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應負
『壹』 被保險人隊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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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2、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3、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4、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據此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了。
5、受害人是指直接受到傷害的人,也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直接損失的人。
『貳』 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但從業人員有違章作業的除外對嗎
有下列情況除外: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等行為不作工傷、工亡處理。
『叄』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中「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具體指哪些內容
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責任保險的規定。本條在保留原《保險法》第50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第2、3款的規定。第2款是有關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否直接享有請求權的規定。第2款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保險賠償請求權,一方面保險人可以應被保險人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前提下,第三者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第3款有兩層含義:一個是保險人的賠付以被保險人已向第三者賠償為前提。另一個含義是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時,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出示已經向第三者賠付的證明,如賠付收據等。
本條第4款是關於責任保險的概念。所謂「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由於過失等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應對受害者承擔的賠償責任提供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具有兩種承保方式:獨立的責任險、附加的或基本的責任險。前者指保險人出立專門的獨立保單的責任保險,一般分為:產品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後者與特定的物質財產保險有密切聯系,可分作為一般財產保險的附加險承保和作為一般財產保險的基本險承保:作為附加險的,如船舶碰撞責任保險、飛機旅客責任保險等;作為基本險的,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由保險人根據投保方式、保險金額、損失金額等因素確定;而在責任保險中,賠償責任產生後,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通常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責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的財產或人身的實際損害程度來裁定。當然,保險人在決定賠償金額時要受到責任限額的約束。
本條第2款充分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體現了立法者對第三人權益的充分保護和尊重。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制度發展的趨勢之一,也是其目的所在。責任保險之目的本來在於保護被保險人,但近來其保護重心漸移於受被保險人侵犯之第三人,亦即受害人。這也正是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根本原因所在。
對於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規定各不相同。英國《1930年第三方法案》規定:當被保險人無力還債時,第三人有權向他們的責任保險人提出索賠;如果被保險人不是一家公司,破產了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或安排,或如果被保險人是一家公司,已接到結業的命令或已通過一項自願結業的決議或任命了一個接受人、管理人,根據任何有關的責任保險合同,他對保險人的權利都轉給第三人;任何保險合同所含條件改變了這些法律權利,將被宣布無效。 根據這一法案的規定,索賠人對於承保人享有的直接訴因,由於破產,被保險人的訴因被剝奪,並轉移給了第三方。此後,英國1972年《道路交通法》第149條規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簽發有效的責任保險單,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屬於保險單承保的責任范圍,受害人取得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判決後,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在美國,以合同受益人的地位而請求履行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始終得到法院和立法的支持,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對保險合同幾乎沒有多少限制。瑞士1958年《聯邦道路交通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有直接請求權。此外,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法》第16條第1款規定:發生保有者損害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根據政令的規定,可以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向保險人請求支付損害賠償額。 在另外一些國家和地區,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都肯定了保險賠償金可以經被保險人同意後由保險人向第三人直接給付,此舉在於能夠迅速填補第三人的損害,提高賠付效率,避免了被保險人在取得賠償保險金後卻不向第三人支付的法律糾紛,同時也為進一步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奠定了基礎。例如,《義大利民法典》第1917條第2款規定:「在預先通知被保險人的情況下,保險人得直接向受損失的第三人支付其應得的補償,並在被保險人的請求下,承擔直接給付的義務。」《韓國商法典》第724條規定:「保險人在通知被保險人或接到被保險人通知後,可以直接對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
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有效地保護受害第三人,防止保險人不當得利,而且方便第三人索賠與減少訴訟成本。傳統的責任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損失為基本目的。在這個意義上,責任保險為純粹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分散其賠償責任之風險的一種方法,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若其未向受害人提供實際的損害賠償,則被保險人無損失發生,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隨著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上,責任保險正在日益弱化其保護被保險人的目的,發展的結果使得責任保險具有並強調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隨著責任保險覆蓋面的拓寬和法律社會化運動的深入,責任保險成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個社會利益獲得保護的重要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講,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就成為責任保險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松動奠定了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理論基礎。合同具有相對性,為合同法的一項古老的原則。合同的相對性認為,只有合同當事人可以對他方提起訴訟而強制他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一項合同不得賦予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合同上的權利,亦不得使其承擔合同上的義務。 但是,隨著合同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合同相對性在事實上已經發生了演變,正在更深的層次上反映著保護第三人利益的需求,對合同相對性提出挑戰最為徹底的合同類型為保險合同。英國的法律改革先後以《第三人對保險人的權利法》、《道路交通法》等立法,明文肯定了第三人對保險人所享有的權利或權益,極大地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對責任保險合同項下的第三人權利的限制。在美國,以合同受益人的地位而請求履行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始終得到法院和立法的支持,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對保險合同幾乎沒有多少限制。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在保險合同領域,對合同的相對性採取了類似的立場。由此可見,合同法理論發展到今天,其相對性原則已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這為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奠定了理論基礎。另外,保險人對第三人抗辯與和解的控制是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存在的現實基礎。 在保險實務中,為了獲得控制和對抗第三人索賠的權利,保險人一般都在保險合同中做了特別的約定,約定保留保險人參加第三人索賠的權利。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取得了被保險人在第三人索賠程序中的地位,從而得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參加第三人索賠爭議的解決和訴訟。例如,美國的責任保險契約一般訂有如下條款:若第三人因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而對被保險人起訴請求賠償的,保險公司有對抗該訴訟的權利和義務。 在和解階段,美國責任保險合同一般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於獲得保險人同意前,不得承認其責任、與被害人和解或干預保險人進行和解。我國台灣地區的汽車保險單也規定:「因使用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責任,被保險人如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得以被保險人的名義,代為進行和解。」 由此可見,在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後,保險人已經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參與到第三人的索賠中來,並實際控制著被保險人同第三人的和解,替代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進行著抗辯。可以說,在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階段,實際上就已經直接面對著保險人,第三人向被保險人的索賠,已經逐步演變成第三人向保險人的索賠。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存在,由於保險人對第三人抗辯與和解的控制,早已有了它的現實基礎。
我國的《民用航空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都有關於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相關規定。《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雖然沒有直接賦予請求權,但規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將保險金支付給第三人。但由於原保險法卻並未明確規定受害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由此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在許多保險案件中,第三人對保險人行使直接請求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對本來就處於弱者地位的第三人無異於是雪上加霜。因此,新法修改順應各國保險法的發展趨勢,明確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實現了對第三人的充分保護。
第3款含義是「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
『肆』 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但從業人員有違章作業情形的除外是嗎
從業人員有違章作業情形,並不能完全免除企業責任,只能一定程度上減輕對企業的處罰,而企業也是需要承擔傷亡賠償的。
『伍』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哪些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依法應負擴展閱讀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陸』 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叫做什麼
叫做責任保險。責復任保險制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按業務內容,可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
首先,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具有共同的性質,即都屬於賠償性保險。其次,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是被保險人的法律風險。再次,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損失為承保基礎。
『柒』 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叫做
一、題目
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叫做?
A 人身保險 B 保證保險 C 責任保險 D 信用保險
二、答案為C。
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叫做責任保險。
三、解析
責任保險的內容及保險范圍。
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按業務內容,可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
作為一類獨成體系的保險業務,責任保險適用於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的各種單位、家庭或個人。具體而言,其適用范圍包括:一是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二是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三是各種運輸工具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或駕駛員;四是各種需要僱傭員工的單位;五是各種提供職業技術服務的單位;六是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
此外,在各種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也存在著民事責任事故風險,建設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對相關責任事故風險具有保險利益;各單位場所(即非公眾活動場所)也存在著公眾責任風險,如企業等單位亦有著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捌』 施工單位的什麼人應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全面負責。
1.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內生產責任制。容
2.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 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
4.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玖』 施工單位的什麼人應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9)依法應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