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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救濟

發布時間: 2020-12-15 21:22:47

1.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回構成犯罪,依據法答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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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因此d錯,不服行政處分的可以申請復核,而不是行政復議。

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行政相對人,所以b錯

因此選a

2.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是兩種處罰方式,他們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六個不同點是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總而言之,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不同點。

3. 公務員受處分可以申請的救濟行為有 A。行政裁決 B行政申訴 C行政復議 D 行政訴訟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第一百條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製度。
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A項裁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D項,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機關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所言的「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主要包括以下決定:獎勵、記功、表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停職等決定; 此外還包括工資、福利、待遇及職稱評定、住房分配等。對行政機關以上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通常由行政機關的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及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解決。

4. 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其可救濟的途徑是

公務員對行來政處分不服,其可救濟的源途徑是公務員申訴。公務員對其所在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意見和要求。

公務員申訴受理機關如下:

1、原處理機關。

2、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3、原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即對原處理機關具有領導關系的上一級機關。

4、行政監察機關。

(4)行政處分救濟擴展閱讀

公務員申訴的管轄: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復核,由原處理機關管轄。公務員對本人所在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申訴,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管轄。

公務員對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再申訴,由本級黨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管轄。 其中,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再申訴,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管轄。

5. 不服行政處分如何救濟求答案

[法律規定]《公務員法》第九十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回的,可以答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6.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對象各是什麼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雖然都是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制裁行為,但有較大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范圍不同。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般的行政機關都享有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權。
2、所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3、採取的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 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4、行為的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系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系為前提。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范,而行政處分 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范調整。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7. 公務員行政處分可以申訴的機關是哪些

自知道該行政處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版以自接到復權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過復核,直接從知道該處分決定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對省級以下機關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也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如果認為其領導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控告。

8.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可以,應向哪些機關申請

行政處來分是適用於公務源員,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之日起30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行政處罰是適用於所有個人、法人、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有權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最好就是先申請行政復議,這樣就多一個救濟途徑。

9. 國家公務員不服 行政處分怎麼辦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回具體行政行答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10. 行政處分和行政制裁的區別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依據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等等。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其他。依據是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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