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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違法者

發布時間: 2020-12-15 22:46:58

『壹』 在法定控煙場所發現有吸煙行為如何有效讓違法者對其行為負責

如果在控煙場發現有吸煙行為,可以進行勸阻,如果當事人不聽,可以向控煙部門反映,根據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貳』 交警讓交通違法者「發朋友圈」,你怎麼看這一做法

這是我遇到的最有用的微信公眾號使用過程了。

可惜的是,學習答題後,強行被發「朋友圈子」。

但是,個人覺得,這比違章「罰款」要「人性」得多,效果要顯著多得!

  • 行政命令是用來「罰款」的?!

  • 「罰款」的宣傳和警示作用根本不如「發朋友圈子」!!

  • 為什麼大眾能夠接受「罰款」卻不能接受「圈子」式的社會宣傳和督促呢?!

    二者都有執法和執法者違法的嫌疑!

看到好多人只從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在問責「制度」和「交警」,雖然要制止「執法違法」,但是輿論一味地指責、道德批評,其實是我們自己在「置公共交通安全與不顧」了!

強制「發圈子」的確有違法的嫌疑,但是取掉這一執法環節,面對公共交通,鄭州交警的做法,很值我們贊揚和學習的。

  1. 公眾號回答相關的交通安全知識。

    這一點,大家還是認可、等同吧。

    畢竟好多人,並不是故意為之,而是不了解相關的交通知識。

    如果對於所謂的「中國式過馬路」的人,如果在微信中適當加以「案例」教育,倒是不錯的辦法。所以大家不要一味地指責了!理解,支持吧!

  2. 沒有「被罰款」,也沒有「被沒收」。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罰以「答題」,不像以前一樣的粗暴,「罰款」,「沒收」交通工具,個人覺得警察叔叔已經在「不斷努力」了!所以大家還是認可吧!

    『叄』 打一拳就讓違法者一輩子都記住,永遠不敢再以身試法.應該怎麼修改這個句子

    你好,網路知道用戶為你解答

    據我所看,你這個句子很好啊

    沒什麼問題為什麼要改呢

    對待違法者,我們是要讓其不敢再犯啊

    呵呵,也許我理解的只有這樣的

    『肆』 針對壟斷行為,為什麼法律規定要按照違法者銷售額的一定比例罰款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方式

    『伍』 我報警,警察出警,制止了多人圍毆我一人的事件,後又讓違法者跑了,

    他們已經盡力了,你自己也提到他們制止了毆打你的行為,防止了你遭受更大傷內害的可能。你自己也提容到,對方是"圍毆",那肯定是好幾個人,警方到場後肯定會四散逃竄,而第一批到場的警力最多四個人,沒有辦法去追。只能說先送你去醫院,事後再通過偵查鎖定嫌疑人的身份並抓捕。

    『陸』 讓守法者不再孤單,讓違法者心存畏懼 誰說的

    那我不是間接的引導你去死么?那我豈不是成為罪人了?再者,沒有人會不畏懼死亡,我不相信真有這種人,想開些啦,你現在想死么,只能說你現在處於很不...

    『柒』 如果阻止違法者離開現場把違法者打成輕傷屬於見義勇為不負責,那麼警察執法是不是屬於見義勇為+執法權

    警察執法不屬於來見義勇為自。因為警察如果沒有執法的話,會受到相關法律的懲處。而且以為是自願行為,你不去做見義勇為的事情,法律無法懲罰。所以警察執法他就是法律賦予的執法權。而且法律有明文規定,他在執法時應當遵循哪些程序哪些規范。

    『捌』 把違法者送到了檢察院還可以和解嗎

    一、這個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而且說起來很復雜,不太容易說清楚;
    二、你說的違法者,關鍵是看他違了什麼法,到了什麼程度,是涉及到犯罪了嗎?犯的罪歸檢察機關管轄嗎?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四、簡單地分析一下:
    1、其違法行為,如果是貪污等行為,歸檢察機關管轄,但又沒有達到犯罪的標准,比如只是貪污了2000元,怎麼辦?檢察機關也有可能繼續調查他是否還有其他的貪污等犯罪行為,如果達到了立案標准,檢察機關就會立案偵查。如果他只是貪污2000元,檢察機關就會把「案件」移送給當地的紀檢部門處理。
    2、其違法行為,如果是偷竊等普通刑事案件,它不歸檢察機關管,那麼「案件」就會移送給公安機關;
    3、其違法行為,如果是交通肇事、民事糾紛引起的輕傷等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送到檢察機關後,雙方還是可以和解的;
    4、其違法行為,如果是辱罵他人,情節又不嚴重的,可能僅僅是一個民事案件,這是當事人雙方的事,檢察機關管不了。如果情節相對嚴重的,可能需要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如果情節很一般的,公安檢察機關都管不了,但可能會調解一下,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5、如果是公訴案件,又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那就不能和解了。絕大多數刑事案件是不可以和解的。
    下面就不再分類解釋分析了,另外,所有的案件,法律上都有個程序的問題,也不是群眾直接把人扭送過來就可以了,或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或移送其他機關處理,具體的就不再詳述了。但有一結論: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玖』 憲法中是否有可讓違法者義務值勤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一個公民既有勞動的權利,同時又有勞動的義務。勞動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一、勞動者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權,也稱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基本條件,是一切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源泉,它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和切實保證按勞動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和意義。

    (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

    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個人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建國以後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對勞動就業實行統一分配,提倡勞動者「干一行愛一行」。勞動者服從國家的分配,在祖國最需要的崗位忘我工作,為社會主義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國家統包統分的計劃經濟模式也存在弊端,企業是政府的附屬物,它不能自主地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勞動,同時勞動者不能自主地選擇職業和企業,造成了社會生產力的浪費。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勞動力市場。勞動者成為市場的主體,勞動者與企業通過雙向選擇實現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作為就業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根據自身素質、意願和市場價格信號,選擇用人單位。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體現,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重要勞動權利。我國憲法不僅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而且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以現實的物質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各盡所能、按勞力分配的原則,是我國的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憲法還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制定了許多有關工資制度的法規。它們的實施,保證了勞動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生產的發展。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場機制。關於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義務,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地行使勞動權必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國對休息制度作了較大調整,由原來的每周48小時工作制,改為44小時。縮短工時是提高勞動生率的一種手段,也適應了勞動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既是實現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保障,又是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的一個方面。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任意延長勞動時間。

    (5)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由於勞動總是在各種不同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在生產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如不採取防護措施,就會造成工傷事故和引起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導致的後果不是某些權益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傷亡,對任何一個勞動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勞動權利的前提,沒有生命,享受任何權利都是一句空話。目前我國已制定了大量的關於勞動安全保護方面的法規,形成了安全技術法律制度,職業安全衛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勞動保護監督制度,但有些用人單位對於勞動安全保護的重要性還認識不夠,有些則無視對勞動者勞動安全保護的責任,尤其在一些鄉鎮企業和個別的三資企業出現為追求利潤,降低勞動條件的標准,以致發生惡性事故的現象。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對准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公民有勞動的權利,要實現勞動權是離不開勞動者自身擁有職業技能的,在職業技能的獲得越來越多地依賴職業培訓的今天,公民沒有職業培訓權利,勞動就業權利就無法充分實現。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自建立以來,隨著生產建設的發展,不斷地得到補充和完善,對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解除職工的後顧之優,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勞動保險包括生育、養老、疾病、傷殘、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業保險。但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社會保險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險基金籌集渠道單一,國家負擔過重,企業負擔畸重畸輕,社會保險的實施范圍不廣泛,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影響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等。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勞動爭議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各自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雙方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解決勞動爭議應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在發生爭議時有提請爭議處理的權利,也是勞動者其他合法權利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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