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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發布時間: 2020-12-15 08:17:01

Ⅰ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對於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並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並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後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當准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繳罰款。

Ⅱ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機構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人員是:交通警察。《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1)警告警告是處罰機關對道路交通違章行為人的告誡,這種行政處罰帶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的性質。
警告處罰的作用在於指出違法行為的危害,促使行為人認識違章錯誤,不至再犯。警告是一種較輕的行政處罰,一般適用於初犯,同時其違法行為必須具有情節比較輕微、後果極小的條件。
2)罰款罰款是限定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額貨幣的經濟性處罰,具有強制性。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其執行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的具體處罰幅度內執行。
3)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是將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其機動車駕駛資格的處罰。這種處罰一般要比罰款嚴厲。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其他處罰合並使用。
4)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取消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資格的處罰,屬於非常嚴厲的處罰。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其他處罰合並使用。
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處罰機關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短期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是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人,違法情節比較嚴重、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嚴重危害後果的一種處罰。

Ⅲ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有哪幾類

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3)對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Ⅳ 十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什麼

1、機動車復違法停放;

2、機動車無序排隊制進場;

3、非機動車亂停亂放;

4、攤點違章佔道經營;

5、非法營運三、四輪車亂闖亂行亂停;

6、無證駕駛;

7、非法客貨運三輪、四輪電動車違法上路;

8、機動車無牌、假牌、套牌;

9、機動車違法闖禁行;

10、計程車隨即停車攬客。


(4)對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擴展閱讀:

交通違法行為的特徵:

1、行為的危害性。交通違法行為對社會、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

2、行為的違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的用於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規,違反了它便是違法行為。

3、行為的情節輕微性。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交通違法行為是情節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進行刑事處罰制裁。

4、行為應受處罰性。交通違法行為是應當受處罰的行為,實施處罰的必須是法律授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處罰的類型只能是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交通違法行為

Ⅳ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如何處罰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以下7種交通違法行為規定了拘留的處罰: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或營運機動車的;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夠成犯罪的;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Ⅵ 交通管理部門表示要進一步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 錯在哪 怎麼改

查處後面要加力度兩個字
錯誤原因:卻少賓語

Ⅶ 交通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交通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主要內容有:
1、交警要文明執法: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做到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范,忠於職守,嚴格執法;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使用規范用語;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到文明執法,主動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遵守交通法規;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
2、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打罵或者故意為難交通違法行為人;因自身的過錯與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3、不得在行車道上檢查車輛:除執行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

Ⅷ 交通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或者攔截檢查車輛時應當做到哪些

做到有兩個人在現場就行了,一個人不能執法。至於其他的手勢、動作啥的,只是禮儀問題,他不做你也吹不動拉不長他,投訴也沒用。

Ⅸ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有哪幾種

現實困惑

違章超車、超速駕駛和違法掉頭等,已成為不少司機的壞習慣,很多人以為交警抓不到、電子眼拍不到,就可以僥幸逃避處罰,有的車主甚至認為即使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也可以交罰款了事。2015年6月,交警抓到了一名違規駕車的司機章某,章某在駕駛機動車行駛的過程中,因不滿路段擁擠,便一直強行超車,在車道換來換去,不料在換到左車道的時候,後面的車沒有注意到,因此發生擦碰。交警因此對章某進行了罰款,認定章某違章超車。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交通違法應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那麼,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有哪幾種?

律師答疑

任何人違反法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也不例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規定了五種處罰種類。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依據違法行為的輕重,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人實施上述處罰。本案中,章某違章超車,理應受到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法律解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反法律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道路安全交通法》明確規定了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對駕駛人起到震懾作用,同時也是為了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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