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留黨查看處分的黨員
㈠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______。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
留黨察看是黨紀律處分比較嚴重的一種。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員權利和職務受到限制。
1、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
2、黨外職務建議撤銷。如果留黨察看的黨員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領導職務,一般肯定會同時撤銷。如在政府擔任的職務會同時撤銷。
3、處分撤銷後職務安排。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時間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其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㈡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期內,又發現其應受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應受什麼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條例》第三章紀律處分作用規則,第二十三條違紀合並處理的規定: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依據這樣的情況,按照「留黨察看」處分的規定,可以給「留黨察看二年」處分;也可以維持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因為,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低於「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
㈢ 什麼是留黨查看處分
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如果其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還應當在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同時,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領導職務。黨員留黨察看期間,在黨內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認識並改正了錯誤,黨組織要按期討論恢復其黨員的權利,恢復黨員權利的時間應從留黨察看期滿算起;對於堅持錯誤不改的,應開除其黨籍。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具體時間可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具體情況確定,但留黨察看的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起始時間從有權批准給予此種處分的黨組織的批准之日計算。對於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如果在察看期間對錯誤沒有明顯改進,但又沒有完全喪失共產黨員的條件,可以延長留黨察看時間,延長的時間一般最短不少於三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時間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其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㈣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的權利____年,不得在黨內擔任其原職
二年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㈤ 對黨員的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對黨員的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之一。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七章、黨的紀律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5)受到留黨查看處分的黨員擴展閱讀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㈥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什麼,其代表資格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6)受到留黨查看處分的黨員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五條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㈦ 留黨察看期間,受處分黨員享有哪些權利
除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其他的都享受。
㈧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 )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
選C,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8)受到留黨查看處分的黨員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㈨ 受到留黨察看的黨員處分期滿後怎麼辦
受到留黨察看的黨員處分期滿後會恢復黨員權利。
根據《辦理程序試行辦法》:
第二條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後恢復黨員權利辦理手續,要堅持實事求是、分級管理的原則,做到及時、公正。
第三條 實行權利告知制度。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前30日內,所在黨支部的上級黨委(紀委)應當書面告知受處分的黨員辦理恢復黨員權利的相關事項。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應主動向所在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黨支部要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
第四條 實行留黨察看期滿公示制度。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受處分黨員申請後,於期滿後15日內必須在其所在黨支部和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在規定時間內,對其在留黨察看期間如有違紀行為的,黨員群眾可以向所在黨支部、上級黨委(紀委)署名舉報。
第七條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又沒有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一般應在公示期滿後30日內召開支部大會討論並形成決議。
第九條 因其他特殊情況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所在基層黨組織無法形成決定的,縣級以上黨委(紀委)視情況,有權作出是否按期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
第十條 恢復黨員權利的時間,從留黨察看期滿時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