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群眾紀律的處分行為包括
⑴ 《紀律處分條例》第108條規定不得有哪些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
《紀來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源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⑵ 以下屬於違法群眾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下列哪些違反群眾紀律行為按照新修訂《紀律處分條例》將受到處分(多選)。內(ABD)
A、剋扣群眾財容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B、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
C、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
D、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⑶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包括什麼
包括:
侵害群眾利來益行為源 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⑷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包括:
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⑸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和違反生活紀律這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
2、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
3、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
4、違反群眾紀律行為
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5、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
6、違反生活紀律行為
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5)違反群眾紀律的處分行為包括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⑹ 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是那些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七)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九)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十一)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6)違反群眾紀律的處分行為包括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⑺ 以下屬於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的是選擇題
一、《黨紀處分條例》第九章對三大類破壞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違反群眾紀律專的屬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第一類: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主要違紀情形: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酬勞、攤派費用;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欠款等。
第二類:漠視群眾利益行為
主要違紀情形: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等。
第三類:侵害群眾知情權行為
主要違紀情形: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信息,以逃避監督從中漁利等。
二、舉例:下列哪些違反群眾紀律行為按照新修訂《紀律處分條例》將受到處分(多選)。(ABCD);
A、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B、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
C、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
D、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⑻ 如何理解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侵害群眾利抄益行為
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
漠視群眾利益行為
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的。
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的。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
⑼ 有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對還是錯
對。
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