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
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幾個月
警告為六個月,記過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為十八個月,降級,撤職為二十四個月,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務處分。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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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關於立案依據。
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並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② 什麼是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版判機關權、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種類依據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六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
實施機關
政務處分是由監察機關實施的。
實施程序
必須按照監察法和相關的法規來實施,才有相應的程序保障。
③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堅持哪些原則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這三條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調整全部政務處分活動的普遍性規范,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發揮著統領作用。實施好這部法律,必須在正確理解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將其貫徹到政務處分的各個環節,貫穿政務處分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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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關於政務處分決定書中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部分表述。在敘寫此部分時,如被處分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且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應當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十五條規定確定政務處分期,並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寫明。
要將屬於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或者與定性、處置有關的事實要素作為重點,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及與定性處置無關的事項不宜寫入政務處分決定書,事實敘寫要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在敘寫證據部分時,通常在全部違法事實之後概括指明主要證據的名稱、種類,但不必對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
④ 政務處分法解讀
《政務處分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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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
既包括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一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其中,「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⑤ 政務處分的種類有幾種
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政務處分法第七條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這與監察法對政務處分種類的規定保持了一致。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是政務輕處分,撤職、開除處分是政務重處分。
同時,政務處分法第八條第一款對不同種類政務處分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期間,即「(一)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三)記大過,十八個月;(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總體而言,政務處分法規定的六類政務處分以及相應的處分期間,由輕到重,構建了完善的階梯化的政務處分檔次體系,符合政務處分實踐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政務處分「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的基本原則。
⑥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工作,促進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職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台前,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給予政務處分。
第三條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及《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
第四條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六條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6)政務處分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則:一是整合規范政務處分法律制度。著眼於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完善與黨紀處分相對應的政務處分制度。規定政務處分的主體既包括監察機關,又包括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
單位,統一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和適用規則,保證處分適用上的統一規范。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薄弱、處分程序不規范、處分決定畸輕畸重、對國有企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公職人員處分缺乏法律依據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細化違法情形、處分幅度和處分程序。三是注重紀法協同、法法銜接。在處分情形、處分許可權和程序、處分後果上與公務員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協調銜接,保證法律體系的內在一致性。同時注重與黨紀的銜接,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多少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二十四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八條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7)政務處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條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
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實施清楚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8)政務處分擴展閱讀:
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