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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總包

發布時間: 2020-12-13 21:22:13

違法分包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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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有效合同。
三、丙方的法律地位及權利
丙方的法律地位由於所處合同的不同,其法律地位也不相同。在《機械租賃合同》中,實際為勞務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整個公路建設施工合同中他又處在實際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實際施工人是指非法轉包的承包人。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聯合施工協議》如上文所論述,實質為非法轉包合同。因此,丙公司作為非法轉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整個建設施工合同中其法律地位應為實際施工人。
丙方作為實際施工人依約提供了勞務服務,實際履行了總承包人甲公司與分包人乙公司之間的分包合同並與總承包人甲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丙方所提供的勞務服務也完全物化在整個建設工程之內,甲方作為總承包人已經與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獲取了該部分勞務所得到的成果,此時,如果不賦予丙方這一實際施工人向總承包人主張勞務報酬的權利,顯然違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四、三方協議的性質及其約束力
三方協議的性質問題,產生了很大的爭論。第一種觀點認為,該合同系附條件合同,其條件為「甲公司付款給乙公司」;第二種觀點認為,系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第三種觀點認為,是三方當事人就工程款的履行新簽訂的合同,系普通的無名合同。
前兩種觀點,顯然是不正確的,第三種觀點更為妥當。首先,附條件合同,其條件必須要合法。而本案若要認定條件為「甲公司付款給乙公司」,則意味著承認甲公司作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可能。其次,為第三人給付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利用合同為第三人設定義務。第三人處在合同之外,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債務人仍應承擔責任。但是,本案三方協議是甲、乙、丙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的,甲公司理應是當事人,而非第三人。甲公司作為三方協議當事人,自然也要受其約束,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另外,三方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實質,是合同內容及其履行起始時間界限,而非附條件。
既然三方協議作為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合法生效,當事人就應依約執行。可是,甲公司在簽訂合同之後,陸續給付乙公司工程建設款30多萬元,卻未按照合同約定為丙公司代扣款項,明顯違約,其對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丙公司不僅可以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行使權利,要求甲公司承擔給付乙公司所拖欠的工程款,而且可以依據三方協議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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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違法分包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承包人轉包項目或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上述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違反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對於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⑶ 哪些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內包合同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容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⑷ 什麼是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其區別

1. 非法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2.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3.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工程的非法分包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後果如下:

1、行政責任:

(一)建設單位非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工程合同價百分之零點五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接受非法轉包的建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法律後果: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解釋,分包合同違法的,分包合同無效。

(二)建設單位非法轉包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建設合同,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三)建設單位對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非法分包工程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非法轉包合同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轉包的概念並結合建設部體改法規司1996年頒發的(96)建法法字第14號《關於如何界定工程轉包分包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後,並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後,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後,在轉包人並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違法分包-網路轉包-網路

⑸ 如何區別違法分包和合法分包

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凡違反下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

  1. 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 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 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4.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⑹ 建築工程總承包將部分主體違法分包的處罰是那些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回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答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⑺ 屬於違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1.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⑻ 什麼叫工程違法承包

違法分包、轉包的概念表述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設工程可以進行分包,但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否則即構成違法分包,而轉包則是違法和受禁止的。
我國《建築法》第29條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我國《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國務院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12條規定:「承包單位可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但承包單位不能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而從中漁利。」建設部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建築企業是直接進行施工的單位,只能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工程總分包,不得轉包工程。」
以上有關工程分包的法條內容均是指合法、規范的工程分包,事實上,建築市場中還存在大量的違法、不規范分包現象。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違法分包行為作了列舉式的界定,該《條例》第78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有的專業人士將違法分包又稱為「不規范分包」,並將「不規范分包」定義為「指工程承包方未獲得發包方的同意或者雖獲得發包方的同意,但沒有按規定將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安裝單位造成越級分包的行為」。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三款規定,工程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該條例中所指的工程轉包,與《合同法》第272條的禁止轉包的規定內容是一致的,故即是違法轉包的概念。建設部《建設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對工程轉包也作了類似的定義,即指「建築施工單位以營利為目的,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不對工程承擔任何技術、質量、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建設工程法律專家朱樹英先生對工程轉包的定義與建設部規章的定義基本一致②。建設部規章及朱樹英先生所作的定義對接受轉包的實際承包人主體僅限於「其他施工單位」或「其他建築安裝單位」,與建築市場中大量存在實際承包人為個人的現象出入較大,故該定義顯得窄了些,鑒此,一些學者對工程轉包定義為「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義務,將其承包的工程轉給他人施工,不對工程承擔技術、質量、經濟等法律責任的行為」。

⑼ 《建築法》在禁止轉包,禁止違法分包方面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⑽ 如何區分違法轉包和合法分包

非法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分包:指已經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轉包與分包是兩個既有相似又有區別的概念。其中相同之處在於,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應由自己完成的建設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的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即: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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