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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違紀處分決定

發布時間: 2020-12-14 08:31:29

❶ 黨員領導幹部違紀紀委作出處分決定後組織部門再處理有什麼依據

《黨章》第42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後組織部門再處理。

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支部大會討論;

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

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1)黨員違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黨章第四十條中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 1 )違紀黨員的工作機密程度較高,或者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黨支部大會討論的;

( 2 )違紀黨員所在的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主要領導成員犯有錯誤,或因該組織領導人同違紀黨員有直接牽連,難以由該組織執行紀律的;

( 3 )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不經過他們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 4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並處理的;

( 6 )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 7 )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黨章

❷ 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決定無法通知本人時應如何辦理的

處理黨員違紀案件,處分決定應通知本人。如受處分黨員叛逃,出走在國專外或者在國內私自外出長期不屬歸,一時無法通知本人時,在宣布處分決定生效後,可暫不通知本人,但應按批准許可權報上一級紀委備案,待可以通知時立即通知本人。

❸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有哪些要求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的要求如下:

1.要把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以及產生錯誤

的主客觀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

2.要根據事實和黨內法規認定所犯錯誤的性質;

3.根據錯誤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以及所犯錯誤黨員的一貫表現和對待錯誤的態度,確定給予

哪種處分;

4.嚴格履行黨章規定的處分黨員的手續,即我們通常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得

當,手續完備」的20字方針。只有這樣做,才能實事求是地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3)黨員違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

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

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

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

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

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

嚴相濟。

❹ 什麼文件規定黨支部可以對黨員作出處分

黨組織對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應當遵循「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2,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決定紀律處分,應當嚴格遵循《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

3,黨組織對違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應當遵循分級管理的原則,基層黨委和上級紀委必須依據自己的職責許可權作出相關決定。

(4)黨員違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填寫注意事項:

1、 列為培養對象的時間與入黨的時間之間應有一年左右的間隔。

2、 培養考察情況是半年左右的時間考察一次,因此,兩次考察日期間隔一般為六個月左右。

3、 培養考察情況要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出培養對象的情況。聯系人應盡可能的寫清楚其表現情況,在填寫時主要從優點和缺點兩部分來談。第二次的考察情況應該能反映出培養對象針對存在的個人不足已有所改正,或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進步。

4、 聯系人一般為兩個,一般情況下聯系人就是入黨介紹人。

5、 擬發展意見填寫時,首先對培養對象作全面的評價,然後再給出黨支部擬發展的意見。

❺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

六個月。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條例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黨員違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❻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怎麼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

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6)黨員違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根據《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規定:

第三條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並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下同)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

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將案件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

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的案件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形成審理報告並反饋派駐紀檢監察組,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

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與有關方面溝通,特別是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正司局級黨員領導幹部違紀案件,在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召開前,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中央紀委充分交換意見。

第五條經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後,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黨紀處分決定應當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

❼ 怎樣在支部大會上通報上級紀委對黨員的處理決定

在支部大會上通報上級紀委對黨員的處理決定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1、主持人宣布支部大會議題,報告本支部黨員應到會人數、實到會人數、列席人數、缺席人數。實到會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50%方可宣布開會。

2、介紹違紀黨員的違紀事實和性質,組織學習《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

3、違紀黨員向支部大會做檢討和申辯,本人因故不參加會議的,如本人有檢討或申辯材料的,應在會上宣讀。

4、組織討論。與會黨員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允許其它黨員為違紀黨員作證和辯護,主持人或參加會議指導的人員,可以作必要的說明。

5、進行表決。宣讀處分決定文稿,與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對處分決定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採取舉手、口頭和投票等方式。

6、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參加會議黨員對黨紀處分的意見以及黨員(含違紀黨員)對處分決定的不同意見,應如實寫入會議記錄。支部書記應在支部大會記錄上簽名(如果支部書記是違紀黨員,由會議主持人簽名),支部有公章的應加蓋公章

7、主持人作總結。結合違紀案例,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8、主持人宣布閉會。

(7)黨員違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在支部大會上通報上級紀委對黨員的處理決定的前期准備工作:

1、召開黨支部委員會議,審閱違紀黨員的相關材料,學習相關黨紀條規,討論醞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支委會處理意見。

2、黨支部指定專人起草支部大會的議程,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草擬黨紀處分的決定文稿,並通知全體黨員參會,包括受處分人。

3、黨支部書記與違紀黨員談話,幫助其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同時向違紀黨員說明享有的權利,聽取本人對黨紀處理的意見或申辯。

4、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

5、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會議准備情況。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派人參加會議,予以指導。

❽ 主管領導對所管轄黨員違紀處理決定宣布後如何發言

1、調查核實。黨支部對違紀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反復核實無誤後,形成調查報告。
由案件檢查機關、上級黨組織或紀委查辦的,應向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黨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調查報告。即案件檢查機關所組成的案件檢查組就辦案過程、查證核實的主要問題及定性處理意見所寫的綜合材料;犯錯誤黨員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案件檢查組對犯錯誤黨員的書面意見的說明材料。黨支部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呈報審批
2、談話教育。與違紀黨員談話,進行幫助和教育,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這種談話,可由支部書記或紀律檢查委員找他談,也可由黨小組開會進行集體談話。
在召開支部委員會前,可以召開犯錯誤黨員所在黨小組會議,讓其他黨小組的同志了解違紀黨員犯錯誤的事實,醞釀討論對其處分意見,為參加支部黨員大會作好思想准備。但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決定。
3、材料見面。在召開支部大會之前,支委會應將所要做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的說明和申辯。
這里所說的事實材料,不包括調查報告、揭發檢舉材料、證明材料。見面須兩個人以上,並做好記錄。見面後,當事人應在材料上簽署意見,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或拒不簽字,負責見面工作的同志應做出書面說明。
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
4、召開支部委員會,根據案件檢查組提供的材料,依據黨紀規定,在案件檢查組處分建議基礎上,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支委會要認真研究黨委、紀委移交的違紀黨員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請調查組成員進一步介紹有關情況。在熟悉案情、學習相關黨紀處分條規的基礎上,支委會提出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處分決定文稿應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處分決定前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作出處分決定時,應認真考慮黨委、紀委的意見。
5、召開支部大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召開處分黨員的支部大會,應當通知包括犯錯誤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參加。違反紀律的黨員應當在支部大會上就自己的錯誤作出檢查,同時也有權利對所犯錯誤作出說明和進行申辯。參加支部大會的其他黨員應當對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支部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表明自己的態度和看法,同時也可以為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辯護。處分決定必須由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犯錯誤的黨員亦有權參與表決。

❾ 存在兩種違紀行為,規定應分別處以警告個嚴重警告,最後組織決定給予什麼處分

存在兩種違紀行為,規定應分別處以警告個嚴重警告,最後組織決定給予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即撤銷黨內職務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9)黨員違紀處分決定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❿ 黨員紀律處分決定需票決嗎

黨章第42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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