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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發布時間: 2020-12-12 13:53:16

Ⅰ 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對什麼企業是利好

全國土壤總的超標率為16、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准12369環保舉報電話,應從中央到地方加快立法、輕度,對前期土壤污染治理經驗法律化,對當前零散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規定進行整合細化;《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近日已由環保部提交至國務院,並列入全國人大2017年的立法計劃。從污染分布情況看,湖北省率先制定「地方版」土壤污染防治法規、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目前在政策法規層面、2.2%.3%;西南,南方土壤污染重於北方、1。在「國家版」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5%和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等土壤環境質量標准正在修訂中.1%,《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擬稿)》已經完成,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有效防霧霾據去年環保部、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預計2016年出台可能性較大.1%,其中輕微,應該說是一次很好的探索,但只是僅靠一部地方法規單兵突擊還不夠,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全覆蓋

Ⅱ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誰統一領導全國突然污染狀況普查。

國家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Ⅲ 土壤污染防治法為什麼需要盡快出台實施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審稿。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草案三審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盡快出台實施,為打好凈土保衛戰提供法律支撐。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在前兩次審議基礎上又進行了修改完善,符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這一法律的頒布實施,將把凈土保衛戰納入法治軌道,推動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土壤,防治土壤污染。同時,法律也填補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空白,標志著以環境保護法為統領的各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已經建成。

同時,還有一些委員提出,草案三審稿對於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仍顯不足。土壤污染危害十分嚴重,特別是有些污染的影響可能是長久的、很難修復的,必須通過立法對故意污染土地行為予以嚴厲處罰,以起到震懾作用。現在草案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還不夠,建議一方面要加大經濟處罰力度,還可以考慮增加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Ⅳ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什麼

近年來,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屢見報端。如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的「毒地」事件、「衡水北方農葯化工有限公司農田排污和地下水污染事件」、「河北滄縣小朱庄污染」等,土壤污染防治和保護已經迫在眉睫。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簡稱《草案》)通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分組審議,現在已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到今年7月27日。

作為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草案》顯示了我國未來土壤污染防治中哪些重點和要求?

法律實施還需技術保駕護航

案例三:六六六是一種化學殺蟲劑。我國耕地土壤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受到六六六污染,於1983年禁止使用六六六,並遵循有機污染物在土壤里自然降解規律,加強土壤改良。30多年過去了,我國耕地土壤中六六六已經回到安全水平。

環保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鎖研究員說,這是我國在耕地污染風險管控方面較為成功的案例,並在國際上得到了認可。

《草案》的順利實施還需要相關技術發展做支撐。林玉鎖說,我國在近20年時間里,針對農田重金屬污染,積極探索修復技術,現在我國的研究水平,包括大規模農田修復技術應用水平,在國際上處於領先;最近10年,我國在污染場地修復方面發展較快,適用於污染場地土壤與地下水的修復技術,已成功在國內很多大型、復雜的污染場地案例中得到應用。

不過,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也表示,目前國內土壤修復行業還在起步階段,需要從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以及修復效果的評估等環節,構建和完善整個產業鏈條,需要形成若干綜合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我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這些將來都會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框架下有序進行。

嚴格按照這個意見執行,相信環境污染就會大有改觀!

Ⅳ 《土壤污染防治法》對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有哪些約束力

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如出具虛假文件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29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這兩項罪名為單位、自然人雙罰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機構觸犯了上述罪名,則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處罰,最高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且終身禁止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除了上述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環境服務單位與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中科檢測具有采樣單位、監測檢驗單位、調查評估單位從業資質,堅持公正准確高效質量方針,嚴於律己,資質齊全、同類業績眾多,大中型項目經驗豐富,獲得一致好評。

Ⅵ 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異同

都是為了保護環境而設的法律。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版不利,導致了全球性權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為。(或由於人為的因素,環境受到有害物質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長繁殖和人類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響。)由於人為因素使環境的構成或狀態發生變化,環境素質下降,從而擾亂和破壞了生態系統和人類的正常生產和生活條件的現象。
針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司法解釋《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從嚴懲治和防範環境污染。根據《解釋》,致使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即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將被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出門做好防護美國進口普衛欣 天 貓

Ⅶ 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百萬公眾


法律原則(Principle of Law)是指是那些由法官作出判決時使用的原則,或者由發展立法以供法官使用的人們所使用的原則{1}。在《布
萊克法律詞典》中,法律原則是指「法律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為其他規則提供基礎性或本源的綜合性規則或原理,是法律行為、法律程序、
法律決定的決定性規則」{2}。而法的基本原則體現著法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法律體系的神經中樞,
決定著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3}。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具體體現,是土壤污染防治法
的本質和特徵的集中體現,是指貫穿於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之中的根本指導思想或准則,是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礎,其不僅可以彌補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而且對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的執法、司法、守法以及相關的法學研究均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核
心。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准則。它蘊涵著土壤污染防治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與要達到的理想,集中體
現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區別於其他調整土壤污染防治關系的法律的特徵。它貫穿於整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本價值
取向,是制定具體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設計具體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的基礎。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須遵循體系強制的
要求,將各項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貫徹落實到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和規范中。同時,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立法解釋的
准則。只有如此,才能實現土壤污染防治法乃至整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化的要求,實現與保持各項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和規范在價值取向
上的和諧統一,使類似問題類似處理的法治原則的實現成為可能。
同時,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土壤污染防治主體進行受土壤污染防治法調整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動的基本准則。土壤污染防治主體
所進行的各項土壤污染防治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而且還要遵循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土壤污染防治主體進行
受土壤污染防治法調整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動時,如果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欠缺相應的具體規范進行調整,土壤污染防治主體應遵循土壤污染防
治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活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土壤污染防治法上的強行性規范,土壤污染防治主體不得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
活動中排除適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否則,應認定為無效。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裁判者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不直接涉及土
壤污染防治主體的具體權利和義務;不設定確定的、具體的事實狀態;不規定具體的權利與義務;不規定具體的法律後果,因此具有高度抽象
性。裁判者進行裁判時,必須對各項基本原則進行具體化,否則這些基本原則就不能成為裁判規范。而裁判者在裁判土壤污染防治糾紛時,須
對具體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裁判者對具體法律規范進行解釋時,如有兩
種相反的含義,應採用其中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另外,裁判者在裁判糾紛時,如不能在現行法中找到據以判案的依據,即現
行法存在法律漏洞。這時。裁判者就須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創制裁判土壤污染防治糾紛的法律規范。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在借鑒國外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應確立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環境,遇到嚴重的或不可逆轉的損害或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上的確切證據為理由,延緩採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
施以防止環境的進一步惡化。該原則旨在防止環境破壞的發生,而非回復或減輕已遭破壞的環境與生態。
預防原則成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是由土壤污染問題的不可逆轉性、巨大風險性以及土壤污染後果的嚴重性決定的。
土壤污染的各種污染源——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及放射性污染等,都會給土壤造成不可逆轉的污染問題,都會給自然環境和人
類健康帶來種種巨大的風險。這種種風險一旦轉為現實,其後果往往是極為嚴重的,對自然環境與人類健康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而土壤污
染與污染造成的損害一旦形成,從國際社會的實踐來看,要徹底清除土壤污染及減輕或消除由它引起的損害花費的代價是極為昂貴的[1],有時
是不可能的。所以,當土壤遭到污染將有可能帶來嚴重的或不可逆轉的後果時,即使缺乏科學上的確切證據,也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這種後
果的發生。
該原則的發展首先見於20世紀70年代的國際海洋污染法,經過數十年的立法實踐,於90年代正式成為各國國內法律原則。1992年《里約宣
言》對該原則做出正式規定,此後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以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均有提及。現已廣泛適用於生物科技管理、自然資源
及生態保護、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以及國際貿易等領域。
預防原則除了見之於世界環境會議宣言以及多個公約外,在世界各國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裡面得到了更好的詮釋:我國的《環境保護
法(試行)》(1979年)第21條規定:「積極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推廣綜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
的污染。」在荷蘭,從可持續的觀點來看,預防原則成為整個土壤保護政策的一個基石[2]。在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明確規定了預防原則
,要求預防土壤的負面影響。規定場址的所有者、佔有者和在場址上進行或已經進行活動的當事人如果所進行的活動可能導致土壤特性的變化
,法律強迫他們採取預防性措施以防止由這些活動所導致的有害土壤改變的發生;如果使用土壤所帶來的空間上的、長期的或復雜的影響而出
現土壤的有害改變也會要求採取預防措施[3]。
2.可持續利用原則
可持續利用原則是指開發利用土地、土壤資源時,必須考慮土地、土壤資源的後續利用價值及永續利用價值。該原則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
就是要保證土壤資源的永續、合理和健康的使用。它綜合考慮了經濟、社會和生態三個方面因素,是為了實現土壤生產力的穩定與增長,保持
土壤資源的生產潛力和防止土壤退化,達到生態持續、經濟可行、社會可接收的土壤利用目的。可持續發展是土壤可持續利用原則的理論基石
。可持續發展理念正是在人口增長和經濟增長導致對土地、土壤需求的增長,人類違背自然規律利用土地、土壤資源,使得自然生態系統遭受
破壞、水土流失、物種滅絕、土壤污染(環境污染)、農田和牧場退化不斷加劇,對生態安全和人類生存安全構成日趨嚴重威脅的情形下提出
來的。可持續發展理念要求在資源利用中保護和增強可更新資源的再生能力,減少不可更新資源的耗用以及提高可更新資源對不可更新資源的
替代能力。
天#貓美國進口普衛欣提示:霧霾天氣出行記得做好防護。

Ⅷ 什麼是污染防治法

為是「最強」污染防治法,之所以被認為是「最強」,一方面是體現在對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和修復這一塊,另一方面是對污染責任人追究這部分。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污染防治法》)。這是我國首次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范防治土壤污染。該法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也意味著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法律的空白得以填補。

2014 年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耕地超標點位為19.4%。土壤污染已成為亟需解決的重大環境問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問題。對此,廣大人民群眾十分關注。

一直以來,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我國存在著一些問題:部分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分散規定在有關環境保護、固體廢物、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法律中,這些規定十分分散,缺乏系統性,其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無法滿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觀需要,導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無法系統有序地進行,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時,土壤污染所具有的隱蔽性、滯後性、累積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難、周期長等特點,導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復雜性。解決以上這些問題,需要一套系統、綜合的法律對策、構建專門的法律制度、採取可操作的措施。因此,《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麼,《土壤污染防治法》都有哪些方面值得我們密切關注?

縱觀《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條,在以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管理、污染擔責、公眾參與原則的基礎上,明確了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准、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土壤污染預防、保護、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規則。總體來講,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亮點有很多,本文主要從四方面進行一些解讀。

一、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責任

為了防止責任主體眾多導致可能出現的混亂,本法中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責任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並且國家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

這意味著土壤污染普查成為政府的一個常規性工作。把污染防治列為政府的績效考核、作為地方負責人政績的一部分,對他們也是強制性約束,這也會讓各個地方政府更加註重土壤污染防護方面的工作。

二、確立土壤污染責任主體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土壤污染責任人一詞共出現29次。

預防、管控,都是為了治病於未萌。但當土壤已經受到污染時,還可以通過修復,恢復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一般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誰負責給「生病」的土壤治病?這就需要設計出法律責任承擔的方案了。

土地污染責任的承擔者是誰?本法提出,是土地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具體包括以下13類:1)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2)拆除設施、設備或建築物、構築物的企事業單位;3)拆除設施、設備或建築物、構築物的重點監管單位;4)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5)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理設施的單位;6)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7)土壤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單位;8)修復施工單位;9)土地使用權人;10)土地使用權人和實際生產經營者;11)債權、債務繼承人;12)任何單位和個人;13)地方人民政府。

三、建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僅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條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污染責任人變更的修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規定,還針對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兩種不同類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制度進行了分別規定。

a) 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准,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並對具體管理措施進行了規定。

b)國家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名錄應當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及時更新,對於列入名錄的地塊應當如何修復、如何進行污染防治進行了明確規定。

四、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此次法規中提及的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被眾多專家、環保人士寄予厚望,希望通過國家基金制度等措施破解土壤污染防治的高成本問題。在中國,許多土壤污染被認為是歷史遺留問題,無法找到責任人,並且修復的成本巨大。誰來治、怎麼治、治理費用由誰承擔變成了環保界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這些問題在本法中都得到了回應。首先,基金分兩類,一類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另一類是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為三種,一是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時,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三是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再次,對歷史遺留污染地塊問題的解決。對於該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產生的、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由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也可以申請,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比如原始用途為工業用地、現在為居住性質的污染地塊治理和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基金怎麼建尚未明確,只提到了鼓勵和提供社會各類捐贈,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制定。

最強污染防治法 風險管控和安全利用為主要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後,被很多業內人士認為是「最強」污染防治法,之所以被認為是「最強」,一方面是體現在對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和修復這一塊,另一方面是對污染責任人追究這部分。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我們看到,在風險管控和修復方面法律規定得非常詳細。《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可以看到,土壤污染修復的義務是從調查開始的,土壤修復前後的一系列工作都離不開土壤檢測。而且法律中把相關利益人的責任都規定得非常詳細,包括政府的責任、使用權人的責任、污染人的責任還有農用地上農民的責任。

另外,我們注意到,《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對土壤污染行為的處罰力度小,對行政罰款沒有規定特別巨大的數額。據了解,這是為了讓責任人做風險管控和修復,這是特別大的一筆支出。《土壤污染防治法》沒有把主要的責任通過行政處罰的形式讓污染責任人承擔責任,單看處罰金額,可能會覺得土壤污染防治法處罰的力度小,但是,法律的重點是要求相關責任人去做土壤污染修復工作,這也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主要目的,為土壤污染修復提供支持。

《土壤污染防治法》在修訂期間,業內估算土壤修復這塊的產值將有較大的規模,在法規正式出台後我們注意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還是以風險管控和安全利用為主,對全部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是不可行和不科學的,實在必須要修復的土壤才會去修復。

《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在「防」字,法律條文對預防、監控和責任歸屬著墨頗多,重點還是以風險管控和安全利用為主,以對未來造成新的污染進行控制和歸責。而要完成這一系列的工作,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清楚則是基本前提。簡而言之,《土壤污染防治法》傳遞出的一個重要信息是「測是基礎,防是重點」。

對於當前的存量污染我國依然有治理經費不足、大面積修復難以負擔的問題,並不能釋放很大的土壤修復市場空間。然而無論是《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要求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還是《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要求每十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我們不難看出,土壤環境監測市場具有較大潛力,引入第三方監測力量也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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