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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程序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2-16 13:26:32

1. 事實及清,程序違法是什麼意思

如果事實澄清的話,那麼就可以知道是怎麼違法的,我覺得是這個意思。

2. 違反了法定程序與程序違法的區別

違反法定程序是執行方向的錯誤,程序違法是執行過程錯誤。兩者的區別:前者是不可逆轉的錯誤(比如違法),後者是可逆轉的錯誤(比如執法不當)。

3. 二審法院判決程序違法是什麼意思

審判程序違法是來指在一審自的訴訟程序中沒有遵循應當遵循的法律程序,因而導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的情況。因此,若一審出現嚴重的程序違法,上級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常見的程序違法包括:
未給予被告符合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限;
未合法送達開庭傳票給被告即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
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法律上講究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將導致對當事人訴權的侵害,會出現不公平的情況,不利於實現公平正義。

4. 民事訴訟程序違法是指什麼

比如,需要公開開庭的,法院為公開。需要公開宣判的,沒有公開。需要被告人版出庭參加訴訟的,沒有權通知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前對案件開庭具體情況進行公告。沒有達到公告期限。案件開庭期間,沒有給被告人最後的陳述機會,沒有告知有申請迴避的權利,沒有在規定期間內出判決。合議庭組成人員違法(未迴避等),應該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卻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法院的審理程序,訴訟法都規定的很詳細,只要違法法律的規的,都是程序違法。
程序違法的話,上訴到中院,是直接就發回重審。這是一審程序違法的後果。

5. 一審判決程序違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如果一審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影響實體公正的,二審法院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程序違法是指在一審的訴訟程序中沒有遵循應當遵循的法律程序,因而導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的情況。

因此,若一審出現嚴重的程序違法,上級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常見的程序違法包括:

未給予被告符合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限;

未合法送達開庭傳票給被告即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

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法律上講究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將導致對當事人訴權的侵害,會出現不公平的情況,不利於實現公平正義。

(5)什麼叫程序違法擴展閱讀: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根據審理案件的繁簡程度不同,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

依照起訴主體的不同,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包括庭前審查、庭前准備、法庭審判等訴訟環節。

參考資料:第一審程序——網路

6. 毒品犯罪中程序違法是什麼,程序違法有哪些

一、毒品犯罪中程序違法是什麼
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毒品犯罪中程序違法是指警方在辦理毒品案件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要求來辦理案件。例如,法律禁止以刑訊逼供的形式來獲取證據,而警方這樣做了,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二、毒品犯罪程序違法有哪些
證明抓獲犯罪嫌疑人、起獲毒品過程應當具備的證據
(一)是應當具有明確抓獲時間、抓獲地點、抓獲方式的到案經過。
(二)是人贓俱獲的案件,應當具有從犯罪嫌疑人身上、體內或隨身攜帶物品中起獲毒品的搜查筆錄、詳細記錄起獲位置的起獲經過。
(三)是毒品在特定地點單獨起獲的案件,應當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證明,調取特定地點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證言,並要求上述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四)是對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時予以扣押,對起獲毒品、毒品外包裝物等物證拍攝照片。
(五)是對有犯罪線索的物證及時查閱、送檢。
(六)是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證人證言。
(七)是如果存在目睹抓獲、起贓過程的其他證人也應當出具證人證言,並要求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八)是盡可能對抓獲、起贓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九)是如實轉化技術偵查證據。技術偵查在毒品案件的線索篩查、交易與行蹤監聽、嫌疑人抓獲等方面廣泛應用。但是,將技偵成果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卻存在問題。如將監聽或特情人員舉報發現的線索記述為「群眾匿名舉報」,將手機信號追蹤記述為「尾隨跟蹤」

7. 程序違法和行為違法有什麼不同

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如專違反法定屬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實體違法是指法律適用錯誤 就是說明明該判這個罪卻判成另外一個了 程序違法是指審判的程序違反訴訟法的規定

8. 程序違法和行違法有什麼不同

當前,我國正在擬定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後果及其責任問題,成為該法制定中爭論頗多且十分棘手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我國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責任問題,通常是立法最後涉及的事項。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它應是最後考慮的、微不足道的問題。就一般意義而言,法律的實現雖然很大程度上或者最終要訴諸人們的自覺和自律,但自覺和自律的培育和支撐,更根本的是要靠制度的約束和法律責任追究的威懾。違法責任的預設關乎法律制定的成敗,關乎法律實施的成效,必須事先周密考慮,未雨稠繆。
一、程序違法的界定
對程序違法的界定不僅是准確分析程序違法的後果和責任的理論需要,更是判斷和確定程序違法的標准和責任追究范圍的現實需要。目前,學術界尚未對程序違法的范圍形成一致的看法有兩方面內容值得分析和研究。
(一)關於程序違法的主體
近年來隨著我國行政程序法研究的深入,學術界對程序違法的主體應是行使行政職權的機關或組織,而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基本達成共識。不過,一些實務部門和學者仍堅持把相對人也納入到程序違法的主體范圍之內{1}(P.2)。從形式上看,這種觀點表現為對程序違法主體范圍認識上的不同見解似乎只是對具體問題看法的曲解,是個小問題。然而,從深層看,這種見解實質上是對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和本質的誤解關繫到行政程序立法的總體思路是極其重要的大問題。行政程序法是為了適應現代控制強大行政權的需要而崛起的,其宗旨和核心是通過對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附設程序性義務,來規范行政權力和限制行政權力的濫用。行政程序法所指的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因此行政程序法律規范限制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一般公眾在行政程序規范中不僅不是被限制的對象,而且是被保護和賦權的主體。行政程序法本質是要為行政機關設定義務並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程序權利。這在世界范圍內莫不如此。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常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參加聽證等情形的出現有人把這些情形歸類於程序違法一些學者正是基於此主張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納入到程序違法主體范圍之內的。然而,這些情形本質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程序權利放棄的表現,而非程序違法。
(二)關於程序違法中「法」的范圍
對行政程序法和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確立的行政機關應遵循的程序規則,應歸入程序違法中「法」的范圍,在我國學術界並無異議。但一般規范性文件和正當程序的一般原則是否也應納入到「法」的范圍問題,值得探討。
行政機關違反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乃至自己制定的內部規范中的程序規則,是否構成程序違法,目前學術界主要有正反兩種意見。持反對意見者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因制定主體混亂、形式不規范,應排除在法定程序范圍之外;行政機關根據行使行政職權的需要自行制定的行為程序規則,僅具有自律作用,為自主行政程序,不屬法定程序范疇違反此類程序不構成程序違法{3}。持贊同觀點者則認為,在我國這類規范眾多對人們的行為有直接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這些規范中若有為行政機關設定程序義務的,即應納入法定程序的范疇{4}(P.250)。
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從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地位入手。一般而言這類規范的制定通常無需法律的明確授權,其制定、修改和廢除多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但按照現代法治理念,這些規范應向公眾公開,並對制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產生一定的約束力。而在我國這些規范對公眾無疑具有一定的或潛在拘束力。鑒於此,並同時考慮到為行政機關的管理保留一定的靈活餘地一些國家對違反這些規范的效果沒有採取絕對態度,而給予了區別對待。我國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應予借鑒和採納。大體而言,其標准具體為:凡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利的程序規則,行政機關必須遵守,違反該規則的行為將可能因構成專橫或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被撤銷;而在其他情況下,原則上這些規則沒有法律拘束力,行政機關違反這些規則不構成違法對此法院不進行審查。[1]
比較而言,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的一般原則是否構成程序違法,分歧可能更大。長期以來在我國關於行政法的淵源問題,無論是從法律規定層面看,還是從學者認識角度看,基本上只認可成文法淵源。不成文法淵源特別是法律的一般原則雖然很可能會構成學者和實務部門認識和理解某一問題的基礎,但它們本身很難具有作為課以行政機關義務和追究法律責任根據的地位。這一狀況與國外的行政法淵源形成了較為明顯的對比。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的一般原則構成了行政法的淵源,並不奇怪。而在大陸法國家,法律的一般原則同樣亦被作為行政法的淵源,卻構成了一道獨特的風景線。法律的一般原則對行政機關有約束力,不僅在法國如此,在德國和日本同樣如此。法律的一般原則在行政法中被特別強調,一個重要原因是「行政事項復雜變化迅速,不可能全部包括在成文法中。」{5}(P.17)在成文法缺位時,需要靠法律的一般原則作為補充。自20世紀後半葉以來伴隨著行政法成文化的推進和法律一般原則的法典化雖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行為規范都可以從法律規定中去尋找,但法律的一般原則並未喪失拾遺補缺的地位和功能。
鑒於我國行政法實踐中存在著僵化地理解和執行法律規定的現象,以及不少行政法規范缺位的情形,近年來,我國學者已開始對行政法的淵源進行反思。已有學者主張,將法律的一般原則寫入行政程序法之中要求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規定時遵守公平、合理、公開和效率的正當程序原則。如果這一點成立行政機關違背正當程序原則,同樣亦應構成程序違法。
行政機關的程序違法既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也包括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不過考慮到兩類行為的差異及已由立法法等相關法律規范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作出規定行政程序法可不作規定。
因此,行政程序法對程序違法的界定具體應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進行具體管理活動中違反本法和單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規則、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有利於當事人的程序規則,以及正當程序的一般規則即構成程序違法。

9. 行政訴訟:什麼叫程序違法

程序違法,是指行政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或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的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這就構成了程序違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10. 什麼是程序辯護與程序違法

程序是相對於實體而言,主要是針對公權力的行使而言,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不能任意行使,註明的米蘭達公告就是如此。還有刑事案件的非法證據排除,美國的湯普森案件便是因為辦案警察取證不合法而導致證據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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