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受處分
㈠ 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什麼影響
1、一年內不得在黨內被提升職務和被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3、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並沒有解除的規定,一律記入個人檔案。
4、黨內警告處分決定可以就一件事給多個黨員,或者多件事給多個黨員。
(1)黨員受處分擴展閱讀:
作為無產階級先進性的體現,黨紀是建立在黨員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基礎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具有黨員共同遵守的自覺性;無產階級肩負建立共產主義的艱巨使命,決定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對於違反黨紀的黨員,情節較重的。
必須給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黨章規定實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黨員都必須無條件遵守,任何黨員違反黨紀都必須受到追究,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具有統一性。
㈡ 受黨紀處分的黨員期限滿後是否需要解除
只有在政紀處分中有期滿後解除處分這一說,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則沒有「解除」處分這一規定。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在經過一定期限後,應當由原處理機關給予受處分的公務員辦理解除處分的手續。
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是否也要辦理解除黨紀處分的手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之所以未作出解除黨紀處分的規定,其原因:
一是認為解除黨紀處分沒有意義,不能改變過去該黨員確實違犯了黨的紀律,並且受到過黨的紀律處分的歷史情況。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黨組織給予恰當的處分,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並不會因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
二是解除處分也會給黨的各級組織增加很大工作量。
《黨紀條例》雖然沒有規定解除處分,並不意味著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在選拔任用上不受任何限制。對此,《黨紀條例》第12條至14條有相應的規定。之所以這樣規定,不但可使違紀黨員受到教育,又不致於發生受黨紀處分長期受影響的情況,還可以省去解除處分的繁瑣手續,因此黨的各級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該條例規定,尤其在提名或推薦候選人時,首先看受過黨紀處分的黨員是否已過了期限,如果沒過期限,應當暫緩任用,如果過了期限,並在實踐中證明已改正了錯誤的黨員,應當根據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恰當地予以使用。
以下是受到黨紀處分後的黨員在選拔任用上的期限規定:
1、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時間為一年
2、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時間為二年。
3、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時間為兩年,起算時間是從恢復黨員權利那天算起。
㈢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多長時間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3)黨員受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考慮到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的情況較為復雜,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經合並處理後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後,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3.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㈣ 受處分黨員的任職規定
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回織推薦擔任高於其答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原來擔任黨內職務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稱職的,可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在本單位不適合再擔任現任職務的可調整到其他單位任職。如果受到上述處分,工作又不稱職的,可採取免職的辦法,另行分配適當的工作但不能視為是紀律處分,而應視為正常的工作調動或調整。
㈤ 中共黨員違紀處分有那幾種
黨紀黨規:
黨內紀律處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違紀,詞語,讀作「wéi jì」,即違反紀律,意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5)黨員受處分擴展閱讀:
詞例:
《人民日報》1982年10月12日報道:「 北京市嚴處分房建房中的違紀事件。」這個「違紀」指的是有約束力的「紀律」「規則」「章程」」暫行規定「等,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為前提下而制定的。
《紅旗》1984年第10期:「實現黨風好轉,扶正祛邪,必須敢於『碰硬』。即做到『官』違紀,敢碰;友違紀,敢揭;親違紀,敢處。」
對違反考試管理行為的人給予的處理,處理機關應通知當事人。
㈥ 受警告處分的黨員要受哪些限制
警告,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一種告誡,使之注意和警惕。對於犯有一般性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較輕,依據黨的紀律,既不構成警告以上處分,又不能免於處分的違紀黨員,應給予警告處分。 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般不影響其擔任原任的職務。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受警告處分的黨員,因為不涉及停止黨員的權利問題,所以在黨內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警告處分的黨員,原來擔任黨內職務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稱職的,可繼續擔任原來職務。如果在本單位不適合再擔任現任職務的,可調整到其他單位任職。
㈦ 黨員受處分期間在使用上有什麼限制
編輯同志: 時下,我們常會在媒體看到或聽到少數黨員幹部因違反了黨的紀律而受到了處分,我想了解一下,黨員幹部受到處分期間在使用上有什麼限制嗎?讀者:彭通 彭通讀者: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員幹部受處分期間在使用上有如下限制: (1)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3)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4)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㈧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應受到什麼以上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㈨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後其黨內職務怎麼處理
留黨察看是黨紀律處分比較嚴重的一種。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員權利和專職務受到限制。屬
1、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
2、黨外職務建議撤銷。如果留黨察看的黨員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領導職務,一般肯定會同時撤銷。如在政府擔任的職務會同時撤銷。
3、處分撤銷後職務安排。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時間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其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9)黨員受處分擴展閱讀:
留黨察看的處分是比撤銷黨內職務更重的一種處分,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所謂「黨內職務」,是指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各種職務。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又違反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應開除其黨籍,不能再給予其他黨紀處分。至於犯一般性的錯誤,經過教育,本人誠懇認識錯誤並積極改正,在其他方面還沒有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對其錯誤可作為察看期間的表現,到察看期滿時全面考慮,一並處理。對原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可延長留黨察看一年。
參考資料:網路-留黨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