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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嚴重古代

發布時間: 2020-12-16 08:03:44

① 古代一人犯法,親屬也受處置叫什麼罪古代一家犯法,鄰居也受牽連叫什麼罪

古代一人犯法,親屬也受處置的情況,被成為株連,所謂「其罪當株」,歷史上最廣的株連有十族,是明成祖朱棣奪權之後對方孝孺實施的刑罰。第十族為其朋友和學生。

至於一家犯法,鄰居受牽連,叫做連坐。所謂連坐,即一人犯罪,全家、親屬、鄰里或其他有關系的人一同株連受罪。連坐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連坐,二是鄰里連坐,三是職務連坐。

② 古代是怎麼懲治貪官的

夏商周

對貪污罪的規定自國家伊始就有,中國古代國家的歷史可以追溯到距今4000多年的夏王朝,從古人留下的史料中能尋覓到夏朝法律的蹤跡,令人贊嘆的是當時已經有了懲治貪污賄賂的規定。夏朝對犯「昏」、「賊」、「墨」三罪的都要處以死刑。
其中「昏」指自己做了壞事而竊取他人的美名,「賊」指肆無忌憚地殺人,而「墨」指的就是官員違法亂紀。夏朝這一對官員違法亂紀的處罰規定可以說是中國古代刑事法律中對貪污犯罪的最早規定。
夏以後是商,商朝制定了官刑,其中把對官吏貪贓枉法的懲罰作為主要內容之一,要求官員不得貪求財物美色。
商之後的西周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法典《呂刑》,規定了司法官員的5種職務犯罪——「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中的「惟貨」和「惟來」分別指敲詐勒索,行賄受賄和接受請托,貪贓枉法。

漢朝
官吏若貪贓枉法,禁子孫做官。
漢朝官吏的貪污受賄犯罪活動種類愈加繁多,大致有受財枉法(即收受他人的財物而歪曲法律)、監守自盜(即利用職權竊取自己執掌、管理的國家財物的行為)、挪用公款公物、賣官鬻爵等。
法律對貪污受賄的官吏往往處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錮、徒刑直至棄市。禁錮指子孫禁止做官,這種禁止往往能沿襲三代。而棄市指判處死刑。

唐朝
收受賄賂一尺絹 得挨杖責一百下
《唐律疏議》首先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把有關懲治貪贓犯罪的規定作為法律固定了下來。首先在總則性質的《名例律》中規定了「六贓」,即6種非法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然後又將其中牽涉官吏的犯罪專門規定於《職制律》中。主要包括:
受財枉法,即官吏收受當事人的賄賂而枉法裁判的,收受賄賂一尺(唐代計算贓物時先把它折算成絹數)杖責100下,一匹杖責加倍,15匹可判處死刑。
受財不枉法,即官吏雖收受當事人賄賂但並沒有枉法裁判,此種情況下,一尺杖責90下,兩匹加倍,30匹要被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並強制服勞役3年,即「流」刑。
收所監臨,指主管官員收受其管轄范圍內的錢財貨物的行為,收受一尺受荊條鞭打40下,一匹加倍;8匹要剝奪人身自由一年並強制勞動,16匹加倍,50匹流放2000里。
坐贓,即官吏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本不該屬於自己的利益,獲利一尺受荊條鞭打20下,一匹加倍;10匹的判處徒刑一年,20匹加倍,最高判處徒刑3年。

宋朝
貪贓官吏連坐制,累及上司和子孫。
宋朝對貪污犯罪沿用了唐朝的大部分規定,同時在有些方面加重了量刑。並且對犯罪官吏實行連坐制,即一個官員犯貪污罪,其上司和曾舉薦過他的官員都要受到處罰,有時甚至要影響子孫的仕途。

元朝
貪銀不足半兩的按法律免去官職
元代對貪污行為的法律規定較為全面,但與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寬大得多。
貪贓枉法的,貪銀不足半兩的,按照法律免去官職;半兩至5兩的,受荊條鞭打47下;5兩至10兩的,受荊條鞭打57下;10兩到25兩的,杖責77下;50兩以上的,杖責107下。貪贓不枉法的處罰則更為寬大,貪銀150兩才杖責107下並免去官職,不再聘任。

明朝
嚴刑峻法治污吏,情節嚴重者處死。
明太祖朱元璋執政後對貪官污吏的懲治較唐宋更嚴、更徹底,制定了一系列嚴刑峻法,重典治吏,嚴懲污吏。處罰原則主要有:對情節嚴重的處以斬刑、絞刑;實行嚴厲的經濟制裁;罷免官職,永不聘用。
這些規定主要集中在《大明律》中:監守自盜,滿40貫即處絞刑;貪贓枉法(收受賄賂從而歪曲法律),滿80貫處絞刑;貪贓不枉法(雖受賄但並未歪曲法律),滿120貫杖責100下,流放3000里。

清朝
貪官一旦被舉報,革職抄家再處罰。
清代的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以明代的《大明律》為藍本, 也規定了官吏監守自盜(今天意義上的貪污)和受贓(受賄)等罪。清朝官員貪污,只要被參奏,首先就是被革職,查出端倪之後就被抄家即沒收所有家產,然後再根據查實的犯罪情節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
除了刑事處罰之外,對於貪污但涉案不深的官吏則可採取行政處罰,包括革職、停止提升、經濟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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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悠久的歷史上,雖然各朝代都有倡廉與懲腐的法律與舉措,而且有的懲腐的法律相當詳備而酷烈,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封建專制下的腐敗問題。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封建社會君主的權力至高無上,君主凌駕於法律之上,有權立法,也可以隨時破壞法制,帝王對官員首先要求是「忠」,其次才是「廉」。第二,古代懲貪律令也有特權法色彩,往往是「嚴下吏之貪,而不問上官」。有時法律明確規定達官顯貴犯罪享有「先請」、「八議」等,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權,缺乏公平、公正,其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第三,立法嚴而執法寬。越到各王朝的後期越是如此,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致使法律變成一紙空文,貪官橫行,腐敗蔓延,成為導致政權覆滅的主要因素。現將刊載於甘肅省紀委《黨風通訊》中的這篇文章(題目及文中內容有改動)推薦給大家,以期古為今鑒,對我們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有所裨益。

一、「三風十愆」罪。

這是商初的官刑。官刑是針對官吏專門制定的刑罰,以警戒公卿百官。此系商朝總結夏朝滅亡的教訓而制定的法律。「三風」即巫風、淫風、亂風,是存在於官僚階層的三種不良風氣。「十愆」(愆〔qiān〕的意思是過失)是三風的具體表現,包括恆舞於宮,酣歌於室,殉於貨、色,恆於游、畋(畋〔tián〕的意思是耕種或狩獵),侮聖言,逆忠直,遠耆(耆〔qí〕的意思也指老)德,比頑童等,即:經常在宮中舞蹈;隨便在官府等處狂歌;貪得財富、美色;迷戀游樂、狩獵;蔑視聖人教導;拒絕忠直之言;疏遠德高望重的長者;親近奸nìnɡ〕的意思是用花言巧語諂媚人)小人;等等。這些不良風氣,「卿士有一於身,家必喪,邦君有一於身,國必亡」,所以,對此處罰很重,「臣下不匡,其刑墨」,就是說官員若不匡正國君,就要在臉上刺刻印記並塗墨。以後,「三風十愆」罪以各種刑名散見於各代法律,如各朝代選官吏時往往要考察被選拔者是否有戀財、好色、嗜賭、貪杯、玩物喪志等不良嗜好,有不良嗜好者不能入仕。李悝的《法經》規定,太子賭博經兩次笞勸無效則更立(改立他人)。對太子尚且如此嚴厲,對一般官吏自然不會寬松,那些慣於遊山玩水、精於吃喝樂舞、沉溺於酒綠燈紅的官吏,勢必難以像如今某些官員那樣瀟灑自在。

二、職務連坐。為商鞅變法時首先實行,漢武帝時歸入特製的「見知故縱之法」。此法是對國家官吏實行連坐,上對下、下對上均承擔連坐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如果對自己的上級或下級官吏的違法亂政行為知而不舉則坐以同罪。東漢沿襲西漢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下詔:「長吏贓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是說對贓官之貪行,刺史、郡守都負有糾舉之責,如果失職,也要受到懲處。明朝規定,屬員貪贓,主管連坐。清朝貪官受懲,連坐屬員。這一法律對防止官吏互相袒護、互相包庇而亂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有此法,明知不對,少說為佳,明哲保身,但求無過的「老好人主義」就行不通。

三、保任連坐。即被推薦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薦和任命者須連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實行。《史記·范睢列傳》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宋史·刑法志》記載,宋朝防止官員貪贓枉法有兩種辦法:一是官員有試用期。試用官員轉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員作保。按規定,官員不得保舉有貪贓行為的官員轉正。宋朝還有試用官員犯罪兩次就除名的規定。二是某官員犯貪贓罪,其上司、曾薦舉過他的官員都要受到處罰。此類法律給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紅燈」,促使推薦和任命官吏者盡可能對被舉薦者的人品、才學、德行、能力進行全面的了解,有利於防止在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為,保證官吏的素質。

四、犯令、廢令罪。1975年出土的雲夢《秦簡·法律答問》里寫道:「令曰勿為而為之,是為『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為『廢令』也。」即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許做卻做了的,均屬違法犯罪行為,該受懲罰。此法《秦律》首先實行,以後唐、明等朝均設其罪。可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和令不行、禁不止,在中國古代是輕則丟官、重則掉腦袋的罪行。

五、謊報、虛報政績罪。自報、指使下屬或授意他人謊報、虛 報均屬此列。此罪《唐律》收入《詐偽》篇,《明律》歸入「奸黨罪」,清代則入《大清律》,虛報政績,「數字出官,官出數字」,是明令禁止的,觸犯者要受到嚴厲處罰。

六、禁錮。所謂禁錮,就是中國古代對犯罪官吏本人及其親友終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錮屬於資格刑,它剝奪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權利。早在《左傳》中就有禁錮的記載,從漢至隋,禁錮都作為贓罪的附加罪而存在。東漢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下詔:「贓吏子孫,不得察舉。」即貪官子孫不得當官,可見貪官之貪行,要影響到子孫的前程。晉律中規定官吏貪污,罪不至死者,雖遇赦,仍禁錮終身,有時被禁錮的人,即使解除禁錮仍不能與平民享有同樣的權利。後世各朝改禁錮為「永不敘用」。

七、請托說情罪。《唐律·職制》「有所請求條」明確規定,沒有使用財物而僅靠人情向主管人員求辦某事,也要禁止。「監臨勢要」(非主管人員)替別人請托,只要開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監臨主司」(主管人員)同等處罰。《大清·律》對說情受錢者,則「計贓從重論」。這對拉關系、走後門、說情風均起到遏製作用。

八、奸黨罪。這個罪名為朱元璋首創,載於《大明律》。有人 說此罪名是「明祖猜忌臣下、無弊不防所定之律」,但從其包含的內容來看,對於整肅政風有積極的意義。如向皇上進讒言、借刀殺人、蒙蔽聖上、交結朋黨、拉幫結伙、破壞朝綱等均屬奸黨罪,犯此罪本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沒收。

九、重刑治腐。從量刑上看,對官吏犯罪的法律懲罰重於常人。貪贓受賄的刑事責任遠比盜竊為重。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可看出,在秦朝,「通一錢者,黥為城旦」。即行賄受賄達到一個銅錢,就要受到臉上刺字並服苦役的刑罰。《魏書·張袞傳》里記載,北魏時,監臨官(主管和執行管員)「受羊一隻,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即死刑。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定律:「義贓(徇私賄賂)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 」唐律則規定,監臨主司(主管官員)受財枉法,受賄相當於一尺絹的,要判處杖刑一百,並 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處絞刑。而常人(普通百姓)盜竊,即使五十匹,只是流放服役而已。唐律還規定,官吏間接受財物也要處刑。如官員在其管轄范圍內收受百姓財物、牛羊瓜果等供饋,或向百姓借貸財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貪污罪論處,以防止官吏對下屬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詐勒索。懲腐最嚴厲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對官吏貪污、受賄等罪所定的條目多而詳,而且往往要處以凌遲、挑筋、剝皮實草等酷刑。屬員貪贓,主官連坐;父祖貪贓,子孫連坐。清朝將懲貪治吏作為治理國家的「第一要務」,對貪官多「賜令自盡」,連坐屬員。有學者對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數與當時的貪污受賄數額作過比較,結論是當時官吏貪污受賄相當於正七品官一個多月甚至低於一個月的俸祿,就要被絞殺。

十、不赦貪官。中國古代的法規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固定下來的法律條文;另一類是封建帝王頒發的詔、敕(敕〔chì〕的意思是告誡或自上命下之 詞)、誥、旨、上諭等,後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帝王出於種種原因,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歷覽古代大赦史,罕見赦及貪官污吏者。唐王朝是歷史上下詔大赦最頻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贓官。唐太宗於貞觀四年頒布赦令,罪無輕重,包括死罪在內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別申明:枉法受財之贓官不在赦列。「安史之亂」後唐由盛轉衰,唐肅宗以天下未定頒布赦令:天下囚徒,凡死罪者減為流放,流放罪以下一律赦免,但亦申明官吏貪贓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爾後文宗、宣宗、懿宗、禧宗等皇帝的大赦令中,均特申官吏犯贓不予赦免。宋王朝亦確定官吏貪贓為不赦之罪,還將贓官定為與「十惡殺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顏雍也明確規定:「吏犯贓罪,雖令赦不敘。」

古代一些統治者也重視人民群眾對官吏的監督。如明朝在動員社會力量治理官員方面很有特色,《明史·刑法志》記載,「揭諸司犯法者於申明亭以示戒」。設立「申明亭」,將犯輕罪官吏的犯罪事實公之於眾,以示懲戒。還允許民眾將害民惡吏「綁縛赴京治罪」,各級官府「敢有阻攔者,全家族誅」。這些做法對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懾作用。

③ 中國古代違法的重臣

紀曉嵐。他的兒女親家是巡鹽御史,正好當時朝廷接到舉報准備清查,於是他提前通風報信

④ 古代刑法殘酷至極 這幾種人犯法後就很人性了

如唐代便規定,「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對特殊對專象,唐代還有屬規定,70歲以上的老人、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一律禁止刑訊。

《唐律疏議·斷獄》「拷決孕婦」規定,「諸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若未產而拷、決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產後未滿百日而拷決者減一等。失者,各減二等。」從中可以知道,如果對孕婦行刑、刑訊,相關責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對生產以後、未滿百日的女犯動刑,法官也要受到處罰。

⑤ 在古代犯法,情節嚴重的要被流放,一般都被流放到哪裡

一般而言,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犯人流放的地方都是那個朝代最版偏遠的地方。根據堯舜權時期的記載,當時犯人去的地方主要是幽州、崇山等地,差不多就是現在的北京、寧夏一帶。在之後的秦漢時期,流放的區域變成了甘肅。


而且,很多罪犯過去以後,是要給當地的人做奴隸的,地位非常低。宋朝的時候,衙門還會在被判流放的犯人臉上刺字,這樣很多犯人再想從新開始就難了。幾千里長途跋涉,讓犯人的身體受到了極大的折磨,再加上水土不服,心有郁結,很多犯人甚至還沒到邊疆,就死在半路上了。

⑥ 古代犯法的人中的十惡不赦都是發的什麼罪

我們經常說的成語「十惡不赦」有它的淵源,它的形成,要從我國的法律制度來看。

魏晉南北朝時期,歷代都進行了法律法典的編纂,而在這些法律法典中,比較有影響的有魏時的《魏律》,北朝時的《齊律》,而後來據說的「十惡」最早也就出現在《齊律》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

「重罪十條」把這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說法,所以說隋唐「十惡不赦」其實原來是出自於《齊律》的「重罪十條」。它的主要內容有:

一、謀反,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家的宗廟、陵寢、宮殿的行為。

三、謀叛。謀叛是指叛逃到其它敵對國家。

四、惡逆。指打殺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長輩和尊親。

五、不道。無道。

六、大不敬。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葯品以及誤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罵、控告以及不贍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輩死後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

八、不睦。

九、不義。指毆打、殺死長官(一般指州縣長官),丈夫死後不舉哀並作樂改嫁等。

十、內亂。指與祖父、父親的妾通姦。

「十惡不赦」自從《齊律》出現這些條款後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⑦ 為什麼在古代觸犯道德比觸犯法律還嚴重,觸犯法律頂多坐牢殺頭,可是觸犯道德卻要凌遲處死。

觸犯法律是偶然的個人行為,觸犯道德卻能影響一片。

⑧ 古代最厲害的刑法是什麼

中國古代十八大酷刑詳解

01.<剝 皮>

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一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把頭皮拉開以後,向裡面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皮膚拉扯開來,埋在土裡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後身體會從從定的那個口「光溜溜」的跳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裡...

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發展成活剝。

02.<腰 斬>

由於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

明成祖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後,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慘」字,一共寫了十二個半才斷氣。

03.<車 裂>

即五馬分屍,很簡單,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記得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屍之刑。

要把人的頭跟四肢砍下來都得花不少力氣,更何況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處更可想而知。真到撕開的時候,恐怕受刑人已經不會覺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時候。

04<俱五刑>

把砍頭,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後,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干剁成三塊。

漢高祖死後,呂後把他的寵妾如意夫人抓來,剁去手腳,割掉鼻子耳朵舌頭,眼睛挖出,丟在豬圈裡喂養,取名「人彘」.結果呂後自己的兒子看到,給活活嚇死...

05<凌 遲>

最早是把人殺死之後再剁成肉醬,稱為「醢」,受過此刑的記得有子路,還有周文王的長子伯邑考。

後來發展更加精細,目的還是要讓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時候施刑,還要求受刑人必須身受多少刀以後才死。

據說發展到後來,每次凌遲要由兩個人執行,從腳開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斷氣。而據說犯人若未割滿一千刀就斷了氣,執行人也要受刑。發展成死刑的藝術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謹,聽說一共割了三天才讓他斷氣...

而最慘的是明末抗清名將袁崇煥,因為崇楨皇帝中了反間計,誤以為他通敵賣國,判他凌遲處死,行刑前以魚網覆身(讓肌肉突出以便下刀),遊街示眾,被北京城無知的民眾沖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塊一塊咬下來...那種心理的痛恐怕遠高於生理的痛。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06<縊 首>

在國外,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罰。

中國人的絞刑是用弓弦縊殺...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開始旋轉那張弓, 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後終於斷氣...

岳飛父子就是這樣死在風波亭,(因為他是功臣,不能斬首,要留全屍)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這樣給吳三桂親手縊殺...

07<烹 煮>

即「請君入瓮」那是唐朝時代,武則天當皇帝的時候,朝中有位酷吏叫來俊臣,崇尚嚴刑峻法,對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對待。方法是找個大瓮,把人塞進去,然後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熱。溫度越來越高,受刑人也越來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話,往往就被燒死在瓮里...後來武則天聽說了這件事,就把來俊臣找來,問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麼辦?來俊臣很得意的把這個方法說了出來,武則天就淡淡的說了句:「則請君入瓮」,把來俊臣燒死...

08<宮 刑>

司馬遷就是受了宮刑,才會寫出史記,也才會在「報任少卿書」里寫出「身直為閨閣之臣」這樣的句子。

中國人的閹割可講究了。首先要拿繩子把小弟弟綁起來(包括子孫袋)讓血液不流通,自然壞死,後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後拿香灰一蓋,止血,還得拿根鵝毛插在尿道里。等過了幾天把鵝毛拿掉,如果尿得出來,閹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來,那個人就算廢了,大概最後會死於尿毒症吧。所以如果是要閹來當宦官的話,最好趁年紀還小就閹掉,年紀大了危險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貴族沖抵死刑.

相對的女性為幽閉

09<刖 刑>

關於刖刑,大家的說法不太一樣。

有人說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說是把膝蓋骨削掉,以後者比較可信。

總之,刖刑是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後,才改為孫「臏」。

如果是把膝蓋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間失去了保護,這個人可能連站都站不起來,所以稗官野史上說,孫臏受刑之後,上陣打仗連騎馬都沒辦法,必須要坐車(馬車或人力車)。

10<插 針>

用針插手指甲縫。常用於女囚

11<活 埋>

活埋是戰爭時常用的手段。因為省力,速度也快。

戰爭里的活埋,都是叫戰俘自己挖坑,有時會先殺死俘虜再把他們推下去,但時間不夠的時候(或是要省子彈時),就直接把他們推進去以後蓋土。中國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過沒聽過有什麼名人受過這種刑罰。比較狠一點的,會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裡,只露出一個頭,然後開始凌虐..

12<鴆 毒>

鴆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較人道的方式....

中國古代的毒葯中,最有名的應該是「鳩」這種毒葯,成語中的「飲鳩止渴」便是源自於此。

常用於賜死情況

13<棍 刑>

即木樁刑。這里要說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這里說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或肛門里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沒有看過用這種刑罰的記載,不過金庸小說「俠客行」里有提到,還給這種酷刑起了個美名叫「開口笑」。

14<鋸 割>

把人用鐵鋸活活鋸死,其慘狀似乎與凌遲、剝皮也在伯仲之間,難怪在地獄酷刑中,就專門有把人鋸開的酷刑。然而,鋸死活人不僅在傳說的地獄中存在,在人間也是確確實實存在著的。據《三國志.吳書.孫皓傳》記載,三國時,吳帝孫皓的愛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搶奪百姓的財物,主管集市貿易的中郎將陳聲原是孫皓的寵臣,他捕獲搶劫者繩之以法。愛妾告訴孫皓,孫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陳聲,命里武士而燒紅的大鋸鋸斷陳聲的頭,把他的屍體投到四望台下。

15<斷 椎>

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仇恨之極時,往往會想到要打斷他的脊椎骨。打斷脊椎骨確實是一種很解氣的行為,因為人的脊樑骨若是斷了,他也就一命嗚呼了。在中國歷史上,斷椎也是一種很重要的酷刑。據《商君書.賞刑篇》載,春秋時姬重耳打算明文規定刑律,使國內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們一同商議。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顛頡很晚才到,有人認為顛頡有罪,應該給以處罰。於是,姬重耳批准,將顛頡斷椎處死。晉國的士大夫們都非常害怕,他們說:顛頡跟隨姬重耳流亡列國十九年,功勞很大,現在偶爾有小過尚且受到如此嚴厲的刑罰,何況我們哪?從此人人畏刑守法。

16<灌 鉛>

在佛教關於閻羅的故事中,有閻羅黑白二相的說法,白相即為地獄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圍侍;黑相即每天有兩個時辰,要受銅汁灌腸之苦。與此相似,人間有灌錫或灌鉛的酷刑。錫的熔點是攝氏二三二度,鉛的熔點是攝氏三二七點四度,無論灌錫或灌鉛都能把人燙死。而且溶化的錫或鉛一入肚腹就會凝固成硬塊,這種重金屬的墜力也能致人死命。

漢代廠川王劉去的王後陽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劉去寵愛另一位名叫榮愛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塊飲酒,昭信妒性大發,就向劉去說:「榮愛看人時,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誰有私情」。劉去信以為真,他見榮愛正在給他綉衣領上的花紋,就一怒之下奪過衣服投進火中燒掉了。榮愛見劉去生氣,非常害怕,投井尋死,劉去命令人把她撈出來,不幸沒有死。劉去杖責榮愛,她招認私情,榮愛受刑不過,胡亂說出和醫生有姦情。劉去越發惱怒,就把榮愛綁在柱子上,用燒紅的尖刀剜掉她的兩隻眼珠,再割下她的兩條大腿上的肉,最後用溶化的鉛灌入她的口中,這樣一直把榮愛摧殘至死。

17<梳 洗>

這里說的梳洗並不是女子的梳妝打扮,而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刑罰,它指的是用鐵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來,直至肉盡骨露,最終咽氣。梳洗之刑的真正發明者是朱元璋,據沈文的《聖君初政記》記載,實施梳洗之刑時,劊子手把犯人剝光衣服,裸體放在鐵床上,用滾開的水往他的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間殺豬用開水燙過之後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氣絕身亡了。梳洗之刑與凌遲有異曲同工之妙。據《舊唐書.桓彥范傳》記載,武三思曾派周利貞逮捕桓彥范,把他在竹槎上曳來曳去,肉被盡,露出白骨,然後又把他杖殺。

18<抽腸>

最後一個,很惡心的,是朱元璋用的,抽腸。看這個名字就有點受不了了吧。具體做法是立一個很高的竿子,上面裝個類似滑輪的東西,一根繩子搭上,一邊栓一個大石頭,一個掛一個鐵鉤,然後鐵鉤從人的肛門插進去,掛到腸子上,石頭下落,腸子就慢慢出來......,當然,人是活的。

⑨ 有什麼事情在古代干是不犯法,但在現代卻是犯法的呢

時代不同,人們所受到的約束也不同,所以要說哪些事古代可以做而現代犯法,其實還挺多的。但是我想大多數人最先想到的應該是一夫多妻制的消失了吧。在古時候,重男輕女的思想很嚴重,整個社會風氣都是男尊女卑的,所以一夫多妻制實行起來,就連國家統治者也是如此,甚至有「後宮佳麗三千」的說法,而民間也是如此,但凡家裡比較有錢有勢的男人,基本上也都是三妻四妾。但是現代呢,你敢一夫多妻,那可是重婚罪,犯法的,就算國家不知道,你老婆不還打斷你的腿啊!

⑩ 古代有哪些非法的行為,到現在已經被洗白

古代屬於非法的行為,到現在已經被洗白的事情有:古代的禁書、看君王和遊玩禁地,古代女子想單身。

古代的禁書,現在基本沒問題。

古代很多禁書是不能看的,更是不能銷售。比如當時反對朝廷,宣揚新思路的書籍,像《紅樓夢》、《西廂記》之類都屬於禁書。也有一些才華橫溢的書,根本沒有毀謗朝廷的語言,也可以被列為禁書,不允許流傳。現在社會開明,只要不是宣傳封建迷信或者反動之類的書,大部分都可以看,並且有些書成了文學巨作或者經典文學,上學必看。

古代單身就違法,現代單身是種選擇。

在古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還不嫁人,她就違法了,家裡人還要跟她一起被責罰。這是當時時代的需求,現在如果單身,還是會被人說,但是並不像以前一樣需要被罰。有些女子因為特殊的情況或者原因,碰不到對的男人就不想結婚,非要單身也不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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