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仲裁協議
⑴ 無權處分的效力待定與無權處分 的善意取得
所有權一抄定是要保護的,不管襲是誰有什麼的所有權。
這里的問題不是誰的所有權應該得到保護,而是誰取得了所有權。
《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的「效力待定」指的是債權合同的效力待定,但是,如果標的物交付(轉移佔有)或者登記了,那麼,只要受讓人是善意無過失的,那麼受讓人就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是毫無疑問的。
這裡面,標的物的真正權利人(可能是所有權,也可能是他物權)只能依照侵權來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通常是損害賠償,但不能追及致物的所在要求返還,因為善意第三人已經合法和終局地取得了對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已經喪失了對物的權利,因而不能通過物上請求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⑵ 無權處分在物權法上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回財產,是無效的答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⑶ 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我認為無權來處分的行為在自法律效力上屬於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賦予了權利人以追認全和拒絕權來救濟自己的權利。但是,同時《物權法》基於維護交易穩定與安全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看成是對權利人權利的限制,即如果行為既符合無權處分,但同時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受讓人就可以此為抗辯,權利人就不能再行使權利否認無權處分人行為的效力,同時法律也賦予了權利人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的權利,以此保護權利人同時維護交易安全與穩定。我是這樣認為的,有不對的地方希望指正~~
⑷ 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
《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的「效力待定」指的是債權合同的效力待定,但是,如果標的物交付(轉移佔有)或者登記了,那麼,只要受讓人是善意無過失的,那麼受讓人就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是毫無疑問的。
這裡面,標的物的真正權利人(可能是所有權,也可能是他物權)只能依照侵權來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通常是損害賠償,但不能追及致物的所在要求返還,因為善意第三人已經合法和終局地取得了對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已經喪失了對物的權利,因而不能通過物上請求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有權一定是要保護的,不管是誰有什麼的所有權。
這里的問題不是誰的所有權應該得到保護,而是誰取得了所有權。
⑸ 無權處分合同相對人為惡意,相對人是否有撤銷
惡意的無權撤銷。
第五十四條【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內人民法容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⑹ 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版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權,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⑺ 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謝謝 ~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專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屬的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⑻ 無權處分的合同,怎麼理解
處分能力欠缺的合同屬於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是不一樣的,它不是代理,而且無權處分是以自己的名義處分;無權代理,是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一般情況下,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原則上是有效合同。無權處分訂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