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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違規學籍

發布時間: 2020-12-14 16:52:26

① 高校沒有報到的學生學籍怎麼處理

如果不去報道,學籍會返回考生當地的教育局,並且考生信息會被記錄到失信檔案。

根據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1)高校違規學籍擴展閱讀:

被高校錄取之後,不去報到是屬於失信行為。

考生失信行為一旦記入誠信檔案,那麼對考生將來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都會產生影響。

現在不少領域都建立了黑名單制度,一旦失信行為被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對一個人將來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正因為如此,我們更應該慎重、扎實、合法合理、認認真真地來建構這種誠信檔案,而不可以光顧著去追求社會關注度搞一些噱頭。

高考誠信檔案是一件好事,但一定得辦好才行。考慮到現在有些孩子在報考大學時還不是成年人,把未成年人記入誠信檔案可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對考生實施信用懲戒,後續工作需要很好展開。

因為對其學習、工作和生活產生的影響很大,將來的發展可能會受到限制,可能一個人才變成一個庸才,這是國家和社會的損失。

② 大學學籍

大學學籍就是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這個是電子注冊一人一號學校不可能弄虛作假,如果版你到學校報到後還沒有權注冊那麼基本上是學校忽悠你了,你快找學校學生管理處--學校校長--各省市教育部門--快退錢因為他們是違規或違法了,不知你滿意不滿意?

③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都分為哪幾級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版規、本規定以及學權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3)高校違規學籍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④ 如果上的是國家規定的正規的全日制高校,有沒有學籍年限的規定啊

有本科4年,專科3年,但是也有跳級的情況,一般是學分修到一定程度,成績達到全級的前百分之多少就可以,這個是根據學校的學生手冊明文規定的。每個學校的這種情況要求不一

⑤ 急!作為一個被開除學籍的大學生,我該怎麼辦

由於辦理過眾多大學生被開除學籍的案件,所以不知源頭的咨詢電話絡繹不絕,問題均涉及高校開除大學生學籍的問題,大概是期末各種考試紛至沓來,有些高校大學生鋌而走險,意欲通過投機取巧矇混過關。當然,對大學生的作弊行為不能熟視無睹,這不但涉及誠信,更關乎高等教育的質量,但是,大學生出現諸如夾帶紙條、抄襲他人試卷以及找人替考等行為時,高校應當如何處理?能否直接將其開除學籍?這涉及到開除學籍的法律定性以及大學生解決應對的法律途徑問題,焦景收律師及其團隊在此一並探討,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高校開除學籍事件一覽

事件一、2007年1月20日,中央美院李某在參加碩士研究生政治理論科目的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專門用於作弊的電子通訊設備,被中央美院開除學籍。

事件二、2008年6月21日,益某在《全國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中代替李某考試,許昌學院作出開除益衛紅學籍的處分決定。

事件三、2009年5月19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大學生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徐某所在的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隨即對徐某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

事件四、2009年6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學大三學生張某礙於情面替室友參加補考。事情暴露後,張某被學校開除學籍;

事件五、2010年10月,大二學生王某因在期末考試中夾帶紙條,被河北某高校開除學籍。

事件六、2011年11月,北京某大學以艾某體檢復查不合格為由,作出要求退學的處理決定。實際上,艾某作為特招生9月份入學前已通過各種考核。

高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

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54條之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的規定,匯總的六個事件中的學生真的就應該被施以「極刑」嗎?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除了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可能還會依據施行的規章制度。當然,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沖突。另外,還需要對「嚴重」進行嚴格界定。筆者認為,這種界定不能由學校一方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決定,由於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這種界定最終還是要由司法機關進行裁判。

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解決路徑

高等院校對大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無疑是剝奪了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對一個未進入社會的學生來說,這種結果對其人生肯定會產生重大變化和影響。所以,這種「極刑」式的處分要慎之又慎。也許是考慮到這種「極刑」可能造成的不確定性,以及防止高校濫用「極刑」的風險,《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55-66條對高校的處分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並為大學生維權提供了程序保障。如果大學生認為學校的處分行為不客觀、不公正、不合理,可以通過相應程序予以維權,筆者對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解決程序總結如下:
第一步,面對一個處分,學生應當考量以下情況:學校的處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是否充分、依據是否明確、定性是否准確、處分是否適當;學校是否聽取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是否經過了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學生接到處分決定5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步,申訴後,學校會對學生的申訴進行復查。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書仍然不服的,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學生如果對答復仍不服的,可到學校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結束語

想必,任何一所高等院校對學生的違法、違紀行為都不會毫無原則的容忍,因為這關乎學校的管理以及學生享受教育權的公平性。但是,高等院校又不能抱著「殺一儆百」的心態,在未能充分論證的情況下對學生處以「極刑」,畢竟,在現存的體制中,開除學籍不僅是剝奪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對一個學生來說更是一種滅頂之災。

因此,大學生入學教育顯得尤為重要,高校在入學教育時必須大力宣傳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嚴肅性,讓學生深刻了解大學教育過程中可為、不可為的范圍以及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其次,在發生類似作弊事件時,學校應慎重處理,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分合理合法。

最後,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完善高等院校與學生之間相關法律問題的立法工作,規范高校管理職能的同時,進而加大保護學生受教育權的力度。

本文作者:焦景收律師

⑥ 清華復旦等高校明確規定學生犯罪就開除學籍,為何浙大不這樣做

我相信快了,畢竟中國這樣一個社會,對於曾經有過犯罪史的人基本是0容忍,這種情況不知到說什麼呢》,所以即使浙大不這么明確表示,但也絕對不會希望這種情況發生,這也是我一直不敢遵循自己內心的原因

⑦ 學生不服高校開除學籍是屬於行政訴訟受理范圍嗎

屬於行政訴訟受理范圍。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高等學校對受教育者有進行學籍管理、獎專勵或處分的權屬力,有代表國家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職責。高等學校與受教育者之間屬於教育行政管理關系,受教育者對高等學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權利的管理行為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高等學校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高等學校依法具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有權制定校紀、校規,並有權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紀、校規和據此進行的教學管理和違紀處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原告在補考中隨身攜帶紙條的行為屬於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被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⑧ 高校有開除學籍處分的設定權嗎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版41號)第五十一條 規定,有權。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五)開除學籍。

⑨ 高校開除學籍是行政處罰還是算內部行為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所涉及的已不僅僅是受教育者與學校的內部關系中形成的權利,而是已經涉及到了削奪公民的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已經超過了處分的性質所決定的應有限度,理應屬於行政處罰。而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這種在《行政處罰法》中沒有列明的行政處罰種類,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種處罰規定,更沒有將這種「處罰」權明確授權給學校。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學校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是一種越權行為。學校是沒有這種權力的。

既然學校的這種處分是越權行為,那麼,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程序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是把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理解為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但對學校依據法律的授權而又超越法律授權范圍作出的「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理應按行政訴訟受理。同時,對實體問題的處理結果,即這種處分應否撤銷,也就不言而喻了。再看看前面關於重慶某高校兩大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處分的案例,結論就應該是:「學校的處分不是行政處罰,但其處分卻削奪了行政處罰方可削奪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已超出了法律授權的處分的限度,屬越權處罰,因此應屬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這就是需要通過修訂《教育法》(據悉目前正在修訂《教育法》)或出台相應的行政法規完善的問題。筆者現在所說的學校無權開除學生,是指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的現實狀態。對犯有非常嚴重錯誤,甚至觸犯刑律的學生,當然可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筆者初步認為,在修訂《教育法》時,應將授權學校作出的處分種類明確界定,比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因為這類處分只是學校對受處分者的內部否定,並未涉及到被處分者的基本權利,為節省司法資源,對學校的處分可規定為不可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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