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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托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0-12-15 18:13:37

Ⅰ 收人禮物犯法嗎

生日禮物是不犯法的,如果是正常人出來玩的話那還送了,這個是的確是不犯法的,但是如果有利益關系請托的,或者是什麼人呢是賄賂,那就吃飯飯了,具體情況要飛天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才行。

Ⅱ 為何教 師節老師收禮達到侵財數額標准不作違法犯罪處理

教師節老師收禮達到侵財數額標准會作為違法犯罪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相關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②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③強行索取財物的。

(2)請托違法嗎擴展閱讀

根據《嚴禁教師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行為的規定》相關規定:

為糾正教師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不正之風,特作如下規定:

1、嚴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

2、嚴禁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的可能影響考試、考核評價的宴請。

3、嚴禁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旅遊、健身休閑等娛樂活動。

4、嚴禁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

5、嚴禁通過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獲取回扣。

6、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行為。

對違規違紀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典型案件要點名道姓公開通報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開除處分,並撤銷其教師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Ⅲ 雙方發生合同糾紛,一方公開請托法院的朋友到店裡私立公堂,是否違法行為

是否違法看具體行為,怎麼個「私設公堂」,具體幹了什麼。
此行為沒有法律效力,這是肯定的。違法不一定,可能性更大的是公務人員的行為不當。
發生合同糾紛,依法起訴,私設公堂算怎麼回事。

Ⅳ 信貸員違法放貸如何判刑

目前非法放貸罪還是一個待定的罪名,《刑法》尚未規定非法放貸罪。非法放貸的,可以視具體情節,考慮定非法經營罪。判多久的問題主要取決於非法經營的金額、獲利金額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程度。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這一點要與非法放貸罪區分開來。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Ⅳ 供應商自願給的回扣,沒有對公司造成任何損失,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操作項目,違法嗎

應認識到給復你回扣的制目的,目的應該就是今後要有向你請托,在某些方面給予變通與方便,這樣不可避免會損害集體利益。
吃人嘴軟,拿人手軟。堅決守住底線,堅持原則,不收回扣。這樣,才能吃得香,睡得著,問心無愧,開心快樂!

Ⅵ 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的行為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具體規定如下:
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Ⅶ 不正當利益的范圍

雖然刑法對行賄犯罪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立案偵查的行賄犯罪案件瘳瘳無幾,對這類犯罪存在著打擊不力的問題。之所以會出現這一問題,原因之一是對「不正當利益」規定不明確,認識不統一,實踐中較難把握。鑒於這一情況,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出《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對「不正當利益」作了較為具體的界定。
一、從不正當利益的屬性理解,不正當利益包括實體違規和程序違規。
「實體違規」是指行賄人企圖謀取的利益本身具有違規性,也就是說「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只要行賄人意圖謀取的是上述違法的利益,該利益即為不正當利益。此利益一般表現為國家禁止性的利益和特定義務的不當免除兩種情形。
「程序違規」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為行賄人提供違法、違規或違反國家政策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一般來說,為行賄人提供違法、違規或違反國家政策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既包含實體違規也包含程序違規,在此具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關系。但由於「兩高」《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已經規定了實體違規,因此,第二種情形主要是指程序違規。如應當報上級批准而未報批;應當經集體研究而未集體研究;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等。
二、從行賄人主觀故意理解,包括對不正當利益的確定的故意和不確定的概括的故意。
「確定的故意」是指行賄人主觀上明知請托利益實體違規,而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提供幫助或便利條件,或者明確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違反程序為其提供幫助或便利條件。
「不確定和概括的故意」是指行賄人對意圖謀取的利益在實體上是否違規,或對受賄人為其謀利的方式在程序上是否違規並未提出明確要求,具有一種只要謀求的利益能夠實現,實體和程序方面是否違規並不在乎的心態。
三、從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利的方式理解,不正當利益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積極的作為」是指以積極的方式為請託人辦事、謀利。如發放貸款、給予提干、招乾等;
「消極的不作為」是指以消極的方式不履行應負有的職責或免除請託人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如不征或少征稅款、免除兵役等。根據上述范圍,請託人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送錢送物,謀取請托利益,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既謀取實體違規也謀取程序違規利益。如通過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擅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謀取偷稅、漏稅、少繳、不繳稅款等;
(二)謀取實體違規但程序並不違規的利益。如使用虛假經濟合同,通過行賄手段騙取銀行貸款,而受賄人貸款審批手續合法,程序並不違規;
(三)謀取實體不違規但程序違規的利益;
(四)謀取實體不違規同時程序也不違規的利益。

Ⅷ 法官與當事人見面,違法嗎

違反了法官的職業道德,法官與當事人見面應當在公開場合且是工作時間,例如辦公室,也不能為當事人介紹律師,更不能接受當事人的財物。

Ⅸ 陳寶的違法受賄

陳寶的落馬與寧夏有史以來最大的集資詐騙案有關。這起集資詐騙案於2012年7月審結,被告人孫國明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起集資詐騙案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孫國明主動向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舉報了他向陳寶行賄的事實。2012年1月,陳寶因涉嫌受賄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經查明,2007年上半年,陳寶利用其擔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原行長助理的職務之便,接受銀川融達典當有限公司總經理孫國明的請托,為其提供相關客戶在銀川商業銀行的貸款信息,收受孫國明現金10萬元及價值1.22萬元的紀念幣一套。同時,陳寶還以25萬元的低價從孫國明手中買了一輛價值40多萬元的奧迪轎車。孫國明案發後,陳寶主動又付給孫國明剩餘車款16萬余元,但為時已晚。 受賄36起
贓款多用來買房
「你在金融系統工作多年,對於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你怎麼認識?」
「當時的想法很簡單,企業向我表示,是因為我這個崗位比較重要,也就收了。」
2012年8月,陳寶案一審開庭時,陳寶面對公訴人的詢問,反思自己走到今天的原因。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間,陳寶利用擔任原銀川市商業銀行吳忠管理部主任、吳忠支行行長、原銀川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後13次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101萬余元,美元3000元。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間,陳寶利用擔任寧夏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後23次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204.1萬元,美元1.4萬元。案發後,陳寶主動退贓67.5萬元。對於收受的價值305萬余元人民幣和購物卡及1.7萬美元的去向,陳寶在法庭上表示,由於時間長,比較分散,大體是用於購買寧夏銀行的股份、裝修房子、購買房子等。
濫用職權
借放貸權力斂財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陳寶36起受賄犯罪事實中,向他行賄的大多是寧夏知名的民營企業負責人。這些企業負責人為了獲得貸款以及銀行授信,在貸款前或貸款後紛紛向陳寶行賄以表示答謝,以期建立長久的鞏固的信貸關系,這其中最大的一筆行賄金額高達28萬元。
除了利用手中的權力借機斂財,陳寶還將銀行客戶信息出賣給銀川融達典當有限公司總經理孫國明。
2007年3月,時任銀川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的陳寶,受孫國明的請托,打聽寧夏博泰隆石油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在銀川市商業銀行申請的一筆貸款是否能夠審批下來,如果能批下來,孫國明就和寧夏博泰隆公司做一筆倒貸款的業務。不久,陳寶親自簽字審批了寧夏博泰隆公司的一筆4000萬元的承兌匯票業務,陳寶隨後告訴孫國明這筆貸款可以審批。此後孫國明公司的資金鏈條出現問題,走上了集資詐騙的犯罪道路。孫國明把騙來的錢,以高利貸的形式再貸給其他公司。為了讓自己的高利貸風險降低,孫國明多次請陳寶為其提供相關客戶在銀川市商業銀行的貸款信息。為了表示答謝,孫國明先後送給陳寶10萬元和一套熊貓紀念幣。 控方抗訴
重新認定主體身份
一審中,陳寶及其辯護律師提出,陳寶是由寧夏銀行董事會決定,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寧夏銀監會進行資格審查後,由寧夏銀行董事會聘任,是民營的自然人股份佔大多數的非國有股份制企業的管理人員,是職業經理人,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2012年8月31日,一審法院認定,陳寶的身份是國有參股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陳寶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一審宣判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一並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提起抗訴。
辦案檢察官說,實踐中大部分人對「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體有認識上的誤區,認為「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只有國資委,因此,誤認為只有國資委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審期間,辦案檢察官到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調取了《寧夏區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該文件明確規定了寧夏銀行由國有產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領導班子成員列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管理幹部序列,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考察、審批、任命。由此得出,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對陳寶的任職是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授權,是國家機關的委派行為,陳寶就是代表國家機關對寧夏銀行中國有股權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職責,其任職具備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活動的實質特徵。
2013年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證據、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全部予以採信,對該案依法予以了改判。

Ⅹ 王寶林的違規事實

涉嫌受賄放任違建
2011年3月,太和鎮一名違建業主鄧某為保房屋不被強拆,先後3次向王寶林賄送現金70萬元。當年11月,鄧某的違建房仍遭強拆,王寶林將70萬退還。
違建業主王某在太和鎮大源村、謝家莊村有兩處違建房屋,2010年7月開始動手基建。一天上午,王寶林帶執法隊來到王某的工地檢查,並告知樓房屬於違建。8月上旬的一天,王某約王寶林到合龍水庫邊的江村漁家吃飯,飯後王某送上3萬元。9月太和鎮執法隊再次到工地要求停工,王某提前一天約王寶林吃飯,再次送上3萬元。統計顯示,王某先後9次向王寶林賄送現金共計100萬元。
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王寶林在擔任廣州市城管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執法隊隊長期間及主持太和鎮城管辦日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查控和清拆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的過程中,放縱違建當事人進行違法建設,多次收受違建當事人鄧某等21人賄送的款項共計432萬元、黃金製品500克(價值158830元)。
2011年底,王寶林被雙規。不久在紀委人員的陪同下到白雲區檢察院投案自首。檢方的起訴書認定王寶林構成自首。在王寶林自首後,公安人員在其保險箱里查扣了金條33根,1件擺件,總質量為3469.96克,市場價為122萬元。除了將上述500克黃金列為受賄外,指控並未涉及其餘的黃金製品。在法庭上,王寶林稱那些黃金製品是用自己賺的錢買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與上述情況類似,在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間,王寶林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在查控和清拆違建過程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先後21次收受鄧某、王某、饒某等人賄送的人民幣432萬元,黃金製品3.4公斤,市場參考價格為122萬元。
與此同時,王寶林任職期間,其在華夏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賬戶先後有2071.89萬元現金存入,扣除受賄所得及有證據的合法收入,差額達689.51萬元,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並不能說明來源。證據顯示,王寶林在任2年期間的合法收入只有約3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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