心啥,這對以後找工作沒影響,哥遭的是留校察看處分呢

F. 葯物學處分計算方法

葯物學處分計算方法
這個這樣不好解釋,不知道你說的是什麼方法版,如果是簡單的權萃取然後過濾,或者蒸餾,或者旋轉蒸發儀蒸掉萃取劑,這個是最好計算的,直接用得到的目標量/要採用量就可以了; 如果你是萃取後用的液相,這就要根據峰面積計算進樣的葯物含量

G. 公安機關關於濫用二類精神葯品的處罰條例

葯品管理法
第六十五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未到場監督銷毀過期、損壞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法行為、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六條 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種植資格:
(一)未依照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
(二)未依照規定報告種植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葯品的。

第六十七條 定點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葯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一)未按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
(二)未依照規定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四)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第六十八條 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銷售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或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營麻醉葯品原料葯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原料葯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葯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違法銷售葯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第六十九條 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一)未依照規定購進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
(二)未保證供葯責任區域內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供應的;
(三)未對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的;
(四)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進貨、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六)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七)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調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後未依照規定備案的。

第七十條 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葯品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葯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資格。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購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購買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止相關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
(二)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後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葯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葯品,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未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對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進行核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運輸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收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郵政營業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郵寄手續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郵件丟失的,依照郵政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 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資格的,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申請;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法吊銷其許可證明文件。

第七十六條 葯品研究單位在普通葯品的實驗研究和研製過程中,產生本條例規定管制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葯品;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實驗研究和研製活動。

第七十七條 葯物臨床試驗機構以健康人為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臨床試驗的受試對象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受試對象造成損害的,葯物臨床試驗機構依法承擔治療和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企業生產、銷售假劣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定點批發資格或者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資格,並依照葯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九條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其他單位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交易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葯品,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發生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

第八十一條 依法取得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塗改其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致使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葯品生產、經營和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通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案件以及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第八十三條 本章規定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

H. 葯監局有處罰權嗎額度是多少什麼依據

依據《葯品管理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假葯、劣葯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葯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八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一條 進口已獲得葯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葯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五條 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葯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葯、劣葯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葯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葯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葯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葯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並由發給廣告批准文號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准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葯品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准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葯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企業發給符合有關規范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葯品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的;
(四)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者生產條件而批准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葯證書、發給葯品批准文號的。
第九十五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六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在葯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葯品檢驗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九十七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已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照本法規定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已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的,除依法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十九條 葯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被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葯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葯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I. 南京中醫葯大學翰林學院數學一門掛科會受到處分嗎

掛科怎麼可能處分那

J. 高速路開車擦刮人造成輕微傷逃逸了,後積極賠償了醫葯費並得到了傷者方諒解能減輕處罰嗎

錯不該當時逃逸!雖然後來積極賠償,也算是知錯能改,至於怎麼出發,要看你們雙方能否達成意見一致,只要對方不追究,估計不會處罰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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