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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管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4 06:20:18

『壹』 哈工程大學考試算違紀會有什麼後果

校學字〔2003〕12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校風建設,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根據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原黑龍江省教育委員會《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違反紀律的學生,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學;(六)開除學籍。
第三條 留校察看一般為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並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反紀律的學生,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的學生:(一)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二)被處以刑事拘留及被判處拘役或徒刑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對於打架、斗毆,侵犯人身權利的學生,視情況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一)凡動手打人,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二)動用棍棒、磚石、刀子等器械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三)在結伙斗毆中,雖未直接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態擴大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結伙斗毆的為首者從重處理;(四)對能主動承認錯誤並揭發他人者,從輕或免於處分。
第六條 偷竊、詐騙公私財物或破壞公共財物的學生,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一)價值不滿100元者,給予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二)價值在100元以上者, 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以現金、票證或其他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對品行不端造成惡劣影響,或對他人造成嚴重不法侵害的學生,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對在校內非法同居的學生視情節給予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九條 對收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的學生,視情況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一)凡參與收看淫書、淫畫、淫穢錄像片等淫穢物品的學生,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二)製作、傳播或在公共場所塗畫淫穢圖畫、書寫下流語言者,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提供偽證,偽造證明、塗改證件等弄虛作假的學生,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影響的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一)在餐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場所酗酒、哄鬧、摔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者;(二)私用電爐等電熱器或亂拉電線、破壞廣播喇叭等公共設施者;(三)因學習成績、畢業分配等原因,對教師或領導侮罵、滋事者;(四)拒絕、妨礙學校教育、管理人員執行公務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一)凡蓄意更改、盜用公共或他人計算機網路信息資源、破壞計算機網路正常運行秩序者;(二)盜用或利用他人帳號進行非法通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者;(三)利用計算機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及違反校規校紀的活動;查閱、復制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及違反社會公德的信息。
第十三條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下列學時的學生,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一)達12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二)達24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三)達36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四)達36學時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處分。無故夜不歸寢按曠課8學時計。
第十四條 考試考查違紀、作弊的學生,依據《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考試紀律及違紀、作弊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其它違紀行為,可比照本細則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從重或加重處分:(一)違紀後推卸責任、態度不好者;(二)對檢舉人、證明人威脅和打擊報復者;(三)第二次違紀或屢教不改者;(四)第三次受違紀處分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學生,同時給予下列處罰:(一)享受貸款者,視情況可終止貸款;(二)享受獎學金者,停發獎學金。
第十八條 處分的管轄與報批程序:(一)研究生、本科生和計劃內專科生的處分,由學生工作處主管;夜大生、函授生及其他成人教育類學生的處分,由成人教育學院主管。(二)記過(含記過)以下處分,一般由院系討論決定;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一般由院系提出處理意見,校主管部門審核,報主管校領導審批;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辦公會審批。(三)跨系的一般性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處牽頭處理;較嚴重的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處會同保衛處牽頭處理;涉及第十四條的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處會同教務處處理。(四)處分決定必須形成文字材料,一式兩份分別報各主管部門備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學校報省教育廳、國防科工委人教司備案。(五)處分應歸入學生本人檔案,並由學生所在院系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九條 對處分文件如有疑義,可在處分文件下達之日起,七日內向學生工作處提請復議,逾期將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對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自文件下發起限5天內辦完手續離校。對無理取鬧,拒不離校者,按校外人員鬧校由保衛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關於撤消違紀學生處分的規定: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滿一年,對所犯錯誤確有深刻認識,學習態度端正且學習成績及思想各方面表現良好,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現,經學生本人申請,學生所在院系綜合審核通過,報學校討論同意,可撤消對其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細則》自動廢止。未詳之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疑難問題由主管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決定。

『貳』 上述違反國家規定的監理應受到什麼處罰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倩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築工程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參考資料:ke..com/%B7%A8

『叄』 申報林業高級工程師受過處分人員可以申報嗎

這是我從網上找到的相關資料,不知有用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資格標准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能運用先進的理論和技術,獨立解決生產或科研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益;發表、出版或撰寫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或學術、技術報告;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能較熟練地運用外語、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從事森林培育、森林經營、調查規劃、資源監測、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林政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森林生態、園林綠化、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林特產品、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森林旅遊以及相關專業的規劃、設計、生產、加工、研究、推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第二章申報條件第三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一)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第四條學歷、資歷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學專科學歷且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准)。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取得工程師資格後,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第三章評審條件第六條專業理論知識要求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以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及《江蘇省實施〈森林法〉法》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了解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第七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省林業主管部門下達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或本專業的各級技術標准,且為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三)制定本系統、本部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技術規定4項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四)市(廳)級以上林業工程建設項目及技改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五)市(廳)級以上森林保護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六)市(廳)級以上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調查規劃、林業專業調查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七)研究開發林業及相關專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2項以上,且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八)林業技術服務、科技管理、技術培訓、體系建設等工作的業務技術骨幹。第八條業績、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准)。(二)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取得明顯的經濟、生態、社會效益。(三)作為主要參加人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准1項以上或企業技術標准2項以上,並經有關部門批准頒布實施。(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林木良種繁育和品種改良工作,推廣造林面積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15%以上或推廣經濟林面積3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20%以上。(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營林工程10萬畝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且林木蓄積年增長率10%以上。(七)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培育林木良種合格苗10萬株以上,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八)在森林保護責任區內連續5年或累計8年達到森林災害控制責任指標,或在預防和撲滅森林災害中應用新技術作出重要貢獻。(九)主持職責范圍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工作,轄區內森林受害率明顯下降,防治率、監測覆蓋率、種苗產地檢疫率不斷提高,達部省級標准。(十)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縣以上森林調查或林業專業調查3次以上,經省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十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以上森林公園建設技術工作或重點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有突出成績,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十二)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等項目中,作為主要參加人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20%以上的2項(或30%以上的1項),或所主持開發的新產品被評為國優、省優、部優或綠色食品。(十三)在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的林業綜合服務工作和林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好科技企業,加強科技成果、科技檔案、業務培訓與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獲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或表彰。第九條論文、著作要求取得工程師資格後,論文、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在省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上作為第一作者宣讀、交流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四)撰寫地市級以上本專業較高水平的技術培訓教材、講義5萬字以上(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五)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為解決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或經同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已取得預期效果的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2篇以上。第十條外語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考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第四章附則第十二條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序送評。第十三條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第十四條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肆』 公司對工程事故處罰的方案文本

(事故)責任追究管理條例 1 目的 為了明確工作責任追究的范圍、原則、依據及行政處罰、經濟賠償、經濟扣罰量化措施,維護公司正常運作秩序和經濟利益,特製定本管理條例。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 3 管理職責 3.1 總裁辦是責任追究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計督導實施與責任追究的管理工作,對責任追究的規范性、統一性進行審核管理。 3.2 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負責產品質量問題的責任追究。 3.3 各部門負責職能許可權范圍內的責任追究並配合總裁辦、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 4 責任行為的定義及行政處分的種類 4 .1 責任行為是指員工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公司制度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1.1故意責任行為是指員工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公司利益的後果,卻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行為。 4.1.2過失責任行為是指員工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公司利益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損害公司利益結果的行為。員工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構成嚴重過失責任行為。 4 .2 行政處分種類:通報批評、罰款、降級或調崗、降職、開除。 5 責任追究的依據 5 .1 公司范圍內的各類體系文件、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公司管理制度」。 5 .2 公司承包方案、各管理層級簽訂的承包合同、各部門職責劃分、職位說明書。 5.3國家法律法規、管理慣例、行業慣例、基本常識等。 6 責任追究的原則 6 .1 實事求是原則。對員工的故意或過失責任行為,應以事實為依據,准確地認定責任的性質,依照本條例,追究其責任。 6 .2 歷史原則和相近原則。處理結果原則上遵循本條例,如本條例中未規定,則按照以前處理歷史原則和相近原則處理。 6 .3 連帶責任原則。責任追究的范圍除直接責任人外,還包括其直接領導、相關間接領導。授權人對授權不當導致被授權人發生責任事項的,授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6 .4 鼓勵創新原則。公司鼓勵技術創新,對技術創新失敗的損失不追究責任。但技術創新的操作應符合技術管理、新產品開發、工藝改進等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規定,如有違反將按規定追究責任。 7 責任追究的管理規定 7 .1追究責任的事項分類 7.1.1按是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分為有經濟損失事項和無經濟損失事項。 7.1.2有經濟損失事項:因工作失職、玩忽職守或違反工作制度和紀律,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及不良影響者或顯性潛在經濟損失的事項。 7.1.3無經濟損失事項:存在工作失職、玩忽職守或違反工作制度和紀律的行為,在公司產生了較壞影響,但未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無明顯的經濟損失的事項。 7 .2責任追究 7 .2.1有經濟損失事項的經濟賠償 1)損失事項的分檔:1檔為「一般損失」(1萬元[含]以下);2檔為「較大損失」(1-5萬元[含]);3檔為「重大損失」(5-10萬元[含]);4檔為「特大損失」(10萬元以上)。 2)經濟損失原則上根據各級過失責任界定按下表賠償,單個事項個人賠償部分總額最高限制在當事人年度總收入的15%;嚴重事項,總裁辦可提請總裁辦公會最後裁定。 過失責任事項損失額 (注釋1) (A) 賠償額度 (B) 賠償額度的比例分配(參考) 賠償累進比率(注釋2) 次要責任 主要責任 直接領導責任 間接領導責任 (1檔) 一般損失 ≤1萬元 25%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2檔) 較大損失 >1、≤ 5萬元 20%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3檔) 重大損失 >5、≤ 10萬元 15%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4檔) 特大損失 >10萬元 10% (A)的10%以下 (A)的30%-60% (A)的20%-45% (A)的10%-30% (注釋1)過失責任事故損失額: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調查、處理該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費用,責任事故損失額由總裁辦根據情況確認。 (注釋2)累進比率賠償定義:損失金額先按1檔計算賠償比率,超出1檔部分按2檔計算賠償比率,超出2檔部分按3檔計算賠償比率,超出3檔部分按4檔計算賠償比率。例:某人造成公司損失11萬元,責任賠償額計算為=1萬*25%+4萬*20%+5萬*15%+1萬*10%=1.9萬。 備註:1)壞賬損失責任追究按《應收款管理制度》執行; 2)積壓物資報廢損失責任追究按《積壓物資管理辦法》執行。 3)故意所為導致的責任事故,當事人除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外,還可處以損失金額1倍以內的經濟賠償或經濟扣罰。 4)事故發生後,通過當事人自身的積極努力主動挽回的,且實際款項已劃入財務賬的,損失額可以從確認的額度中扣除,但由責任追究或其它部門通過其它途徑挽回的除外。 5)當事人拒絕履行經濟賠償責任的,賠償款從其在公司可獲得但尚未分配的一切利益中直接扣除。 7 .2.2無經濟損失事項的經濟扣罰 對於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A、B類事件(見附件1、2)(如違規違紀操作、盜竊未遂、暗中服務或投資商業競爭對手等)對相關責任人按問題輕重給予10~3000元的經濟扣罰: 1)問題較重: A類事件,1000~3000元, B類事件500~1000元; 2)問題較輕: 與A、B類比較情節較輕,酌情扣罰10~500元 7 .2.3行政處分 7.2.3.1行政處分與經濟賠償或經濟扣罰同時執行。 7.2.3.2對故意或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或有A、B類事件行為的,視具體情況分別執行以下行政處分:通報批評、降級、調崗、撤職、開除。 7.2.3.3對違反國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予以開除。 7.2.3.4由於責任事故被開除的員工,不得再次聘用。 7 .3責任追究中從輕或從重處理要求 7.3.1對當事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處理的幾種情況: 1)積極配合責任追究部門追索損失,並且實際追索金額不低於利益損失金額50%。 2)責任事故發生後,調查程序啟動前,主動講明真實情況,或主動提供重要線索,檢舉揭發其它正在進行的責任事故,經查證屬實。 3)檢舉揭發其它已發生但尚未被查處的責任事故,協助處理機構調查、取證並取得實質性進展。 4)調查(法務、審計)程序啟動後,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同時採取切實可行的行為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 5)事實證明當事人完全不是故意,而是工作中的過失造成的損失,可以視情況酌情降低處理。 7.3.2對當事人應從重、加重處理的幾種情況: 1)採取諸如拒絕提供資料、毀滅證據、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撓責任追究部門與人員正常的調查工作。 2)對調查人員、舉報人員、證人、申訴人實施威脅、利誘、打擊報復等行為。 3)一年內就同一問題受到二次及以上處分。 7 .4 責任追究處理程序 7.4.1責任追究處理文件審批程序 1)總裁辦(審計督導)負責的:審計督導人員提出處理建議→總裁辦主任審核→執行副總裁批准→總裁批准。 2)其他部門: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主管總監審核→執行副總裁批准(如開除應經總裁批准)。 7.4.2批准後的責任追究處理文件由總裁辦公布或傳達至相關人員。 7.4.3責任處理的執行 1)對於各種經濟處罰和人事的降級、開除等行政處分,在下發處理通報後,由總裁辦負責執行和監督。 2)對責任事故應負責任並有重大嫌疑的當事人,在責任追究部門介入調查後尚未獲得足夠證據或尚難完全推定其行為責任前,為防止責任確定後難以執行,總裁辦、財務部等應根據有關指令暫時凍結當事人各項利益的發放。 7.5.4 處理文件由總裁辦歸檔。 7 .5其它事項 7.5.1對於本管理條例及附件中的A、B類事項未明確列舉但發生了的責任事項,公司可臨時作出裁決,但相關責任追究應符合本條例所制訂的原則。責任事項處理完畢應及時根據實際處理程序修訂補充本管理條例。 7.5.2責任界定時,若其它相關制度規定與本條例不相符時,以本條例的規定為准。 希望採納, 謝謝1

『伍』 有誰有安全生產關於事故報告和處理方面的處分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准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准,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車間管理規章制度
一、車間辦公室工作人員,應辦事公道,作風正派,說話和氣,待人禮貌。
二、因事到小組辦事,不得在生產區域閑逛,不得聊天,不給職工散布消極的東西。
三、每周召開一次車間管理人員,班組長參加的車間生產會議:檢查生產進度、質量情況,調度是否得當,有無窩工現象(工序銜接是否合理)。發現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措施。
四、每月召開一次質量分析會,分析人員思想、設備、技術狀況以及原輔材料等諸因素,找出影響質量的重要原因,及時提出辦法和措施。
五、堅持每月對原輔材料使用情況的檢查,分析超定額造成浪費的原因,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總結節約原輔材料的經驗,表彰好人好事。
六、堅持安全文明生產,做到每月定期檢查兩次,內容:(1)設備安全與衛生情況,(2)電器是否正常運轉。(3)產品是否堆放整齊。(4)環境是否清潔衛生。
七、搞好原始記錄和日報工作,准確及時地綜合反映車間每日完成任務的進度,按時報送職能科室。搞好原始記錄的收集整理,並利用資料分析生產活動的各種情況、指導生產,為總結提高打下良好基礎提供可靠資料。做好"五帳一卡"的完善和歸檔工作("五帳":產量、質量、考勤、用料、安全生產帳;"一卡"工具管理卡)。支持班組統計員工作,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協助他們妥善保管小組的各種原始記錄,以備存查。

1、考勤管理

『陸』 別人工程中標後賣給我,這樣在法律上會受到什麼處罰

這種行為屬於《建築法》所指的轉包行為,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專承包的工程轉屬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柒』 建築工程中那些部門可以作出行政處分

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如地、市級的住建委,或省級住建廳。
樓上答的質監站叫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是住建委的派出機構,不是權力機構,只有對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的監督責任權力,沒有行政處分、處罰權力。

『捌』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招投標,采購,人事安排情節嚴重的給什麼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玖』 政府對於房屋違規建築的處罰是怎樣的



違章建築處理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拾』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行政處分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規定,處分如下:
第十二條對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審批許可權依法給予警告,並作如下處理:

(一)企業新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不批准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
(二)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批准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三)企業在資質延續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予延續;企業按低一等級資質或縮小原資質范圍重新申請核定資質,並一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第十三條對弄虛作假取得資質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撤銷其相應資質,且自撤銷資質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
第十四條被核查企業拒絕配合調查,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相應反映真實情況說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資質申報。
第十五條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委託進行核查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逾期未上報核查結果的,住房城鄉建設部給予通報批評,且不批准被核查企業的資質申請。
第十六條對參與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或為企業提供虛假證明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抄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對參與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企業資質申報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作為企業或個人不良行為在全國誠信信息平台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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