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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處分財產

發布時間: 2020-12-16 00:57:47

Ⅰ 丈夫擅自處分共有房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有效嗎

個人認為,你所說的需要區別情況:
1、假如房屋所有權證上專的所有人是夫妻兩個人,那麼屬一方擅自處分該房產就存在效力問題。
2、假如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所有人是丈夫一方的,且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善良的話,那麼丈夫處分該房產在法律上應當認為是合法有效的。
當然這只是大致兩種情況,具體的情況可能因為任何一個細節而有變化,具體的應當咨詢律師,由律師在了解全部情況之後才能確定。

Ⅱ 丈夫私自把婚後的共同財產寫給了別人,時隔十二年了,還能要回嗎,時效多少年有法律效應

這么重要的事情你應該找個好律師好好咨詢一下,你是否能證明你丈夫是在你內不知情的容情況下把房子寫給別人的,你能否證明房子不是賣給對方的,如果對方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從你丈夫手中買的,那就不好說了,如果能證明你丈夫是瞞著你私自贈予別人的,那麼當時的那個贈予應該是無效的,畢竟房子的一部分所有權是歸你的,你丈夫沒有權利處分這個財產。房子算是大額財產,應該好好搜集證據,找個好律師去處理這件事。

Ⅲ 丈夫可以私自變賣妻子名下財產嗎

不能的,例如車輛,車輛屬於價值比較大的財產,即使是該車輛在你們結婚後購買的,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處分。所以,法院一般會認定無效。

Ⅳ 丈夫單方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回)中的第十九條,答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該房屋是丈夫單位公房,並且房產證登記在丈夫一方名下,但是該房屋是夫妻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夫妻尚未離婚時,丈夫未得到妻子的同意,是無權處分共有房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就是說,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是涉及到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Ⅳ 丈夫能代病重妻子訂立遺囑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嗎

可以的,但要有見證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訂立遺囑共有五種法定形式:

  1.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具有最強的證明力和最高的證據效力。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繼承法意見》規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製作成的遺囑。為保證代書遺囑的真實性,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不能由他人代為簽名,而應當以捺指印代替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這種形式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目的當然是保證錄制的遺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表達方式設立的遺囑,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的一種,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況下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這里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突發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上述所有見證人均要符合《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

Ⅵ 丈夫去世,關於財產分配的問題。

丈夫去世財產按照遺產繼承法排序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Ⅶ 妻子為了救丈夫合理處分財產是否合法

妻子為了救丈夫合理處分財產是合法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Ⅷ 丈夫去世,財產怎麼分

一、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2、《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3、《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二、法律分析
1、丈夫去世了,那麼與其有關的所有民事行為歸於無效,也就說他們夫妻間的婚姻也相應結束。所以他的妻子在其丈夫死亡之後是有再婚的權利的,其妻子是否再次結婚與她是否擁有繼承權是沒有必然關系的。

2、其丈夫死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屬於其妻子所有,另一半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分配,擁有繼承權的家屬如下:其妻子、兒子、其父母。(其妻子再次結婚後的兒子和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

3、分配結果如下:其妻子、兒子、父親、母親各佔分配遺產的四分之一。

4、有遺囑的從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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