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污染
企業要嚴格控制污染環境的不利因素,嚴把生產關,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要更新,嚴格按照環保局規定的制度執行,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企業的建築可以使用太陽能採暖,太陽能製冷、太陽能發電,太陽能照明等。
個人要從自身做起,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文明乘車,盡量不開車,採用低碳環保的出行方式,個人要盡量使用節能的產品,如太陽能的照明,太陽能微廚。
為了子孫的藍天白雲,讓我們共同努力!!
⑵ 企業如何面對環境污染
當前中國企業處在轉型之中,面對大量社會問題和環境問題,企業已經進入將社會責任、環境責任作為競爭要素進行全面競爭的時代。
以治水為例,我國水環境形勢嚴峻,環境保護部近期公布了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2013年度考核結果的公告。公告顯示,仍有17.2%的考核斷面為劣V類斷面,總磷、氨氮等污染日益明顯,除松花江流域外,各流域均存在總磷超標的問題,我國的水環境不同程度地有所惡化。
這其中,工業廢水占水污染排放總量60%以上,如此巨大的體量下,每年還有相當數量的工業企業違法排污,在此背景下,企業該承擔哪些責任?對於企業而言,抓住末端治理誠然重要,管好排放源頭更加重要,效果也會更明顯。
所以,無論從排污總量、對環境的危害等多個角度看,企業的環境責任將在水污染防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而國家在水環境治理的相關政策中也應強調企業的環境責任建設。
企業了解自己的責任嗎?
治水應注重企業環境責任建設
如何有效堵住工業廢水的排放源頭治理好工業廢水排放?除了加強執法監管,企業自身的環境責任意識在水污染防治中也理應發揮更大作
用。然而目前,有些企業對環境責任尚不理解。他們認為,作為市場中的盈利機構,當然要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經營宗旨,環境保護與其何干呢?顯然,這樣的想法
是錯誤的。
任何企業都具有公共性,尤其是上市公司,公眾是其主要的利益相關方,作為公眾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其中就包括環境保護責
任。而且,企業面臨環境監管風險,基於股東和經營業績最大化的直接需要,也有必要擔負環境保護責任。而在環境監管約束日益嚴格、激勵日益明顯的情況下,企
業還可能因為減少廢水等污染物排放和保護環境而提升經營業績。
作為上市公司,不僅要追求經濟效益,更要以環境守法為己任。傳統企業和現代企業的分水嶺就是社會責任,現代企業在為社會提供商品的
同時,還需要正確引導社會的理性消費,不能脫離了資源支撐和環境承載能力的現實。上市公司環境責任危機事件的時有發生表明,迫切需要不斷規范和完善上市公
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當前,環境責任更需要從污染治理向全面的環境責任管理轉型。
企業怎麼履行責任?
履行環境責任首先要守法
對於企業而言,所謂環境責任,首先就是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廢水排放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生產權利的話,那麼引入並使用相應的技
術設備控制其排污規模就是義務或責任了。盡管履行這樣的責任會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企業的經營成本,但假如企業任由廢水等污染排放到環境中而不加以控制,那
么,它就是在向社會和公眾轉嫁成本。在市場理性的情況下,這樣的企業顯然無法獲得公眾的信任,也無法得到市場投資者的青睞,並有損其市場價值。
逐利是企業的本能,但逐利必須有底線。守法是企業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對企業應更多關注其是否守法或違法,如果違法排污就必須
嚴懲。新的《環保法》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明確提出,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
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嚴厲處罰偷排偷放等5類惡意違法行為,將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這對地方政府
和監管者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守法,而且要模範地守法、嚴格執法。
當然,企業保護水環境絕不僅僅意味著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即可,而需要做更多工作。這一方面與法律法規本身無法完全克服道德風險的特
征有關。出於各種原因,現有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實際上無法真正完全覆蓋各種生產經營過程;另一方面,即便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排放污染,企業也有必要從履行環
境責任的角度來盡最大可能控制廢水污染排放。
企業能否做到責任自律?
企業面臨信息披露與公開機制挑戰
企業為何要在環境責任上「自律」?事實是,在大數據的信息化時代里,企業將不得不在環境責任上克服來自「信息披露和公開」機制的挑戰。
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公眾型企業(上市公司為主)必須公開經營上的系列指標,以供公眾監督,目的是為了增加企業經營透明度、維護股東投資者的利益。近期以來,隨著水環境污染加劇,將相關水污染排放指標納入信息公開體系已是大勢所趨。
比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曾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環境保護部也最新公布了《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
辦法》(徵求意見稿)。盡管這些規定並沒有強制各類企業公布所有的水污染排放數據,但可預見的是,在未來,包括水污染排放在內的各類環境指標都將極有可能
被納入強制性公開的范圍。
還應注意到,在環境信息公開的推動過程中,已經公開環境信息的同行業公司必然會對其他公司形成倒逼,促使其他公司加強履行環境責任,逐步公開其環境責任信息。
有關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與其市場價值的關系,學界有過深入論證。一項針對北美(美國與加拿大)的研究顯示,初看起來,企業違法排污與
其市場價值之間似乎沒有直接關系。對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後的外部懲罰並不能影響市場投資者對這一企業的投資決策,公司市場價值沒有明顯變動。但隨著
政府外部懲罰次數的增加,市場接收到這一信息後,公司股價便明顯下浮。在企業評估和審視自身環境責任的過程中,即便來自外部的懲罰較弱,一旦這樣的懲罰信
息經由披露並不斷強化,公司價值便會受到影響。
當前,我國在促使企業承擔環境責任方面也在不斷推進能力建設,並已經具備了相應的技術條件。比如,我國在主要工業廢水排放源都建立
了在線監測和監督體系,有著較為完善的標准制度。若能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框架下,更具針對性地制定水污染防治政策、實現水污染信息公開,這些條件
都將很好地成為推動企業承擔其環境責任的重要基礎。
⑶ 什麼叫做環境污染什麼企業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如何判定
環境污染指來由於人為的因源素,污染物質進入環境,使自然環境的組成、狀態發生了變化,結構、功能遭到破壞,引起環境質量惡化,生態系統破壞和對人類生產、生活產生危害的現象。具體說來,環境污染是指有害的物質,主要是工業的"三廢"(廢氣,廢水和廢渣)對大氣、水體、土壤和生物的污染。環境污染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由物質引起的污染和雜訊污染、熱污染、放射性污染或電磁輻射污染等由物理性因素引起的污染。
一些重 輕工業如化肥廠,還有食品加工,造紙業,煤礦加工,石油提煉等比較容易污染環境
標准你要看那方面的,有聲音的,大氣的,水的,還有電磁的等.判定你要依照國家頒布的環境污染法律條文 各方面都有具體的規定 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希望您能明白了
⑷ 看看哪些企業正在污染大氣環境
石家莊市趙縣北王里鎮耿森煤業、星火煤業、潤龍煤業和贊皇縣邢郭鄉錦華煤業等儲煤場,贊皇縣邢郭鄉呂安國石灰廠,平山縣東回舍鎮多家石灰加工廠,無環保審批手續,違規生產,污染環境。責令停產治理、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未經批准不得生產。
責任單位:石家莊市環保局,趙縣、贊皇縣、平山縣政府。
石家莊市贊皇、高邑兩縣的力馬、聚祥泰、匯澤、盛澤、聖凱等20餘家陶瓷加工企業,煙粉塵排放污染環境。責令停產治理、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石家莊市環保局,贊皇縣、高邑縣政府。
張家口市宣化縣趙州鎮富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料場無防塵抑塵措施,豎爐煙塵排放超標。責令停產治理,督導完善環保設施。
責任單位:張家口市環保局、宣化縣政府。
承德盛豐鋼鐵有限公司,部分料場未苫蓋,污染環境。責令限期整改到位,上報整改情況。
責任單位:承德市環保局、寬城滿族自治縣政府。
秦皇島市撫寧縣撫寧鎮鍾庄村塑料顆粒廠,無環保手續,無污染治理設施,違法生產。責令停產治理,未經批准不得生產。
責任單位:秦皇島市環保局,撫寧縣政府。
唐山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未按環評要求建設沼氣收集處理裝置。責令落實環評要求,限期建成沼氣收集處理裝置。
責任單位:唐山市環保局。
唐山遷安市翔隆實業有限公司,未通過環保驗收,長期違法試生產。責令限期驗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逾期未驗收責令停產。
責任單位:唐山市環保局、遷安市政府。
廊坊霸州市楊芬港鎮褚東村陳少亮個體噴塗廠,無環保審批手續和治理設施,違法生產,污染周邊環境。責令依法依規取締到位。
責任單位:廊坊市環保局、霸州市政府。
保定蠡縣橡膠工業園區的華橡、億達、東正等60餘家橡膠企業,未實施環保治理,有的未安裝集塵吸附裝置,煙氣直排,有的不能及時更換吸附劑,集塵吸附效果差。責令停產治理,未經批准不得生產。
責任單位:保定市環保局、蠡縣政府。
滄州獻縣劉東城鎮李金平廢鋼筋加工廠土窯煙塵無組織排放;永紅瑪鋼廠淬火工段煙氣直排,污染環境。責令停產治理,未經批准不得生產。
責任單位:滄州市環保局、獻縣政府。
滄州渤海新區中鐵裝備製造有限公司,高爐出渣口吸塵罩密閉不嚴,新建冷軋生產線未批先建,有近期施工跡象。責令停止施工,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未經環保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恢復建設。
責任單位:滄州市環保局、渤海新區管委會。
衡水冀州市晉煤銀海化肥有限公司,65噸鍋爐批建不符、違法生產。責令停產治理,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未經環保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責任單位:衡水市環保局、冀州市政府。
衡水冀衡葯業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深州萬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碩騰(深州)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廢水、異味及固廢污染環境。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整頓,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加強工業園區環境監管。
責任單位:衡水市環保局、深州市政府。
邢台內丘縣明磊石灰廠,粉塵直排,污染環境。責令停產治理,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責任單位:邢台市環保局、內丘縣政府。
邯鄲邯鋼豐達冶金原料有限公司,煙囪冒黃煙,出焦無組織排放。責令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邯鄲市環保局、峰峰礦區政府。
邯鄲武安市部分鄉鎮大面積焚燒秸稈,污染環境。責令追究責任人責任,查處情況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邯鄲市環保局、武安市政府。
定州市留早鎮大興庄村化鋁加工廠,無環保審批手續,無污染防治設施,煙氣直排,污染環境,取締後擅自恢復生產。責令按照網格化監管要求切實取締到位。
責任單位:定州市政府。
河北辛集市天玉玻璃有限責任公司,部分污染治理設施未運行,煙氣直排,污染環境。責令立即停產,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限期驗收。
責任單位:辛集市政府。
⑸ 企業應如何正確處理環境污染事故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之抄後,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控制污染;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市民首先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可撥打「12369」舉報電話,在緊急情況下也可直接撥打「110」,以便有關部門及時掌握污染信息,採取措施。其次,可採取自護性措施,減少污染影響。再次,要聽從有關部門指揮,配合污染事故處理。最後,若有可能,第一時間搜集和保全有關證據,為有關部門處理事故、追究責任提供依據。
⑹ 環境污染企業鑒定標準是什麼
信息
書名:最新造紙企業環境污染處罰認定標准與行政復議處理辦法及訴訟應對
市場價:998元
作者:編委會
冊數規格::全四卷16開精裝
出版社:中國科技文化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
簡介
最新造紙企業環境污染處罰認定標准與行政復議處理辦法及訴訟應對解決實務全書
最新造紙企業環境污染處罰認定標准與行政復議處理辦法及訴訟應對解決實務全書
詳細目錄
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篇企業環境管理規劃與行政審批
第一章企業環境管理及參考標准
第二章企業環境審批依據與程序
第三章企業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程序
第四章企業環境信訪與環境糾紛處理程序
第二篇企業環境投入內部成本核算與控制
第一章導論
第二章環境成本概述
第三章環境成本計量
第四章環境成本會計
第五章環境成本報告
第六章環境成本審計
第七章環境成本控制模式
第三篇企業環境違法認定法律解釋
第一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第二章環境保護法律概念
第三章環境保護法律職責與許可權
第四章環境保護法定時限與執法工作程序
第四篇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
第一章違反禁止建設項目管理規定類
第二章違反環評制度類
第三章違反「三同時」制度類
第四章違反排污申報登記制度類
第五章違反現場監督檢查制度類
第六章違反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規定類
第七章違反排污總量與排污許可證制度類
第八章違反排污口規范管理規定類
第九章違反限期治理、限期糾正與改正管理規定
第十章違反排污收費制度、行政處罰環境管理類
第十一章違反污染事故管理規定類
第十二章違反環境標准、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志產品、有機食品、清潔生產環境管理規定類
第十三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章違反雜訊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章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規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其他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五篇企業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
第一章簡易程序
第二章一般程序
第三章執行程序
第六篇對企業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罰款幅度的裁定
第一章環境標准問題解釋
第二章環境監測問題解釋
第三章排污費及其他環境收費問題解釋
第四章環境處罰問題解釋
第五章對幾個具體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罰款幅度的裁定
第六章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罰款幅度的一般裁定
第七章對「罰款裁量參考換算表」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第七篇企業環境污染處罰行政復議
第一章企業環境污染行政復議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企業環境污染行政復議的機構
第三章企業環境污染行政復議申請范圍
第四章企業環境污染行政復議管轄
第五章企業環境污染行政復議參加人
第六章企業環境污染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第七章企業環境污染行政復議證據
第八章企業環境污染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第九章企業環境污染行政復議的期間與送達
第十章企業環境污染行政復議的法律責任
第八篇企業環境污染處罰的行政訴訟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企業環境污染處罰的爭議范圍類別
第三章企業環境污染處罰的行政訴訟受理管轄
第四章企業環境污染處罰的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五章企業環境污染處罰的行政訴訟證據
第六章企業環境污染處罰的行政訴訟的程序及法律適用
第七章行政訴訟的期間、送達與費用
第八章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
第九篇企業環境處罰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及運用
第一章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規則
第二章提供證據的要求
第三章程序的問題
第四章質證
第五章認定證據規則中的基本問題
第六章有關認定證據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規則
第七章行政訴訟證據規則與認定
第十篇企業環境行政訴訟的賠償問題解決
第一章行政賠償概述
第二章行政賠償的范圍
第三章行政賠償請求人
第四章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第五章行政賠償程序
第六章行政賠償的方式與計算標准
第七章行政追償
附錄:相關環境法律及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晌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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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政府治理環境污染的政策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政府治理環境污染的政策對企業的影響:
1、企業發展與國家宏觀經濟息息相關,國家政策版的制定和出台是一個權復雜和長期的過程,政策制定的周期往往滯後於企業和行業發展的現狀,這給企業經營造成一定的決策盲區。
2、必須把握宏觀經濟規律,了解國家經濟政策方向,及時調整企業發展戰略,轉變發展方式,搶抓市場成長機遇。
3、工業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採用先進的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
4、按照環保法律有關規定,對企業浪費能源和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
5、企業在生產中應該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⑻ 如何解決關閉企業遺留的環境污染問題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大量企業由於布局調整、結構優化等原因被關閉、停業或搬遷,由此產生了大量的環境遺留問題,例如工業固體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堆放、土壤污染、水體污染等。對於大中型企業,可以在兼並調查時清算污染欠賬,但對於大多數中小型污染企業,在關停後往往找不到企業主,或者無力支付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的費用,使得這些遺留環境問題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對周邊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影響,也對後續土地的再利用和再開發留下了嚴重的環境安全隱患,成為影響和制約區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眾所周知,污染企業遺留環境問題,尤其是污染場地的土壤修復,所需資金巨大。為保障群眾人身健康安全,政府往往不得不承擔這一開銷,對財政造成巨大壓力。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多元投融資機制,解決環保投入不足、投入效率不高的問題。環境基金制度作為解決環境遺留問題的一種經濟手段在國外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美國和日本均有成功的經驗,但我國在此領域的研究和實踐尚未開展,亟需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環境基金的建立形勢、基金來源、用途及操作流程、政策法規支撐等制度構建開展相關研究,為我國在一定程度和范圍上解決以上環境問題提供切實可行的途徑和方法。
1 國際環境基金制度簡介
發達國家的工業化進程較中國早,也曾經歷過由 於產業結構、布局調整等造成大量企業關停、搬遷,深受遺留環境問題困擾的階段。因此,在遺留環境問題治理,尤其是污染場地的治理和管理方面經驗教訓也 較為豐富。其中,環境基金制度作為解決環境遺留問題的一種經濟手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的超級基金,日本的多種環境基金等。
1.1 美國:超級基金
20世紀70年代,美國頻發遺留場地污染事件,由此產生的土壤污染和水體污染對當地居民的身體健康 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例如發生在紐約州的萊夫運河 (Love Canal)化學垃圾污染事件。為此,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映、賠償和責任法》(CERCLA,又稱《超級基金法》)。在該法案中最重要的內容是創建了 「超級基金」,用於高污染、有害廢棄地的治理。
超級基金以信託基金的形式建立,初始資金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對生產石油和某些無機化學製品行 業徵收的專門稅,二是聯邦財政。1996年修改超級基金法的時候,基金總數擴大,來源包括企業附加稅、聯邦普通稅、基金利息和費用承擔者追回的款項等。超級基金的運行機制是「先治理,後追責」。根據《超級基金法》的規定,當污染場地的治理責任主體不能確定, 或無力承擔相關費用時,即採用超級基金來支付整治修復費用。之後,超級基金通過提起訴訟,向能找到的責任主體追索其所支付的治理費用。
盡管《超級基金法》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基於其對解決遺留污染問題所做的創新 和所取得的顯著成效,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污染修復環境立法的重要借鑒。
1.2 日本:多種環境基金
上世紀中葉也是日本飽受環境污染災害的時期。 對於如何籌措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的資金,日本 通過立法或訴訟和解等途徑,建立了多種環境基金。 包括:依據《公害健康被害補償費》設立的環境基金,主要用於被認為是水俁病、哮喘病患者的補償;通過東京大氣污染訴訟和解設立的大氣污染特別賠償基金,等等。
日本環境基金有很多種,盡管補償對象、資金來源、使用途徑、操作程序等方面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特 點是具有非常嚴格的實施規范和嚴厲的處罰措施。這對於保證資金的正常、長久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2 我國遺留環境污染問題解決現狀
經過數十年的工業化進程,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進步,但也付出了沉重的資源環境代價。 20世紀90年代起,由於產業結構調整、城市布局調整等政策措施的實施,眾多企業被關停、搬遷,也有大量中小型企業在經濟浪潮的席捲下破產關閉。隨著企業的關停、搬遷,遺留的環境問題開始凸顯。尤其是原企業場地的土壤污染、水體污染、危險廢物堆存等環境污染問題,對周邊群眾的人身健康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且隨著城市化進程,部分污染場地被納入居住用地或商業用地,使得當地居民遭受到長期的潛在威脅。在原污染場地上建設住宅小區,被居民知曉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現象曾經真實發生,這也使得污染土地的再利用和再開發也受到嚴重影響。
2.1 「企業排污,百姓遭殃,政府買單」現象普遍存在
盡管根據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且企業、 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分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理。」但對於企業破產關閉後的污染問題由誰承擔並未給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因此,大多企業在破產、關閉、搬遷過程中,由於法律制度、環境標准、責任追究機制以及資金保障上的缺失,善後處置方案往往集中在人員安置和資產債務處置,而對環境治理和污染賠償問題重視不足,對於污染區域的環境恢復與治理更是少人問津。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及賠償責任最終轉移給地方政府,造成「企業排污,百姓遭殃,政府買單」現象普遍存在,不但給地方政府財政造成極大的壓力,也對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
2.2 遺留環境問題的評價標准體系不健全
企業關閉後的遺留環境問題主要以固體廢物堆存、水污染、土壤污染、生態破壞為主。但由於目前我 國的環境評價標准體系尚不完善,這些環境問題的評價仍有一定困難,從而使得一些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尤其是潛在問題,得不到科學認識和重視,造成責任劃分執法困難、延誤治理修復等情況。例如針對化工企業搬遷後的土壤污染問題,由於污染物監測種類、使用范圍等原因,我國現有的相關環境質量評價標准尚不能滿足評價需求。例如《土壤環境質量標准》 (GB15618-1995),以保護土壤功能和主要性質為主,欠缺對人體健康風險的考慮;《場地環境評價導則》主要適用於污染場地、特別是工業污染企業搬遷後場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調查與評價,其推薦的評價污染物種類遠不能滿足化工企業土壤問題的評價需求。
2.3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尚存在一些問題
為解決企業環境污染問題,我國也逐步開展了相關研究和實踐工作。目前經過試點實施並推廣的主要 手段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就曾經在我國開展過短暫的 試點工作,但由於投保企業過少、呈報范圍不大等原因以失敗告終。2007年,原環保總局和保監會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再次開始了新一輪的試點工作, 並在地方特色、政策法規等方面實現多個重要突破, 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 明確提出「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屬排放等高環境風險企業強制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但是由於實施時間較短,這一制度仍不可避免地存在_些問題,例如企業對保險的認識不夠,投保熱情不高;參保企業數量不多,環境風險難以完全充分地分散和分擔;保險公司環境技術支持不夠;法律法規保障不夠,配套政策不完善等。
2.4 環境基金制度尚處於國際經驗介紹和學習階段
環境基金制度雖然在國外已經有了較為成功的經驗,但由於治理責任主體界定、資金來源等方面尚存在較大的爭議,我國在這一方面的工作還停留在國 際經驗介紹和學習階段。由於任何一項制度均具有一定的社會經濟背景和適用范圍,因此在借鑒國際經驗的過程中,一定要科學分析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引入的過程中一定要根據我國的國情進行相應的調整,揚長避短,不能一味地生搬硬套,盡可能地建立適用於我國國情的制度。
3 我國建立關閉企業遺留環境風險基金的意義
3.1 有效解決關閉企業遺留環境污染的治理問題
根據世界銀行2010年關於《中國污染場地的修復與再開發的現狀分析》的研究報告,近幾年我國工業企業搬遷遺留的場地中有將近1/5存在較嚴重污染。這一數據僅是指工業企業搬遷造成的遺留土壤污染問題,尚未包括固體廢物堆存、水體污染等其他 類型的環境問題。這些遺留問題若不能得到有效解決,不僅造成生態環境的極大破壞,而且可能對當地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產生巨大損害。由此可知,在我國資源、人口、經濟的巨大壓力下,解決關閉企業的遺留環境問題對於建設兩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建立關閉企業遺留環境風險基金,可以在責任主體不明確的情況下,先為遺留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提供資金支持,然後通過其他措施或手段尋找責任主體,從而及時有效地解決企業關閉後的遺留環境問題。
3.2 減輕政府解決遺留環境問題的財政負擔
關閉企業的遺留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費用往往支出數額巨大,而一般關閉企業,尤其是破產企 業根本沒有能力支付這一費用。目前,在我國這種狀況往往是若對周邊人群沒有直接緊迫的影響,且受污染土地的再利用對污染的敏感性不大,則大多對污染狀況放之不理。若對周邊人群造成人身健康的影響,或土地再利用受到影響,則這筆費用多由政府承擔,對財政造成非常大的壓力。通過建立關閉企業遺留環境風險基金,多渠道籌措遺留環境污染問題的治理資金,可以有效減輕地方政府在這一領域的財政負擔。
4 建立關閉企業遺留環境風險基金的構想
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在我國建立關閉企業遺留環境風險基金,重點從以下4個方面入手:
4.1 基金建立形式
目前環境基金的建立形式主要有兩類:_類是具有獨立的法人實體,另一種是隸屬於政府管理部門。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前者帶有營利性質,後者則屬於純行政管理機構,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屬於公益性質。關閉企業遺留環境風險基金建議由政府環境部門建立,並對基金的運作情況實施監督管理以及政策性引導,對投資項目進行把關。基金的運作則委託專業的機構進行託管,負責基金籌措和使用管理,對所支持項目的鑒別、評估、投資分析、實施監管以及最終評價等進行監管。將基金進行託管的好處在於能夠確保基金以更加透明、公開的方式運行。
4.2 基金來源
基金來源主要有4個途徑:1)政府撥付,包括政府從財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定額撥付、納入財政預 算的財政資金,徵收的超標排污費,國家或地方的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2)向企業收取,即根據企業污染類型、污染物排放等情況,向排污企業收取一定的環境污染和生態修復保證金。排污企業的界定可以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企業排污申報、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等為依據。3)社會資金,即國際資助,企業、社團捐款等。4)基金孽息。
4.3 基金用途及操作流程
關閉企業遺留環境風險基金的主要用途:企業關閉、破產、搬遷後,且無力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社 會責任時,用來治理污染、修復生態環境、支付賠償損失等。
基金的運作可以採取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具體的操作流程包括:項目鑒別,項目評估,項目實施和監管,項目結束和績效評價,資金追回。基金所支持的項目由政府環境主管部門提供,首先經專業的環境監測評價機構根據具體的評價標准進行項目鑒別篩選之後,根據緊迫程度(例如已經對周邊群眾造成人身傷害)進行排序,確定項目實施順序。之後委託專業環境和金融部門對項目的實施目標、技術可行性、 社會和環境效用、融資方案及資金預算等進行評估,確定項目的實施方案。項目實施過程中政府管理人員和基金託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職責。項目完成之後要對項目的目標和社會環境效益進行綜合評價,總結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和不足,為後續項目的實施提供改進依據。項目完成後,環保部門和基金託管部門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尋找責任主體,盡可能追回治理資金,以保證基金的長期運轉。
4.4 政策法規支撐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離不開政策法規的支撐。因此,應盡快完善關閉企業遺留環境污染治理的相關政 策法規,明確環境污染的責任應為企業,地方政府作為監管部門負責協調工作。制定和完善遺留環境問題及其治理和修復的評價標准體系,例如針對不同類型的污染企業和企業關閉後原土地性質的改變,制定相應的環境評價標准和修復技術指南等,為環境污染治理提供技術支撐的同時,也為環境風險基金運行過程中的項目評估、投資分析等提供科學依據。
4.5 試點先行
建立關閉企業遺留環境風險基金,是建立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的一項重要探索。因此,可選擇個別 地區開展試點工作,探索建立環境風險基金的流程、 制度、政策等,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取得較好成效後再逐步推廣。
5 小結
環境基金作為解決環境遺留問題的有效經濟手段之一,在美國、日本均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我國提 供了寶貴的經驗借鑒。鑒於我國企業關閉後的遺留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借鑒國際經驗,在我國建立關閉企業遺留環境風險基金,在責任主體不明確或難以追究的情況下,可以及時有效地解決遺留環境問題,降低環境風險,保障當地居民人身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同時,可以多渠道籌措治理資金,有效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避免「企業排污,百姓遭殃, 政府買單」現象的出現。
關閉企業遺留環境風險基金由政府環境管理部門以信託基金的形式建立,主要用於企業關閉、破產、 搬遷後無力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社會責任時,污染治理、生態環境修復、賠償損失支付等。資金來源可以包括政府撥付、企業收取、社會捐助、國際資助和基金孽息等。基金的運作委託專業機構託管,以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操作。為保證基金的長期穩定運行,應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評價標准、技術指南等。此外,基金建立建議試點先行,取得較好成效後再逐步推廣。
⑼ 怎樣投訴企業環境污染
【1】可以通過信訪部來門投訴源企業污染問題。
【2】可以向當地的環保局投訴企業污染問題。
【3】可以向媒體投訴,然後媒體對企業可以錄像,寫文章,使企業曝光污染問題。
【4】可以在網上將污染企業曝光,讓廣大網民痛恨污染企業。
【5】可以向管理企業的所有監管部門投訴企業污染問題。如當地的政府部門,上級政府部門,直至中央政府。
【6】如果污染企業直接危害自己的利益,可以把污染企業直接告上法庭,按照法律規定,包賠受害者的損失。
⑽ 中國對生產企業在環境污染方面有什麼規定或標准
根據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級別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預警等級劃分標准:
(一)Ⅰ級(特大):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級(重大):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三)Ⅲ級(較大):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四)Ⅳ級(一般):發生3人以下死亡;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四)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許可權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採用禁止採用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轉讓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收轉讓者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無法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沒收銷毀。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託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前款規定的對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其他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採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直接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氣污染損失的,免於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徵收的排污費挪作他用的,由審計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回用款項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