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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強制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5 10:27:02

A. 請問關於違章搭建有什麼相對的強制處罰法嗎

違章建築處理程序可歸納為以下5點: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2、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並處罰款;
3、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辦手續,並處罰款的處理;
4、在上述法定的處理方式中,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給了違章建築業主一定的處理能夠轉移物料的時間;補辦手續,則是對違章建築的事後確認,使之合法化;
5、在違章建築索賠糾紛中,對違章建築的業主來說,既有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為由於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而給行為人帶來的利益;又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依法享有的申請補辦手續、在限期內進行拆除的合法權益。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益,應當區別對待,分別作出適當處理。

B.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該作出怎樣處分

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C.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應怎樣處分

不能處分。要等有了確定性結論以後才可以。

D. 大學學校強制參加活動,並且不去就記處分是否違法

看你們的校規以及《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如果上面沒有明確規定學內生應該參加學校集體容活動的話,那麼處分就不能成立。可以向學校申辯。 如果學校維持原來的處分決定,那麼可以向學校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還有學校處分也要有個正當的程序,比如聽取學生的辯解以及舉行聽證等等,沒有的話,那麼學校處分的程序不正當也是可以撤銷處分的。但這些都要通過訴訟途徑進行。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投訴

E.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後法院判免於刑事處罰,一年後又因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請

一切正常,各算個的。。。老實點以後

F. 行政強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是對當事人權益的終局處分嗎

我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專
(二)劃撥存款、匯屬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G. 公務員被認定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是否要開除公職

公務員被免於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與開除公職的規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2.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以上情形可見,免於追究刑事責任就是不承擔刑事責任或無罪,如果偵查機關已經追究了,應該撤銷案件;如果案件已經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發現或出現以上情況,應當分別情況處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無罪;對於被告人死亡的,應作出終止審理的決定;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二、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免於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有罪而免罰,仍然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三、《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務員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或雖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免於刑事處罰的,可以不開除公職,被處緩刑以上責任刑罰的(包括緩刑),一定開除公職。另可參考如下規定:

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監察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建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監察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監察局,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三)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四)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准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六)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七)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八)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H. 公司規定每天打卡4遍,我是補打的兩遍卡說我違反公司規定,降職降薪處分並強制執行扣薪,可否維權補償

公司的考勤制度還是應該以公司的要求為准,只要這些制度沒有違反法律。另外,用你名字注冊的公司,自己沒有運營的話,最好還是注銷了好

I. 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裁決的區別

1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專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屬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2行政處罰
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3.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4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J. 怎樣給予因失信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黨員黨紀處分

法院機關的黨員有違紀問題的,應該由法院機關黨組織所歸屬的縣直屬機關黨工委來處理,必要的上報縣紀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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