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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幹部的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6 02:19:53

㈠ 黨員幹部交通違法將面臨哪些處分

具體面料什麼黨紀處分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情形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1)對幹部的處分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㈡ 如何加強對受處分幹部教育管理的幾點建議

近年來,隨著反腐工作力度的加大,各地每年都有一些黨員幹部不遵紀守法受到紀律處分。有的黨員幹部在受處分後能夠改正自己的錯誤,但也有一部分人不能深刻檢討自己,不排除有部分幹部黨員破罐子破摔的不良傾向,就如何加強對這部分人的教育管理,是當前我們要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受處分幹部的不良表現及成因1、無心作為。這部分人大多曾在單位中任過負責人擔任過領導職務,在單位里風光一時。受到處分後,個人名譽受到損害,開始覺得政治前途黯淡無光,一時間難以適應,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無心作為,缺乏上進心。整天無所事事,精神空虛,百無聊賴,沉迷於麻將、賭博,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鍾,得過且過。 2、牢騷滿腹。一些黨員幹部受處分後對組織不滿,隔三差五找領導申訴,糾纏不休,甚至無理取鬧,條件得不到滿足就到處散布不利於工作的言行,甚至與黨的方針政策唱反調。 3、作風懶散。由於受處分的幹部多曾為單位領導、負責人,受處分後,一些單位的繼任領導或現任領導礙於面子或原來的關系,對他們的工作未作具體安排,有的即使安排了也只是打打雜,導致這些人成了單位的特殊人員,單位的各種工作責任機制和制度對他們缺乏制約,上班自由,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4、稱病賦閑。還有一部分受處分黨員幹部乾脆就請病假休息,工資、獎金、福利照拿不誤。 5、另謀「他」途。一些幹部受處分後,覺得自己政治上反正已沒有奔頭,就利用原來的關系,廣拓門路多賺錢。有的停薪留職,遠走他鄉;有的「身在曹營心在漢」,拿著工資忙第二職業;還有的乾脆自當老闆或合股參與辦酒店、辦商店、辦茶樓等。 受處分幹部的種種不良表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單位來看,主要是好人主義作祟,這些人所以能夠「躺」得住,與所在單位有直接關系。從社會來看,主要還是管理存在漏洞,執紀不嚴,跟蹤教育管理不到位。從受處分的人來看,主要是思想上存在誤區,不能正確面對自己所犯的錯誤。如果不加強教育管理,必然會帶來負面影響。首先,對其受處分的人成長不利。一些幹部受到處分特別是重處分後,認為前途渺茫,因此思想消沉,不思進取。其實,這些幹部如果能及時從中汲取教訓,努力工作,前途仍然光明;但若任其發展下去,就會影響荒度一生。其次,起不到警示作用。有些受處分後,不幹工作卻照拿工資、獎金、福利;個別地方對部分受處分幹部的監督約束力量不夠,甚至相對其他幹部還要弱些,使得這些受處分幹部比起其他人顯得更「瀟灑」、更「自由」,對他們的處分沒有起到應有的教育、警示效果。 第三,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少數幹部受處分後,怪話連篇,牢騷滿腹,到處散布一些偏激的言辭。有的挖苦、嘲諷其他同志,有的在單位和公共場合指桑罵槐,有的甚至詆毀組織,挑當今黨的方針政策的「刺」在社會上產生了很不好的影響。 二、強化對受處分幹部教育管理的建議1、加強教育,促進受處分幹部的思想轉化。一是推行教育談話制。在組織出面宣布處分決定以及處分期間,有關單位應找其認真談話。通過談話了解他們的思想、工作、作風等現實表現,對症下葯,提出希望和要求,教育他們正視自己的錯誤,甩掉思想包袱。二是推行集中教育培訓制。紀檢、組織、人事等部門可聯合舉辦受處分幹部集中教育培訓班,集中時間對他們進行黨性黨紀、政策法規教育,幫助他們切實增強政策法紀觀念。充分運用受處分幹部現實表現的正反典型,激發他們的勇氣和鬥志。三是推行自我教育定期匯報制。確定專人聽取受處分幹部的思想、工作情況等匯報,肯定其閃光點,指出不足。同時,加大對其家屬教育力度,讓家屬積極配合,幫助自己的親人提高認識,正確對待處分。 2、加強管理,明確對受處分幹部的要求。一應分配適當的工作。根據受處分幹部的個人專長,分配適當的工作,讓他們有事可干,也讓他們感覺到組織上沒有歧視他們,從而自覺地把份內的工作做好。二要嚴格考勤和請假制度。三要禁止其違規經商辦企業活動。四要嚴格監督。通過行政監督、黨內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多種手段,對受處分幹部的現實表現進行監督,使這批特殊的幹部一改自由懶散的作風,腳踏實地地開展工作。 3、加強交流,改善受處分幹部的工作環境。適度的交流,可以為受處分幹部消除心理上的陰影,調動工作的積極性,重新激發他們的鬥志。在實際操作中,一是要突出交流的對象。根據受處分幹部的特長,交流到適合的單位、適當的崗位。二是要拓寬交流的渠道,採取多形式、多渠道進行交流,可平調到專業對口的單位或者下派到下屬單位。 4、加強考核,健全受處分幹部的評價機制。建立健全對受處分幹部的考核評價機制,有利於改變受處分幹部干與不幹、干好與干壞一個樣的局面,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一是要建立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做到職責明確,考核量化,賞罰分別。二是要把握考核的主要內容。在德、能、勤、績、廉中,要特別突出對思想政治表現和工作作風的考核。三是要豐富考核的形式。考核可採取平時考核與年終綜合考核相結合,民主測評與個別談話了解相結合,個人述職與實績考核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四是要正確運用考核結果。根據考核結果,對表現好的,應及時解除處分;對那些表現特別突出,對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按有關規定重新使用;對那些不思悔改、群眾反映強烈的人,要視其情節依紀再予處分。(本文作者系道真自治縣平模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㈢ 《紀律條令》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有哪些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三章(處分)第二節(處分的項目)第八回十條 對軍官、文職答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幹部級別)。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不適用於降職(級)待遇。

㈣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包括哪些處分

1、處分的種類為:
(1)警告;
(2)記過;
(3)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4)開除;
(5)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受處分的期間為: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㈤ 對違法違紀幹部的處理程序

處理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工作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村處理違紀黨員幹部工作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結合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實踐,特製定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制度。

二、對違紀違法黨員幹部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調查時,必須由2人或2人以上組成調查組。調查結束後,整理調查材料,寫出調查情況報告和事實見面材料。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證明人的權利,對檢舉材料和證人的證言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二、切實掌握案情,聽取調查匯報,審閱調查報告、相關材料、主要證據,報告鎮紀委,並由鎮紀委與違紀黨員幹部進行談話,進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時,要求違紀黨員幹部寫出書面檢查。

三、組織召開黨支部會議,根據違紀黨員的錯誤事實,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召開黨支部會議討論研究,提出處分意見。處分意見要寫明違紀黨員幹部的基本情況,所犯錯誤的時間、事實、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錯誤性質。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時,到會黨員需達到應到會正式黨員的半數以上。同時,一般應通知違紀黨員參加。會議首先由黨支部通報對違紀黨員幹部的調查結論及處分意見,聽取本人的檢查或申辯,然後全體黨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允許到會黨員為其申辯;最後由到會正式黨員進行表決,作出處分決定。黨支部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根據處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由基層黨組織寫出呈送審批的請示,連同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事實見面材料、本人檢查、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一並報鎮紀委。鎮紀委審理並提出基本意見後,報鎮黨委研究審議,根據鎮黨委最後審議意見,由鎮紀委下達批復。根據有關規定,情況嚴重的,鎮黨委沒有處分許可權的,交上一級黨委、紀委審議決定。違反國家法律的黨員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五、黨支部應將鎮紀委的批復交違紀黨員幹部一份,同時將處理結果在適當范圍宣布。如違紀黨員幹部對處分不服,提出申訴的,應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與上級黨組織規定不一致之處,以上級黨組織的規定為准。

㈥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規定

對受黨紀處分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規定。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內容: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七、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6)對幹部的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規定: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二、公務員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組織上已撤降其職務,為避免重復處罰,受處分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三、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規定之外,受黨紀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仍按照《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辦理。

㈦ 單位對幹部處分不當如何處理

可以提出異議。找有關負責任人把你的事情敘述明白,對處分的結果不能接受,希望重新復查!

㈧ 黨員幹部受處分會影響工資待遇嗎

根據有關規定,黨紀處分、政紀處分都是影響公職人員工資待遇的重要因素。這種影響的大小也因處分輕重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黨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的原則性規定。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時,必須降低一級以上的職務;受留黨察看時,其職級和工資的降幅一般應大於相同職級撤職處分者;受開除黨籍處分但未給予行政開除時,其職級和工資待遇的降幅一般大於相同職級受留黨察看處分者。
第二,政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的原則性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三,降低工資待遇的不同情形及規則。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和撤銷職級待遇,下同)和行政降級以上(含降級)處分的人員,辦理降低職務級別、降低工資手續。對上述人員的處分決定中未明確降低職務和降低工資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降低職務級別、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手續;對在黨的機關工作的黨員幹部和在其他機關中沒有擔任行政職務的黨務幹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參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降低職務(含職級待遇)、同時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手續。
第四,各種處分對工資待遇的具體影響。受降級處分的人員,降低一級以上(含一級)級別工資,從處分的下月起按新級別發放工資;如果其級別工資在本職務已經是最低級別的,那麼可以降低一檔以上(含一檔)職務工資檔次。
受撤職處分,應同時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從受處分的下月起,其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同等條件大多數人員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新確定的職務工資額應低於原任職務工資額;級別工資應降低一級(含一級)以上,若降低級別工資後其級別工資仍高於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的,須按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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