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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2-14 21:01:28

1. 違章建築怎麼強行拆除

違章建築實施強拆的法定程序(參考)

(一)依據《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四)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 拆除違法建築要走哪些程序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於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製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沒有建築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築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雖然是違法建築,但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2)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擴展閱讀

侵權索賠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

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

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網路:違章建築

3. 行政執法局有權拆除違法建築嗎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執法局有權拆除違法建築。依據《規劃法》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築的執法部門應該是市政府規劃管理部門。

但各個城市為了便於統一執法,往往通過委託的方式將這一執法權交給城市行政執法局或城管局這些部門,具體要看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職能。

二、拆除違法建築的一般執法程序是:

1、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2、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一是不要害怕,因為在恐懼和害怕中往往會出錯。二是不該說的不要說。三是在筆錄上簽字要小心謹慎。

3、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對於聽證程序,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3)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4. 違建多久後不能拆除違章建築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違章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遷後重新選址建房;私自流轉土地建房或建經營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擴建。


二、違章建築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佔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建築確認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3)由區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違章建築相關事由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審核後,符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行政處罰權力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5)制定拆除方案。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製作違章建築拆除方案,報區政府同意。

(6)執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拆違決定書,根據情況,組織人員進行強制拆除,或者報區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配合,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5. 城管立案拆除兩違建築一般需要哪些程序

城管立案拆除兩違建築程序如下:

1、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回,製作現場檢查筆答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解釋規定,製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2、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

3、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後。

4、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

5、到期後,城管依法律程序進行強拆。

(5)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擴展閱讀:

規劃部門依法對違法建築進行查證和認定,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後,應當在通知規定期間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

當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規劃部門發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並送達當事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後,可以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

如果當事人對城市規劃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

參考資料:

城市管理-網路

違章建築-網路

兩違建築-網路

6.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序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程序擴展閱讀:

關於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戶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

四是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7. 什麼情況下才可強行拆除違章建築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四、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8. 法院違章建築拆遷流程

我給你說上幾句:你抄為你樓下的人家違章建築問題上告到法院並且勝訴,這完全是你的合法權益,你沒有任何過錯,現在是勝訴了違建仍然在,要法院強制執行拆除法院拖延要你協商解決,簡單看上去是法院辦事效率令人失望,可你不知有時法院這些專業工作者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比你多個心眼的,他們成天干這些相對難辦的工作,加上你們不管怎麼說是民事糾紛,你和對方是鄰居關系,法院做個強制非常簡單,並且誰阻止還會司法拘留,但留下的後遺矛盾和怨恨是很難消除的,他們要你們調解是大智若愚啊,其中深刻的內涵等你的事情解決了冷靜下來才能明白。
我建議你就答應調解吧,要求法院主持公正調解,其最終是拆除違建,至少對你沒有任何影響。實際上法院給對方壓力也不會少的,只是你不知道而已。民事糾紛最終是調解結案是最好的,最高院也是希望少判決少強制,不能在鄰里之間由於法院解決了一個矛盾而產生更深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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