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被處分的申訴
Ⅰ 對教師的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什麼
這個是主要針對中抄小學教師的:
第七條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Ⅱ 教師對處分不服的申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你說的申訴,可以理解為行政訴訟嗎?那就是三個月。
Ⅲ 某縣中學教師李某對學校給予他的處分不服,李某可以提出申訴的機構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 39 條明確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
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
訴」
教師對教育局給予的抄紀律處分不服不襲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
教師不是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教育局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不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監察機關「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監察機關受理申訴的范圍是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Ⅳ 教師權利到哪去申訴
除非大面積的申訴或者還有用,不然教育局,仲裁等等都不會管的,一般去了也是和稀泥
Ⅵ 教師對學校的處分不服向主管交機關提起申訴時申訴書應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應提供處分決定書影印件,申訴理由,申訴依據和請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