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當事人依法
❶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 監督,要依法規范什麼與當事人的交往行為
一、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和申訴接訪工作,限時回復人民群眾申訴來信來訪各級人民法院要不斷提高信接訪人員對信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做好群眾申訴來信來訪工作。做到來訪有人接談、來信有迴音、申訴有結果,確保人民群眾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來信、來訪全部登記、建檔,有條件的法院應將來信及來訪納入計算機管理,以便於登記、分類和查詢。對於非訴訟信件及來訪,根據所反映問題的類別及其主管機關,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對於訴訟來信、來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按照分級負責管理的原則。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審查,並告知來信、來訪人等待處理結果;雖然符合立案條件,但缺少申訴材料或法律文書的,應告知來信、來訪人需補齊的材料;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對於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需要及時解決的,應在轉處信件或接訪的三日內,回復或告知當事人。對於一般來信、來訪,應在轉處信件或接訪的十日內,回復或告知當事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處理上級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來信來訪的答復,不得推諉或敷衍了事。二、對來信來訪和申訴進行摘報,及時反映和解決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摘報工作是申訴信訪工作的重要環節。各級人民法院信訪工作人員要及時反映重大、緊急來信來訪,防止矛盾激化,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摘報的內容包括:非訴訟來信、來訪涉及有關組織、部門違反法律或者有關規定,問題較嚴重或者反映較強烈的;訴訟來信、來訪涉及法院領導、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其他有代表性的焦點和熱點問題。摘報應當有真實的來信人姓名、有具體的來信內容、有準確的來信地址。摘報件要及時報送本院領導,根據情況,可批轉有關組織、部門或者層報上級法院並通報有關法院。要及時查處和解決摘報反映的問題。及時了解問題或案件處理的進展情況。對領導批示查報結果的問題或案件,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必要時,可將結果回復當事人。三、加強接訪場所的硬體建設,改善接訪條件加強接訪場所的硬體建設,是人民法院整體建設的組成部分,直接服務於人民群眾,便民、利民,體現司法文明。各級人民法院接待申訴來訪應當在專門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建造信訪接待室。接待場所內應備有相應文具、桌椅供申訴來訪群眾使用,並應具備其他必須具備的附屬設施,如洗手間、飲水設備等,體現司法活動的人文關懷。接訪場所要經常加強安全檢查,有條件的法院可以使用安檢、防爆、監控等設備,保障接訪場所及人員安全,保證接訪工作順利進行。四、依法及時審查申訴和再審請求,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時審查申訴和再審請求,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進一步規范申訴案件的工作程序。當事人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的范圍: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下一級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本院認為應由本院再審的。依法不予再審立案的,應充分說明理由,妥善做好當事人息訴工作。當事人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機構及程序:立案庭信訪部門為受理當事人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機構。當事人直接遞交申訴和申請再審材料,接談人員經審查符合前述規定,應在收取材料後及時轉立案登記部門予以立案。當事人郵寄申訴和申請再審材料,信人員經審查符合前述規定,應在留取材料後及時轉立案登記部門予以立案;經審查不符合前述規定的,應區分不同情況及時函復告知當事人。立案登記部門收到信訪部門轉來的申訴和申請再審材料,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登記立案,及時轉交相關審判庭或立案庭依法審查,決定案件是否進入再審程序,並告知申訴人。五、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清理未審結的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查明積案原因,對嚴重超審限的案件予以高度重視。要組織案人員,明確結案時間,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清理積案。在清理積案的過程中,要經常檢查、督促案件承法官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按時完成積案清理任務,杜絕邊清邊超等現象。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審限管理制度,不能違法案,不能違反法定程序案。六、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減輕涉訴群眾訟累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依法高效、快捷地審理民事案件,提高訴訟效率。對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速裁,減輕涉訴群眾的訟累。要規范簡易程序的操作規程,方便當事人訴訟,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充分體現訴訟民主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全面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審判運行機制。七、規范法院訴訟調解工作,提高訴訟效率與質量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健全和規范訴訟調解程序,充分發揮調解解決糾紛的優勢,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法院應當提供適當的場所為當事人調解創造良好環境。訴訟調解以當事人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調解,不得以判壓調,也不得以調解拖延案。訴訟調解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調解協議內容應當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過程中,調解可以在任何一個階段進行,法院不得以調審分離拒絕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正當請求。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以及其他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定社會經驗,有利於調解的組織或者人員協助調解工作。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審查後可以依據調解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八、推進人民法庭便民建設,通過巡迴流動案等方式審理涉及消費者、旅遊者權益等案件基層人民法庭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旅遊風景區、集貿市場等涉及旅遊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及其他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糾紛易發地點,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迴流動案,就地立案、就地審理,當即調解、當庭結案。要努力提高當庭結案率,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九、對涉訴群眾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申請執行等行為進行指導,使群眾正確適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是方便群眾訴訟,充分保障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的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法院要印製訴訟費收費標准、案件審理期限、舉證規則、訴訟風險等訴訟指導宣傳材料,依法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訴訟中所必須的文書格式、要求等。要告知法院內部審判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等情況,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要嚴格依照程序法的有關規定,杜絕借指導、提供咨詢等名義,不當干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十、向涉訴群眾提示訴訟請求不當、喪失訴訟時效、舉證超過時限、拒不執行等方面的法律風險,減少涉訴群眾不必要的損失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法律風險提示,指導涉訴群眾避免因不清楚涉訴的法律風險而產生的損失,保護涉訴群眾的利益。法律風險提示適用於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適用於訴訟的立案、審判、審判監督、執行等各個階段。適用於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各類專門法院。法律風險提示應當向涉訴群眾明確提示有關訴訟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提示可能存在的訴訟請求不當、喪失訴訟時效、舉證超過時限、拒不執行等方面的法律風險以及可能的法律後果。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大廳等便於群眾查閱的場所公示、配置法律風險提示書,必要時,相關訴訟階段的承人員應當對案件當事人提示相關訴訟階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提示必須嚴格以法律、司法解釋、有關文件規定為依據。十一、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的要求,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案件,有罪依法判刑,無罪依法放人,杜絕對被告人超期羈押現象。對於確實因客觀原因無法結案的,要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並將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堅決依法宣告無罪,避免出現反復發回重審,導致被告人超期羈押的情況。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清理超審限案件周報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定期將各地超審限案件清理情況予以通報。對於故意違反審限制度規定,造成案件超審限,導致被告人超期羈押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二、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案件的審判,制裁職業中介機構欺詐行為和用工單位拖欠工資行為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用工制度的完善,維護勞動市場的正常秩序,事關增加農民收入和維護城市穩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於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的務工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糾紛,要及時受理,並在准確界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上作出公正裁判。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職業中介機構存在欺詐或者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要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予以制裁。十三、依法審理行政案件,為行政機關整治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行為提供司法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對涉及行政機關整治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的案件加快審理,及時結案,防止違法行為者利用訴訟程序阻撓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重大案件,應當及時向當地黨委和人大報告,與當地政府溝通,爭取支持。對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只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不予適用。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在整治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中有違法行為或者不規范的行為,在依法裁判的同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十四、切實執行訴訟費減、免、緩制度,確保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可以確保當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訴訟權利,平等享有國家司法資源,體現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越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關於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對於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切實給予救助。凡是由司法行政部門已給予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也應給予司法救助。要嚴格掌握救助標准,嚴格審批程序,既要保證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得到救助,又要防止隨意降低標准,杜絕不屬救助對象的當事人得到救助,嚴禁借司法救助搞不正之風,確保司法救助真正發揮作用。十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在訴訟過程中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夠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職責。對於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對於被告人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准或者本人確無經濟來源的,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且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具有外國國籍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對於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可以先行對受援人作出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司法救助決定,待案件審結後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對受法律援助當事人一方訴訟費的減免。十六、建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執行收費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規范執行收費,嚴禁各地自行提高收費標准,堅決杜絕執行亂收費,減輕當事人的負擔。申請執行時不預交執行費,待執行款項到位後扣除。執行中的實際支出費由申請執行人預交,但應在每次需要實際支出費用時預交,而不是執行立案時預交。實際支出費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法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收取,不得變相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改變收費標准。要規范執行費用的支出手續,支出項目必須有相關的票據存檔備查。結案時,執行人員應當出具費用結算書和有關憑證,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確認。當事人對執行費用的數額和計算方法有異議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復議。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放債權憑證的,不再收取申請執行費。十七、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是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的一個重要環節。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若干規定》的精神,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進一步研究完善銜接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注意引導群眾重視人民調解的作用,積極以簡捷經濟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要積極配合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採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糾紛的技巧。基層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可以配合司法行政部門,以舉培訓班、座談會等方式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或者組織旁聽案件審判,把指導人民調解的工作具體化,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十八、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建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具體情況,盡快建立少年法庭或者確定專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將少年法庭工作列為人民法院重要日常工作之一。對少年法庭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應及時加以研究解決,確保少年法庭工作正常開展。開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並保障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開庭審理前,必須就開庭程序等事項向未成年被告人做詳細介紹。開庭審理時應當充分聽取未成年被告人對被指控事實、證據及對自己行為性質的意見,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行使各項訴訟權利。對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宣告無罪並當庭釋放。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審判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對外公開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肖像及其他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情況的各種資料。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少年法庭開展工作必須立足審判,以審判為中心適度延伸,要遵循法制原則開展各項探索和制度創新。十九、加強對婦女、兒童人身權益的保護,依法審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對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犯罪的打擊懲處力度。要及時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在審理涉及婚姻家庭、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等民事案件時,對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護和照顧。二十、加強對涉農案件的審理,打擊和制裁坑農、害農行為,保護農民權益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加強對涉農案件的審理,打擊和制裁坑農、害農行為,堅持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和保護農民利益的完整統一,保障和穩定黨的農村政策,依法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要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行政案件,減輕農民負擔。依法審理農村山林、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土地承包關系,鼓勵延長土地承包,制止隨意提高土地承包費和收回土地高價發包等行為,保障國家土地政策的連續性。要審理好農副產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從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出發,依法制裁隨意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審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種子、化肥、農葯等坑農害農案件,充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二十一、規范司法解釋制定程序,確保法律正確實施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提出司法解釋立項建議。對於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在發布前,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方方面面的意見。也可以將司法解釋草案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等全國性新聞媒體、網路上登載,廣泛徵求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應當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工作,廣泛聽取各級人民法院及審判人員的意見,特別是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意見,增強司法解釋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解釋的質量。二十二、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方便人民群眾旁聽案件審判要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要求,切實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要把樹立司法文明形象和提升司法權威結合起來,使人民群眾進一步增強對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群眾可憑身份證領取旁聽證旁聽案件審理。要依照相關規定規范旁聽證的發放條件和發放法。嚴肅法庭紀律,保持審判人員的良好形象,體現司法文明和司法權威。判決必須公開宣告,繼續完善公開宣判和判決公開的形式。加強人民法院的審判法庭建設,改善工作條件,盡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眾旁聽審判。二十三、加強法官職業行為約束,規范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關系,確保司法公正加強對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行為約束,可以有效防止和消除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猜疑。法官應當嚴格依法案,自覺抵制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的律師利用各種社會關系、以各種方式對案件的審理施加不正當的影響,嚴格依法案。法官不得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私下會見案件一方當事人及其律師。法官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其代理人、辯護人,不得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業務。對於法官有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視其情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法官是否應當依法依規正確引導雙方當事人參與庭審訴訟
法官有庭審指揮權,其應當正確引導當事人參與庭審訴訟,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
採納謝謝
❸ 我國要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什麼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
我國要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訟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
❹ 我國要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什麼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
詳詢管理部門處理
❺ 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以下哪些處理的期間為24個月
刑事訴訟監督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對象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即刑事訴訟中除法院、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軍隊保衛、監獄等專門機關依職權辦案的人員之外,享受一定訴訟權利並承擔一定訴訟義務而參加刑事訴訟的人,包括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兩大類。(1)當事人。指與案件事實和刑事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在訴訟中處於控告或被控告地位並享有較大訴訟權利的訴訟參與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罪犯。(2)其它訴訟參與人。指刑事訴訟參與人中,除當事人以外根據案件情況和訴訟需要參加訴訟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刑事訴訟監督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要對象是當事人。
刑事訴訟監督中應當得到尊重和保障的人權,主要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享有的未被法律剝奪或限制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
一是知情權。刑事訴訟參與人有權知道犯罪涉嫌罪名、強制措施、被害人權利被侵害的程度、案件所處的訴訟期間、司法機關辦理情況、可以行使的相關程序性權利,司法機關有義務告知訴訟參與人這些權利,並指導他們或其律師、訴訟代理人咨詢、查詢,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是控告權。被害人(含自訴人)有權向司法機關舉報犯罪人、陳述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實,要求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訴訟參與人對法官、檢察官或警察侵犯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三是請求權。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請求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害人一方有權請求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對法院錯誤裁判抗訴、對不起訴或撤案重新審查決定,證人有權請求補償因作證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並要求對本人及其近親屬提供法律保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有權請求賠償、調解,鑒定人有權收取相應的鑒定費和請求應有的經濟補償,翻譯人員有權請求給付報酬和經濟補償。此外,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利受到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而遭受損失的,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四是參與調查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有權參加證據調查與質證,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有權參加民事訴訟部分事實調查。
五是辯護權。犯罪被告人有權採取自行辯護、委託辯護方式或由法院指定辯護人,針對檢察機關和被害方的指控作無罪、罪輕或從輕、減輕、免除等方面辯解。被告人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另行委託辯護人為其辯護。
六是沉默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受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對與本案無關的訊問、詢問,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拒絕回答。
七是決定權。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有權決定對未生效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是否上訴或提出申訴引起再審,被告人對酌定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訴,自訴人可以決定是否向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八是合法財產權。不是犯罪人通過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取的財產,不得追繳。犯罪人羈押期間,其非生活必需品,由監所代為保管或者徵得本人同意退還家屬。司法機關不得借著辦案名義,隨意查封、扣押、凍結犯罪人合法財產,更不得侵犯無關人員財產權。
九是生命權和健康權。刑事訴訟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罪當其死,在未經審判之前,他仍是具有憲法意義的公民,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其生存權利。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和保證身體機能正常運轉的權利,是生命權的派生。刑事訴訟中,必須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睡眠和其它健康需要,不能以飢餓、疲勞等非人道方式獲取口供。
十是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經檢察院批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不得逮捕。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並進行訊問。不應當逮捕或者無羈押必要的,應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必須經過人代會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許可。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只能採取保證人或保證金兩種形式之一種,不得兩用。司法機關不得以非法拘禁和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訴訟當事人人身自由,嚴禁非法搜查身體。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禁止施行肉刑、刑訊逼供。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宅及相關場所搜查,除法定緊急情況外,司法機關必須出示搜查證。因辦案需要對通信進行檢查,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就應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無論在什麼情況下,訴訟參與人的宗教信仰、婚姻家庭等都不得非法干涉。
❻ 當事人依法取證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你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辦理。
❼ 如何依法妥善審理婚姻家庭案件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一是充分認識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重要意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數量大、涉及面廣,影響到千家萬戶,關乎廣大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與社會和諧穩定密切相關。審理好婚姻家庭糾紛等家事案件,對促進個人幸福和家庭和諧,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深刻把握家事審判規律,促進家庭糾紛矛盾化解。高度重視家事案件具有的倫理性、敏感性和社會性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和心理疏導工作,引導當事人樹立理性、平和、寬容的良好心態,鈍化雙方矛盾,依法妥善處理家事糾紛。
三是切實依法履行職責,防止惡性案件發生。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更多涉及情感利益和人格權益,一些當事人容易出現過激情緒,離婚案件更是審判換屆風險高發點,依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注重研判案件的安全風險,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逐案落實風險穩控責任和措施。
❽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具備哪些情形時,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專)配合行政機屬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❾ 如何保障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起訴權力
為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切實解決行政訴訟有案不收、有訴不理的問題,應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
一、切實提高對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充分理解司法權源於人民、屬於人民、服務人民、受人民監督的根本屬性,從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實現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認識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認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
二、不得隨意限縮受案范圍、違法增設受理條件
各級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確理解和適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限制受案范圍。凡是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可訴性事項,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有單行法律、法規授權的,也要嚴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排除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三、依法積極受理新類型行政案件
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階層人民群眾的生活現狀和思想動向,了解人民群眾對行政審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發的各種新類型案件,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現實司法需求。
四、完善工作機制,改進工作作風
行政案件立案專業性較強。
各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環節加強協調、溝通與配合。要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有關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對於當事人的起訴要在法定期限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經審查確實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要增強司法公開和透明,對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並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加強對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監督
上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審理上訴和申訴案件、受理舉報、案件評查、專項檢查、通報排名等各種措施,進一步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切實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引發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的事件發生。對於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及時向當地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和上級人民法院反映,上級人民法院要協助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嚴肅處理。
六、努力營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環境
要通過典型案例、普法宣傳、訴訟指導等多種途徑,加大行政訴訟法的宣傳力度,提高當事人參與行政訴訟的能力和水平,引導人民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張權利;要通過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難、審理難、執行難問題得到根本解決,使行政訴訟制度在保護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化解行政爭議,維護和諧穩定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❿ 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