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員的處分
A. 黨內處分有哪幾種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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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作為無產階級先進性的體現,黨紀是建立在黨員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基礎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具有黨員共同遵守的自覺性;無產階級肩負建立共產主義的艱巨使命,決定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對於違反黨紀的黨員,情節較重的。
必須給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黨章規定實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黨員都必須無條件遵守,任何黨員違反黨紀都必須受到追究,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具有統一性。
B.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5種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經過留黨察看仍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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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C. 黨的紀律處分有幾種對黨員的處分有幾種
《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5)開除黨籍。
D. 中共黨員違紀處分有那幾種
黨紀黨規:
黨內紀律處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違紀,詞語,讀作「wéi jì」,即違反紀律,意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4)對黨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詞例:
《人民日報》1982年10月12日報道:「 北京市嚴處分房建房中的違紀事件。」這個「違紀」指的是有約束力的「紀律」「規則」「章程」」暫行規定「等,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為前提下而制定的。
《紅旗》1984年第10期:「實現黨風好轉,扶正祛邪,必須敢於『碰硬』。即做到『官』違紀,敢碰;友違紀,敢揭;親違紀,敢處。」
對違反考試管理行為的人給予的處理,處理機關應通知當事人。
E.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5)對黨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F.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6)對黨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2003年和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總則部分第四章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了專門規定,對於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關於條規適用方面,應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相應條規,而不是根據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確定條規的適用。具體到適用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結果,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黨員犯罪不被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罰金的情況。根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研究提出具體的黨紀處分意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單處罰金等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在執紀實踐中,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應一並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二是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6年以後,張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G.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況下,由縣級(含)以上黨委、紀委直接決定黨員的紀律處分。實踐中,對企業、農村、機關、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中的普通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較常見。
(7)對黨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經過程序的注意事項:
在一般程序下,臨時黨支部沒有處分決定權。臨時黨支部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黨員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他們的組織關系仍在原來的黨組織。由於臨時黨支部在組織上的臨時性,它所擔負的任務與正式黨支部的任務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臨時黨支部沒有對違紀黨員執行紀律處分的職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確需給違紀黨員處分的,可以臨時黨支部名義將該違紀黨員的違紀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上級黨組織或轉交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由他們決定是否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及給予何種處分。
H. 簡述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的方式和程序
1、黨員紀律處分程序:
① 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
② 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2、特殊情況下,對黨員紀律處分的程序:
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縣以上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必須徵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並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報本級紀委領導簽發。
3、交由犯錯誤黨員所在黨支部作出處分決定的程序:
① 由案件檢查機關(上級黨組織或紀委)向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黨支部送交案件調查報告、犯錯誤黨員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案件檢查組對犯錯誤黨員的書面意見的說明材料等。黨支部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呈報審批。
② 與違紀黨員談話,進行幫助和教育,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
③ 召開支部委員會,根據案件檢查機關提供的材料,依據黨紀規定,在案件檢查機關處分建議基礎上,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④ 召開支部大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召開處分黨員的支部大會,應當通知包括犯錯誤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參加。違犯紀律的黨員應當在支部大會上就自己的錯誤作出檢查,同時也有權利對所犯錯誤作出說明和進行申辯。
參加支部大會的其他黨員應當對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支部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表示自己的態度和看法,同時也可以為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辯護。處分決定必須由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犯錯誤的黨員亦有權參與表決。
⑤ 支部委員會將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的處分決定給受處分的黨員簽署意見,然後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上報審批所附的材料應當有:錯誤事實的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討材料、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8)對黨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上級紀委關於違紀黨員處理的通知和相關材料後,應按下列要求做好召開黨支部大會的准備工作:
(一)召開黨支部委員會議,審閱違紀黨員的相關材料,學習相關黨紀條規,討論醞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支委會處理決定.
(二)黨支部指定專人起草支部大會的議程,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草擬黨紀處分的決定文稿.
(三)黨支部書記與違紀黨員談話,幫助其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同時向違紀黨員說明享有的權利,聽取本人對黨紀處理的意見或申辯.
(四)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
(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會議准備情況.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派人參加會議,予以指導.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對違紀案件作出處分決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I. 什麼文件規定黨支部可以對黨員作出處分
黨組織對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應當遵循「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2,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決定紀律處分,應當嚴格遵循《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
3,黨組織對違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應當遵循分級管理的原則,基層黨委和上級紀委必須依據自己的職責許可權作出相關決定。
(9)對黨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填寫注意事項:
1、 列為培養對象的時間與入黨的時間之間應有一年左右的間隔。
2、 培養考察情況是半年左右的時間考察一次,因此,兩次考察日期間隔一般為六個月左右。
3、 培養考察情況要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出培養對象的情況。聯系人應盡可能的寫清楚其表現情況,在填寫時主要從優點和缺點兩部分來談。第二次的考察情況應該能反映出培養對象針對存在的個人不足已有所改正,或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進步。
4、 聯系人一般為兩個,一般情況下聯系人就是入黨介紹人。
5、 擬發展意見填寫時,首先對培養對象作全面的評價,然後再給出黨支部擬發展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