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公共土地
1. 個體住戶侵佔公共社區土地的問題
1、首先要清楚兩棟來居自民樓的佔地面積,是否包括院子在內;
2、如果包括院子在內,那麼院子所佔的土地面積,其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如果包括不院子在內,那麼院子所佔的土地面積,其使用權屬於政府單位擁有;
3、無論土地是全體業主共同擁有還是政府單位擁有,其中一個業主均無權佔用、使用、處分或者收益;
4、個別住戶因新購置了私家車而在院內搭起了停車位並安裝了防盜門,屬於侵害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5、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
如有幫助,請採納!
2. 非法侵佔國家土地歸哪個部門管,舉報電話是多少
找當地國土局就行
舉報電話是「12336」
因為一些眾所周知的因素,
個人建議專你用公共電話打去,不屬要用私人電話
12336是國土資源部開通的違法舉報電話號碼,對社會各界對違法用地情況、違反土地資源管理的情況進行舉報監督。
詳細介紹請點擊網路的鏈接:http://ke..com/view/3435874.htm
3. 侵佔土地違反什麼法律條例該法律有什麼規定
非法佔地的法律責任 一是行政處罰。非法佔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對已建的建築物及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佔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對於農民非法佔地建住宅,則不論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必須予以拆除,但沒有罰款的規定。 二是行政處分。如果非法佔地的主體是政府及部門或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除了要予以行政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還要給予行政處分。按照 「15號令」規定:(1)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申報、報批等過程中,有謊報、瞞報用地位置、地類、面積等弄虛作假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是刑事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如果非法佔用的是耕地並且數量較大,造成被佔耕地大量毀壞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那麼什麼情況算是數量較大和大量毀壞呢?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畝以上就屬於數量較大,大量毀壞則是指在耕地上實施建築等非農業建設,致使耕地的種植條件遭到嚴重毀壞的。 (四)非法轉讓土地類 1 、非法轉讓土地的含義 非法轉讓土地,是指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違反土地法律法規,將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部分或者全部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4. 農村土地被他人侵佔是違反了哪條規定
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條
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6、《土地管理法》第57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8、《土地管理法》第6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1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
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個人或者的單位的財產,有憑借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權利。由於集體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將土地非法轉讓給費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
(4)侵佔公共土地擴展閱讀: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規定:
(1)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各地千方百計地招商引資,引進工業項目,必然涉及廠房建設、土地使用等問題。由於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有限性以及國家對耕地的嚴格保護,土地徵用不僅受到國家用地指標的限制,而且受到項目內容的制約,加深了經濟發展與土地需求之間的矛盾。於是,一些當事人便繞開國土部門直接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協議,造成違法用地的蔓延。
還有一個原因,是征地拆遷與高額補償利益的驅使。由於國家大力投資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各地投資建設經濟開發區,帶來大量的征地拆遷。
不少人覺得有利可圖,於是以各種形式與村民小組或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名義上是發展種植業、養殖業以及觀光農業等項目,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牟取征地拆遷高額補償款。不法分子通過「以租代征」的形式進行「圈地」,租而不用,租而不耕,等待合適時機再高價轉讓或獲取高額拆遷回報,造成農村大量土地資源浪費。
對於如何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首先應強化農業用地管理,嚴禁非農項目出租。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耕地一旦被毀,將很難恢復。地方政府應強化農村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規范土地出租行為,引導基層組織和農民依法流轉土地,並用於農業項目的開發,嚴禁擅自將耕地出租於非農項目建設。
同時,建立土地責任制度,鄉鎮政府應當與村委會簽訂保護土地責任狀,並將其納入幹部考核,進一步明確責任,使得鎮村二級切實擔負起保護土地的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於不履行職責,造成違法用地的,應當依法依紀問責追究,給予嚴肅處理。
「還應加強動態巡查監管,嚴懲非法用地行為。國土部門應建立土地巡查員制度,加強與鄉鎮政府、基層村組的聯系,強化日常巡查,實行動態監管,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同時,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住建、農委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藉助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對違法用地及時查處,對違法建設及時拆除,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形成查處、打擊合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
5. 強占公用路段為宅基地。侵佔他人土地強行施工
宅基地的審批是有著專門的審批程序的,如果在沒有獲得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內建房的,屬於違章建築。容如果在建房的過程中侵佔了他人的土地,那麼土地的使用權人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賠償自己的損失。如果對方沒有得到批准擅自違章搭建的,您可以向相關的建設部門舉報要求拆除違章建築。如果對方侵佔您的土地的,您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法律條規(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6. 因為客觀原因侵佔國家公用土地法律有什麼說法
不管是什麼原因,只要是未經批准非法侵佔國家公用土地的,都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7. 侵佔他人土地,屬於違反哪些法律
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7)侵佔公共土地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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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兩家之間的公共水渠被另一方侵佔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處理嗎
這個問題不在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內,所以不能要求土地管理部門處理。
兩家共版用的水渠被一方占權用前後,土地現狀沒有改變,沒有發生違法佔地行為。
這件事屬於權益爭議,你可以向對方索回你的權益或請村委會幫你索回,索要不成之後再申請法律服務部門調解,調解不成再向法院起訴。
9. 私自侵佔公共土地建房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請在此輸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舉報入您的回答,每一次專業解答都將打造您的權威形象
10. 侵佔國有土地如何處理
1、是否有罪現無法判斷,罪與非罪主要考慮是情節,舉例:偷10塊錢就夠不成盜竊罪,但同樣專是屬偷如偷1萬塊錢就夠成犯罪。
2、土地上的經營者分情況,如知曉則是侵佔的共同行為人,成都連帶責任,如不知曉則不承擔責任。
3、違法建築有建委,國土部門進行處理,可能推到,可能罰款,也可能睜隻眼閉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