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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違法煤礦

發布時間: 2020-12-14 19:55:50

㈠ 煤礦井下常見違章行為

煤礦職工常見的違章行為

煤礦職工中常見的違章行為有:

1、入井前喝酒。

2、攜帶煙草和點燃物品入井。

3、穿化纖衣服入井。

4、入井不戴安全帽。

5、入井不攜帶礦燈。

6、入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

7、不接受入井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8、出入井不按規定走出入口。

9、不按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10、超員乘罐籠。

11、乘罐躺卧、不站立和不握緊扶手。

12、乘罐、乘車嬉戲打鬧。

13、乘罐、乘車摘掉安全帽。

14、乘罐時將頭、手、腳伸出罐籠外面。

15、乘罐時將隨身攜帶的工具等伸出罐籠外面。

16、乘坐裝物料的罐籠。

17、乘坐罐籠時隨意向井筒內亂扔東西。

18、超員乘坐人車。

19、乘坐人車不關門、不掛防護鏈。

20、乘車、乘罐籠不聽指揮,搶上搶下。

21、在兩節車廂之間搭乘。

22、在機車頭與司機擠坐在一起。

23、人車行進中扒上跳下。

24、乘坐井下裝物料的礦車。

25、乘坐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式礦車、底卸式礦車、平板車和材料車。

26、開車時不顧一切揀拾掉落在車外的東西。

27、乘車時在車內站立。

28、乘車時在車內躺卧、打盹、睡覺。

29、乘車時將身體或隨身攜帶的工具等伸出車外。

30、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內行走,不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

31、在行人道寬度不夠的大巷裡行走,當車輛接近時不立即就近躲避。

32、在軌道中間行走。

33、乘猴車時不扶牢吊桿,用手觸摸繩輪。

34、建井期間乘吊桶上、下不帶保險帶。

35、乘坐帶式輸送機背向進行方向或站立、仰卧、手摸膠帶兩側。

36、乘坐刮板輸送機。

37、在刮板輸送機的機槽內行走。

38、攀扶電纜行走。

39、在井下行走時,隨身攜帶的長柄工具扛在肩上。

40、隨身攜帶的鋒利工具刃口不戴護套。

41、橫穿大巷、彎道、交叉口不執行「一停二看三通過」規定。

42、井下行走橫垮正在運行的絞車道或無極繩道。

43、在采區巷道行走懷注意觀察支護等周圍險情。

44、在溜煤眼和下料眼下方行走。

45、在井下隨著拆開、敲打、撞擊礦燈。

46、在井下吸煙。

47、在井下用礦燈取暖。

48、在井下使用電爐子。

49、闖放炮警戒線。

50、擅自進入釘有柵欄或掛有危險警告牌的地點。

51、不走專門設置的過橋通道,隨意鑽越

㈡ 什麼是違法煤礦

違法煤礦就是沒有開采資格證,國家沒有批准私自開採的都屬於違法煤礦。

㈢ 煤礦,違規所負的責任是什麼

(二)煤礦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特別規定》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煤礦預防生產安全事故違法行為,包括下列10種:
1.無證照非法生產的;
2.未依法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和報告的;
3.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仍然進行生產的;
4.在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生產的;
5.關閉的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
6.未依法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7.1個月內3次以上發現未依法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8.拒不執行有關執法指令的:
9.未按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虛假檔案的:
1 O.未依法向每位礦工發放煤礦礦工安全手冊的。

㈣ 煤礦非法開采合法嗎

法律上的定義:越層越界開采、私挖濫采稱為非法開采,具體如下: 1、越層越界開采版:採掘范圍超出本權礦《采礦許可證》(副本)上載明的礦界、可採煤層。 2、私挖濫采:煤礦上講的證照齊全才能進行生產,如果在證照不全的情況下開采,那就是私挖。濫採的概念也好理解,國家根據煤層的賦存情況規定了一定的采區回採率(薄95%、中厚90%、厚85%),你不採用一定的採煤工藝就達不到這個回採率,低於規定就是濫采,由國土資源局進行監控。(大部分私營煤礦都達不到的,呵呵~)

㈤ 基層人民政府不履行對非法煤礦的監管責任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是關閉取締非法煤礦的責任主體。對非法煤礦的監管,《國務院關專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屬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7條明確規定,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存在非法煤礦負有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不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㈥ 煤礦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有哪些

無證或證照不全從事生產、停產整頓期間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煤礦;關閉取締後又擅自生產、建設的煤礦;應關未關或關閉不到位、整頓關閉計劃不落實的煤礦;假借整合技改逃避關閉、限期內未實現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區域違法生產或只生產不技改的煤礦;未經批准或手續不全,違反煤礦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違法違規進行項目建設、生產的煤礦;私挖濫采、超層越界開採的煤礦;違反《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存在重大隱患而未進行停產整頓的煤礦;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煤礦;從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培訓或持證上崗的煤礦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不完善、不落實的煤礦;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煤礦;生產系統不可靠、採掘工作面工藝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礦;安全設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煤礦;煤礦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塵、防火等災害防治技術措施不符合國家標准、規程、規范要求的煤礦;火工品的儲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煤礦;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產費用,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煤礦;生產、安全設施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的煤礦;應急救援隊伍、裝備、應急預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礦;

㈦ 煤礦紅線行為等15種情形的是什麼情形

安全復紅線行為等15種情形制:
一、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建設
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界限組織生產
三、礦井開拓部署、生產布局、頂板管理不符合規定
四、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組織生產
五、礦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
六、礦井粉塵防治工作不到位
七、礦井防滅火工作不到位
八、執行防治水規定不嚴格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嚴格
十、礦井運輸提升設備使用管理不符合規定
十一、供電系統不可靠或者電氣設備管理不到位
十二、應急處置工作不到位
十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四、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
十五、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㈧ 非法開採煤礦什麼罪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回的規定(一)答》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㈨ 煤礦非法違法行為包括哪些

無證開采 違章開采

㈩ 非法煤礦的解釋是什麼

法律上的定義:越層越界開采、私挖濫采稱為非法開采,具體如下:
1、越層越界專開采:採掘范圍超出本礦《采礦屬許可證》(副本)上載明的礦界、可採煤層.
2、私挖濫采:煤礦上講的證照齊全才能進行生產,如果在證照不全的情況下開采,那就是私挖.濫採的概念也好理解,國家根據煤層的賦存情況規定了一定的采區回採率(薄95%、中厚90%、厚85%),你不採用一定的採煤工藝就達不到這個回採率,低於規定就是濫采,由國土資源局進行監控.(大部分私營煤礦都達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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