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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拆違章

發布時間: 2020-12-15 18:59:58

⑴ 貴州省房屋拆遷賠償辦法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或構築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在規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合同,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 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和安置後拆遷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拆遷的實施步驟、被拆遷人的總戶數、對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估算的各項補助費用、從事拆遷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必須在30日內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若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方式得到償還的房屋,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調換房屋辦好《房屋所有權證》。現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拆遷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國有資產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 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託拆遷。
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必須是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並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實施自行拆遷房屋的單位,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或者指定拆遷單位。
第九條 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方案,並到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必須服從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及時將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范圍、拆遷工作程序、拆遷期限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遷人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向被拆遷人做好有關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後,對被拆遷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縣級以上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償、安置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的質量、功能、環境、面積、地點和層次;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轉讓建設項目,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強制拆遷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及基層組織的協助人員簽名或蓋章。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搬出的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十九條 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對拆遷人用於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償還的房屋進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後,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應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和成新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以上經過結算後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權人受益;應當由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其計劃、規劃、建設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並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四條 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或給予補助,具體標准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將非住宅改為住宅安置的,應按各自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補差結算,具體標准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價。
第二十七條 市政工程建設和公共建築工程建設拆遷范圍內需要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不能隨即解決的,拆遷人應提供周轉過渡房給被拆遷人,或者徵得被拆遷人同意後由其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但自行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適當補助費。
第三十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准:拆遷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在此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拆遷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在此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遵守過渡期限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准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必須採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基礎上增加500%。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拆除未到規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並全額就地繳入國庫。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拒絕、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村民住宅時,應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及具體標准,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案編輯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省長:石秀詩。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建設」、「或個人」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刪去第五條。
第六條改為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第八條第一款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四款改為第六款,其中「應向」修改為「必須在30日內向」、「三個月」修改為「90日」。
四、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後增加:「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並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方案,並到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刪去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
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修改為「均可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第三款中的「15日內」修改為「90日內」。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
八、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中的「因被執行人拒不到場或拒不收理財物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責任」修改為:「被搬出的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
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第三款修改為:「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四款修改為:「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評估」。
十、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價」。
十一、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其中,「一律異地安置」修改為「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十二、刪去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其中,「臨時過渡補助費」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三、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修改為:「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臨時過渡費」、「臨時過渡補助費」、「過渡費」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款修改為:「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前增加「規劃管理部門」,其中「房屋用途變更登記」修改為「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十四、第四章「法律責任」改為「罰則」,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十五、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拆遷村民住宅時,應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及具體標准,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1]

⑵ 貴州一拆違現場發生沖突現場過程怎麼樣的

8月29日,織金縣發生一起駕車撞人事件,事件共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傷。

目前,傷者已全部送往醫院救治,劉某某已被警方控制,此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本文來源:新京報責

⑶ 貴州百年老房子被拆是什麼情況

2018年2月2日,貴陽市郊區,村民們在燒一堆乾柴大火,烤火的村民感悟地說,烤這種用百年老內房子燒的容火,今後再沒有了。

其中有的老房子不止一百年,它見證了社會的發展,很有歷史,而且材料十分珍貴,有人認為現在不需要了,就當柴火燒了。

⑷ 貴州公交事故拆遷方有責任嗎

貴州公交事故拆遷方有責任。

如果張某鋼與拆遷責任單位的相關領導或者相關工作人員的版溝通渠道是暢通的權,那麼他應該不會實施這樣一個報復社會的行為。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是國家或者地方政府必須要進行的一項工作,如果這項工作不到位,敷衍塞責、走過場,相關領導或者責任單位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4)貴州拆違章擴展閱讀:

詳情

2020年6月8日,張某鋼與西秀區住建局簽訂《自管公房搬遷補助協議》,協議補助自建房補助款及附屬設施補助、二次裝修補助、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助、搬遷及簽約獎勵等共計72542.94元,但其未按規定注銷水電戶頭,未去領取補助款。

張某鋼還申請了一套公租房,未獲得。7月7日上午8時30分許,張某鋼來到他所承租的公房處,看到該公房將被拆除。8時38分,張某鋼撥打政務服務熱線,對申請公租房未獲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滿。

⑸ 中央對貴州省黔酉南州安龍縣違建房屋拆遷如何看法

中央沒有關於違法建抄築的專襲門的一個文件,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違法建築是不予補償的。
但是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如果一旦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話,確實是爭取不到補償,但如果是符合相應條件,只是沒有辦理手續的話,這個是可以爭取補償的。

⑹ 貴州省政府全部把舊房拆了農民不願意搬遷現在住處的沒有像野人一樣怎麼過生活

您好,如果被違法拆遷,您可以走法律程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⑺ 貴州省貴陽市拆車場

你好我幫你搜到的希望對你有幫助望專採納謝謝 http://wap..com/from=0/bd_page_type=1/s&tj=www_normal_5_0_10&p=c6759a40a49812a05fa5d32b5f&order=5&vit=osres&src=@JDDzUcDyrwW

⑻ 政府強行拆掉我村大壩,不準手機拍照,百姓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利益,我是貴州貴定盤江麥懂村民,前面一條

非法拆遷的來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源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⑼ 貴州省農村現在違建房子上面說會拆真的會拆嗎

我認為,應該會拆的。

⑽ 貴州省城市拆遷管理辦法63號令 有誰知道啊

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專戶存款證明。

第八條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拆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第九條 拆遷方案應當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狀況(房屋使用性質、使用年限、產權歸屬、面積、樓層、朝向、區位、結構形式等);

(二)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

(三)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准和地點;

(四)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

第十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總建築面積乘以上一年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拆遷人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十一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二條 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 拆遷人可以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也可以自行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熟知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拆遷政策,並具備房屋拆遷工作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時,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提供兩個以上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任其選擇;拆遷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選擇。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共同簽訂委託協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託具有評估資格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評估機構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分別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協議,評估費用分別由委託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託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兩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以及停止供應燃氣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統一繳回,並到有關部門注銷登記。屬於公有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統一收回並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應當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後三十日內,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實行統計報表制度。拆遷人應當定期填報房屋拆遷統計表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的不同,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被拆遷地段用於同類商品房建設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的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築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的制定原則和方法,每年制定並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制定前,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 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以產籍登記卡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准。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少於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准。

第三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現拆遷安置用房布局、設施設計不合理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後的設計。

第三十一條 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致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購買或者建造的享有國家或者單位補貼的房屋,拆遷人按照有關各方的投資比例分別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生活特別困難,又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於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營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後,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給付採暖補助費;被拆遷人同意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提供採暖條件的,不給付採暖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採暖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當地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退還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支付採暖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適當補償。

第三十九條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擅自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房地產評估規范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

第四十三條 對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處罰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給予處罰;仍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房屋拆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非法干涉房屋拆遷活動,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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