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權利的教案
『壹』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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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教師在教育實踐中如何行使權利與義務
教師權利義務體系是教師法律地位的表現.要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首先需要明確教師在各種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科學定位教師的法律身份.隨著我國教育制度改革及教師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教師的法律地位問題顯得日益突出和關鍵,已成為當前我國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制實踐中的一個重要課題.要重構我國的教師權利義務體系,必須採取如下措施:在修正教育現代化的目標、更新教育觀念、拓展教師權利內容的基礎上,通過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嚴把教師入職關,來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提高教師隊伍素質;通過在立法中將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確定為公務員身份並採取職位聘用制,來實現教師職務的穩定性和公共性,切實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通過完善教育立法,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來確認和保障教師的法律地位.
作為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教師,是履行向受教育者傳遞文化科學知識和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培養社會需要的有用人才的專業人員。應該指出,教師在科教興國、培養人才的基礎性作用是不可質疑的,是全社會公認的,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尊師重教」的口號我們已經喊了十幾年了,然而忽視和輕視教師的地位,侵犯教師權益的現象仍屢屢發生。 「尊師重教」的社會風氣,維護教師的權益,這是廣大教師都極為關心的問題。對教師權益中法律保護和救濟進行探討,目的在於希望這些問題能得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管理層以及廣大教師的重視,並在一定程度上能得以解決。一、教師的基本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是教師在履行教師職務過程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據自己的意願實現自己某種利益的可能性。這些權利表現為教師作為權利主體,有權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具體地說教師的基本權利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二)從事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的權利 。(三)指導學生和評定學生的權利(四)按時獲取報酬的權利(五)對學校教學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六)參加進修和培訓的權利。
二、教師依法履行的義務。(1)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它是由法律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它有兩種不同形式: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即必須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教師法》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育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消極義務即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不得體罰學生的義務。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對一般人承擔的義務,例如教師不得侵害法律所保護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權利。相對義務指對特定人承擔的義務。如教師與學校簽訂的聘任合同中只對學校承擔義務。(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