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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執政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 2020-12-11 18:14:38

① 幫忙寫一篇學法體會(法律)

學法心得體會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深化,依法行政成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和公務員是依法行使政府職能,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我們能否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和引導依法行政,將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新時期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和公務員必須增強自身法制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實現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才能潛移默化地為經濟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制引導和示範,做到研究問題先學法,決策問題遵循法,解決問題依據法,言論行動符合法,依法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一、 積極參加各類法律學習,推進依法行政
積極參加各類法律的法律知識培訓,參加培訓了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法等法律培訓。通過參加嚴格的培訓、考試,增強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提高了學法用法的積極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二、學用結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學法的最終目的在於自覺遵守並嚴格執行法律規定,表現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等各個方面。一是「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通過開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學習教育活,使我自己認識到法律是管理經濟社會、處理各種疑難復雜社會問題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從學法用法的具體實踐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質有所提高,學法用法熱情也越來越高,使我從不主動學法到主動學法,增強了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識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問題先學法、決策之前找專家」的工作思路。
三、 今後學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學法用法中,要積極主動學習各類法律,掌握各類法律知識,在工作中,要有創新學法意識,切實增強學法的實效性,提高學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體現依法行政,嚴格執法,規范工作行為,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過程中,要以用促學,學用結合。我要把用法作為學法的著眼點和落腳點,真正做到學用結合,在「學」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範地樹立憲法和法制觀念,增強法律素養和專業素質,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決策依法、開展工作合法、遇到問題找法」這一思路,將法律意識貫穿於整個審計工作中,做到規范執法,依法行政。

學法體會
學法,伴我成長
法律,一個有些嚴肅的詞語。常人總覺得法律是一個離自己遙遠的詞,其實,法律一直在伴隨我們生活中的任何一個舉動,一件小事上。人們時時刻在和法律打交道,無論生活,學習,還是工作中都是如此。
法律對我們每一個人來說都是神聖的,誰都是不能觸犯的,不論是學生、大人、國家的領導人,他們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我們每一個人在遇到種種危險時或其它事情時,都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傷害。學法用法之責任:
作為一位公民,我們應經常為自己增加法律知識,不要因為對法律的無知而走上歧途。可能會有人說你多慮了,我們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殺人放火,法律就約束不了我們。這是多麼的無知啊!我想那些輕視法律的人是沒有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的見的方式家以實現。」法律就是實現正義,體現公平,正確規范人們的社會准則。當今社會人們在不斷淡化法律意識,甚至有人在討論一些傳統美德是否已經過時的問題,著不得不是我們呼喚法律來維護我們的社會秩序。
所以,我們在吸收法律知識的同時還要懂得有自製力。在面對沖突的時候,要懂得剋制住自己的脾氣;在面對金錢誘惑的時候,要懂得剋制住自身的貪念。只有這樣,學習法律才有真正的意義。
我堅信法律永遠維護正義,當然就我國先階段的法律體制而言,的確存在著一些洞漏,也有一些人為了金錢為了一個「利」字背離職業道德,背離良心,鑽法律的空子。但我仍然要說我們的法律正在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們應當毫不動搖的堅信法律的正義性並捍衛法律!
在遵守法律的同時,我們還要努力爭取自己的權利。當別人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時,我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會伴隨著一個人的一生,約束著我們的行為,而我們要時時刻刻遵守法律,法規,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

② 學法用法的心得體會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深化,依法行政成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審計、行政執法人員和公務員是依法行使政府職能,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我們能否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和引導依法行政,將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新時期要求審計、行政執法人員和公務員必須增強自身法制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實現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才能潛移默化地為經濟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制引導和示範,做到研究問題先學法,決策問題遵循法,解決問題依據法,言論行動符合法,依法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為推進審計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的深入開展,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水平,促進「五五」普法規劃的全面實施。現將我在學法用法的體會如下:
一、 積極參加各類法律學習,推進依法行政
從「四五」普法以來,我積極參加各類法律的法律知識培訓,參加培訓了審計法、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法等法律培訓。通過參加嚴格的培訓、考試,增強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提高了學法用法的積極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審計、依法行政。
二、認真學習審計法,堅持依法審計
《審計法》頒布十多年來,我國審計工作取得的成功經驗和創新成果,特別是在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和審計管理方面探索出的一系列做法,同樣需要以法律形式總結確定下來。因此,有必要對原《審計法》中一些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和審計工作發展現狀及要求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以進一步健全審計監督制度。《審計法》的修訂對於促進審計機關全面依法履行審計職責,進一步強化監督力度,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推動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體現了貫徹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精神。《審計法》的修訂表明了我國審計事業已步入了新的階段。我們要把《審計法》學深學透,能全面掌握應用。切實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大膽履職、敢於碰碰硬,堅持依法審計,規范審計行為,強化審計質量控制,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三、學用結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學法的最終目的在於自覺遵守並嚴格執行法律規定,表現在依法審計、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等各個方面。一是「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通過開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學習教育活動,使我自己認識到法律是管理經濟社會、處理各種疑難復雜社會問題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從學法用法的具體實踐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質有所提高,學法用法熱情也越來越高,使我從不主動學法到主動學法,增強了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識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問題先學法、決策之前找專家」的工作思路。
四、 今後學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學法用法中,要積極主動學習各類法律,掌握各類法律知識,在審計工作中,要有創新學法意識,切實增強學法的實效性,提高學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體現依法審計,嚴格執法,規范審計行為,強化審計質量控制,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過程中,要以用促學,學用結合。我要把用法作為學法的著眼點和落腳點,真正做到學用結合,在「學」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範地樹立憲法和法制觀念,增強法律素養和專業素質,提高依法審計、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決策依法、開展工作合法、遇到問題找法」這一思路,將法律意識貫穿於整個審計工作中,做到規范執法,依法行政。

③ 學習行政法的心得體會

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提出「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對政府機關和政府工作人員來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辦事。1999年7月、國務院召開了依法行政工作會議,11月,又發出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議》,這是國務院為貫徹依法治國作出的重要決定。
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要內容。依法行政是對行政主體即政府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要求。要求一切政府機關和政府工作人員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的准則,把行政行為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依法行政既包括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憲法、法規,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嚴守法紀,又包括了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處理問題,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其工作集中概括為行政立法、執法和執法監督。
對於行政法,我想,首先應該是用來限制政府的行政權力的!對於強大的政府權力(並有不斷加強的趨勢)而言,公民的力量太弱了,為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得以實現,有絕對的必要對政府的權力加以限制!當然,很多法律都在調整這種關系,但應以行政法為最強!而就當行政法的規定來看,也不乏有管理百姓的作用!因為行政法在限權的同時也授予政府相應的權力,同時還對公民提起行政訴訟作了一定的規范!所以行政法應該具有管理百姓的作用!
有人說,行政有雙重作用,一方面管理百姓,一方面控制權力。顯然我覺得行政法不僅是限制政府的,這是西方的紅燈理論,限權模式,在當今是不完全的。理是行政的內容,不是行政法的內容,行政法是為了控制行政權,並非要和行政權站在同一陣線上對公民施加雙重壓力,正如張樹義老師所說,行政權本身是一種權力,權力還需要保障嗎?
也許我們都不想行政權的過度擴張,但是我們也不應忘記行政法規定了很多行政機關的義務,那麼與義務相對應的就是權利,是老百姓享有的;而義務的背後是權力,也就是說法律在限制權力的同時也授予了相應的權力,那麼這些權力指向誰呢?無疑也是老百姓。所以不應忽視行政法的管理功能,只有在明晰行政法的管理許可權才能更好的去探討對它的限制問題!
行政機關本來就享有強大的權力,如果還在法律上再一次強調它對相對方的管理作用恐怕就會在這種平衡的理論中誕生一種真正的不平衡,作為弱勢群體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行政權力本身需要體現立法者(統治階級)的意志,權力需要正確行使也需要有制約,不然就很容易因為行使權力者本身具有的優勢而濫用權力了。
當然,在現實的中國乃至世界,這種限權模式還是很有現實意義和市場的。不過,對行政相對人的激勵和約束——對他們的責任和權利的界限的規范的界定也是很重要的,因為政府的合法權利也應得到保證。對公民來講也是具有教育意義的。而限權模式則更具貯義。
法律的終極目的是追求一種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我認為就行政法理論而言它的雙重價值看似很公允,可要以這種理論付諸實踐的恐怕難以達到法律的終極目的!

④ 誰會寫學習心得體會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保證書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交通技術監控
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二章 管 轄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 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勤執法不得少於兩人。
第八條 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第九條 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牌證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違法信息。對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違法行為調查的,還應當查驗其他相關證件及信息。
第十條 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第十一條 調查中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 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對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控告、舉報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接受,並按規定處理。
第二節 交通技術監控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後,方可用於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合理的原則,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第十八條 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准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第十九條 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
第二十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九)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採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為送達。
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並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後,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條 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並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三十八條 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後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九條 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委託或者組織沒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予以強制排除妨礙;
(二)執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對於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並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並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後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當准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繳罰款。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使用規范、文明的執法用語。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交警隊、車管所及重點業務崗位應當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員制度,防止和糾正執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
第五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民警的執法檔案,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
執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交通民警執勤執法考核評價標准,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民警執法效果的依據。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對違法行為信息進行管理。對記錄和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信息轉至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記分或者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信息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⑤ 司法所所長學習公務員職業道德心得體會

司法所所長學習公務員職業道德心得體會
今年我參加了 全縣公務員職業道德和依法行政培訓 領導幹部培訓班。幾天的學習,使我受益非淺。在加強理論知識學習的同時,提高了自身的業務能力,進一步樹立了自己勤勤懇懇為民服務的工作觀。也堅定了自己『甘為孺子牛』的決心。以下就將幾天來的學習情況特別是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學習心得體會:
「依法行政、加強監管、提供服務」,是我們司法行政領導幹部、也是各級司法行政幹警積極適應新世紀開拓創新的要求,改進領導方式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準則。依法行政對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具有決定性意義,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徵。要做到這一點,各級政府領導都要明確,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決不能再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的方式、方法來管理社會經濟活動,而必須更新觀念,自覺地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辦事,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依法執政,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經驗總結。中國共產黨在執政以來的半個多世紀中,取得了偉大成就,也有過失誤,其原因之一即在於執政方式。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在一系列重大決策上避免了失誤並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改革開放之初,我們面臨的情況是很復雜、很繁重的。之所以在如此復雜、困難的情況下沒有發生決策上的大失誤,就是因為我們開始自覺並且高度重視黨的執政方式和領導方式。

⑥ 幫我找個政治監督學心得體會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深化,依法行政成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審計、行政執法人員和公務員是依法行使政府職能,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我們能否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和引導依法行政,將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新時期要求審計、行政執法人員和公務員必須增強自身法制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實現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才能潛移默化地為經濟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制引導和示範,做到研究問題先學法,決策問題遵循法,解決問題依據法,言論行動符合法,依法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為推進審計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的深入開展,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水平,促進「五五」普法規劃的全面實施。現將我在學法用法的體會如下:
一、 積極參加各類法律學習,推進依法行政
從「四五」普法以來,我積極參加各類法律的法律知識培訓,參加培訓了審計法、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法等法律培訓。通過參加嚴格的培訓、考試,增強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提高了學法用法的積極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審計、依法行政。
二、認真學習審計法,堅持依法審計
《審計法》頒布十多年來,我國審計工作取得的成功經驗和創新成果,特別是在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和審計管理方面探索出的一系列做法,同樣需要以法律形式總結確定下來。因此,有必要對原《審計法》中一些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和審計工作發展現狀及要求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以進一步健全審計監督制度。《審計法》的修訂對於促進審計機關全面依法履行審計職責,進一步強化監督力度,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推動審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體現了貫徹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精神。《審計法》的修訂表明了我國審計事業已步入了新的階段。我們要把《審計法》學深學透,能全面掌握應用。切實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大膽履職、敢於碰碰硬,堅持依法審計,規范審計行為,強化審計質量控制,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三、學用結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學法的最終目的在於自覺遵守並嚴格執行法律規定,表現在依法審計、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等各個方面。一是「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通過開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學習教育活動,使我自己認識到法律是管理經濟社會、處理各種疑難復雜社會問題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從學法用法的具體實踐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質有所提高,學法用法熱情也越來越高,使我從不主動學法到主動學法,增強了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識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問題先學法、決策之前找專家」的工作思路。
四、 今後學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學法用法中,要積極主動學習各類法律,掌握各類法律知識,在審計工作中,要有創新學法意識,切實增強學法的實效性,提高學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體現依法審計,嚴格執法,規范審計行為,強化審計質量控制,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過程中,要以用促學,學用結合。我要把用法作為學法的著眼點和落腳點,真正做到學用結合,在「學」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範地樹立憲法和法制觀念,增強法律素養和專業素質,提高依法審計、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決策依法、開展工作合法、遇到問題找法」這一思路,將法律意識貫穿於整個審計工作中,做到規范執法,依法行政

⑦ 談談你對制度治黨的認識

首先,全面從嚴治黨是中國共產黨先進性的必然要求。黨的先進性是黨作為執政黨的合法性和黨是社會主義領導核心的重要理論依據,黨的先進性和崇高使命也決定了黨必然對自身提出更高的標准和更嚴格的要求。而且要懂得黨的先進性並不是一勞永逸的,昨天先進不一定今天先進,今天先進不一定永遠先進。因此,要保持和提高黨的先進性,就必須把從嚴治黨的方針全面貫徹於各項工作中,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作風上、制度上全面嚴格地加強建設和治理,要求各級黨組織、黨員幹部和共產黨員在革命和建設實踐中,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骨幹作用和先鋒模範作用。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完成黨的歷史使命的題中應有之義。
其次,全面從嚴治黨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政治保證。
黨的十八大後,根據十八大精神中央提出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大命題「中國夢」這一重大命題內含到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年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0年時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目標,這「兩個一百年」目標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奮斗目標。將「兩個一百年」目標用通俗易懂、簡明扼要、群眾易於接受的形象表達,就叫「中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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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黨的性質和宗旨內容
對於黨的認識
談制度治黨
談心談話制度四個必談
如何理解發展黨員的新十六字方針
現階段黨的基本路線
黨的性質宗旨原則
黨員六必談六必訪制度
你是如何理解認識「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這句話的深刻內涵;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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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嚴治黨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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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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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如何認識新形勢下從嚴治黨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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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黨的制度有哪些
談談對從嚴治黨的認識
如何看待黨的紀律
如何認識黨的領導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現階段黨的基本路線
黨的性質宗旨原則
如何認識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要求
必須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推動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同向發力,統... 突出了提高黨的建設質量是新時代管黨治黨的根本。

⑧ 求工商系統「五五普法」心得體會一篇。

工商局「五五」普法心得體會
2006年以來,xx工商局按照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和省工商局關於「五五」普法的總體要求和部署,以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核心。以「法治工商」建設和行政執法「三制」為載體,本著「統一管理、分級實施、條塊結合」的原則,在全系統扎實有序推進「五五」普法工作。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顯提高,全州系統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不斷提升,服務管理對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也普遍增強,呈現出了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良好氛圍。對照《xx「五五」普法暨「十一五」時期依法治州工作檢查驗收實施方案》,我局認真進行了總結。現將總結情況匯報如下:

作為政府對市場監管執法的重要職能部門,在權責增強的情況下,對我們能否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局上下從實施依法治國方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五」規劃的高度,把普法工作納入本局的工作規則。

一是健全機構。我們根據全州系統實際成立了「五五」普法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各科室(分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辦公室設在法規科。各縣市局按照州局要求,均單設了法制機構,並確保人員的相對穩定。目前,全州系統共有15名專職工作人員,分布在州局、縣市局兩級機關,並在基層分局(所)配備1名法制員。形成了州、縣市局一把手親自抓,法制科牽頭組織,各科室、分局具體抓落實,基層分局(所)法制員、法制聯絡員積極參與的普法工作格局,為開展普法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是領導重視。州局領導對「五五」普法工作高度重視,把普法和依法治州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五年來,領導班子堅持中心組學習,並定期要求每位成員結合實際寫學習論文,做到定時學習、做好筆記、寫出心得。領導班子認為,普法工作反映的效果,應在日常的行政執法工作中得到體現;要通過學法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規范執法行為,將學到的法律知識真正運用到依法治州工作中,才能收到學以致用的效果。同時,要求各級要把普法工作貫穿到各項業務工作之中,強調言必稱法,行必用法,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做到一法一學、一學一考,使法治觀念逐步融入日常的行為規范中。為切實保障普法經費落實到位,我局將其列入本局的年度工作經費預算,做到專款專用,保障各項普法活動順利進行。

三是落實規劃。州局根據普法辦和省工商局的「五五」普法工作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印發了《全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並分年度制定普法工作要點以推進普法工作,每年進行部署,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底有總結,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工作。各級領導深入基層,必聽「法」情、必查「法」效、必講「法」題,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規劃的落實。同時,加強對普法工作督導檢查,把普法工作與績效考評工作相掛鉤,明確階段性任務和要求,制定考核指標、完善評價機制,把普法工作落實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依據,促進普法工作深入開展。

在保留傳統的普法方法和形式的同時,我局主動適應社會發展的新變化、新要求,不斷創新普法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使法制教育更加貼近群眾、貼近生活,更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2006年以來,全局共舉辦各級各類培訓58期,參訓人員3581人。全州系統利用「3.15」、「12.4」等宣傳周、紀念日等宣傳法律法規120餘次,受眾面達10萬餘人(次)。

一是強化工商幹部自身學法用法。我局將學習法律知識納入了黨組理論中心學習組的學習計劃,堅持中心組學習與自學相結合,做到了依法決算、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大力開展「一月一法一考試」、以案學法、崗位學法等,努力提高隊伍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對新任命的中層以上的領導幹部實行任前法律考試制度,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任職。堅持逢訓必考制度,將考試成績載入個人檔案,作為個人任職、定級、晉升、工作調動的考核依據及單位年度目標考核內容之一,目前,我局在冊在編的1048名公務員全部取得了執法資格證。組織業務知識競賽,提高全體執法人員學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和自覺性。2009年5月,為適應「兩費」停收新形勢,州局組織開展了全系統「分局(所)長和執法骨幹培訓班」。來鳳縣工商局在選用公平交易執法人員時,請州工商局出題進行統一考試,擇優錄用。巴東縣工商局在系統內廣泛推行「法律法規一口清」,按照「干什麼、練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用什麼、精什麼」的要求,堅持全員練兵、全面練兵、崗位練兵和科學練兵,使廣大工商幹部職工全面掌握最基本、最常用的工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主要內容,做到熟記熟背、熟練運用,全面提升工商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行力。

二是充分利用「3.15」、「12.4」等宣傳周、紀念日等宣傳法律法規。「五五」普法期間,我局分別以「消費與環境」、「消費和諧」、「消費與責任」為主題,連續五年在全州舉行聲勢浩大的3.15宣傳紀念活動,通過發放宣傳材料、設置法律咨詢台、現場受理消費投訴、傳授真假商品識別知識、提供義務服務等方式宣傳工商法律法規及消費維權法律知識,並為消費者排憂解難。2007年3月14日,我局投資8萬元舉辦了「3.15」晚會,州四大家領導到現場看,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每年「3.15」前夕,在本地報紙上發布典型消費侵權案例,通過曝光典型案例,有效地震懾不法經營者,提高廣大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增強廣大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三是大力開展「法律六進」宣傳教育活動。全州工商系統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送法進農村、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活動。採取下企業實地考察和到片區辦專題講座等方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私營企業主進行《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專題宣傳。5年共上輔導課205堂,宣傳達15000餘人次。建始縣工商局抽調專人,擠出近4萬元資金,購買了放映設備,成立放映隊,深入到農村或直接到田間地頭宣傳法律知識,設立法律咨詢服務台、投訴台,受理法律咨詢和消費者投訴,發放宣傳資材料,宣傳與農民切身利益有關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在日常工作中,我局採取「三同步」的普法方式對廣大經營者開展普法工作,即與注冊登記同步,在經營者辦理注冊登記時向申請人講解有關企業注冊登記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好提示教育;與巡查監管同步,在進行市場巡查時向經營者講解有關保證產品質量、食品安全、商標注冊和使用、守合同重信用等法律知識,做好指導教育;與行政處罰同步,在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查處時向其闡明違法的事實以及作出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做好警示教育,使經營者及時了解了生產經營過程中需遵守的法律法規,避免經營者由於不懂法而走彎路的現象,提高了經營者守法經營意識,樹立了依法維權觀念,為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基礎。在熱情接待每個來訪群眾,耐心解答政策規定的過程中,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法規宣傳,據不完全統計,5年來,對來信、來訪者的宣傳達8000餘人次。

普法工作是一項長期的社會系統工程,任重而道遠,全州工商系統把「五五」普法與推行行政執法「三制」、與「法治工商」建設相結合,認真把好「定責、評責、追責」三個環節,積極推動幹部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的提高。

一是整章建制規范行政行為。要確保依法行政,制度建設是關鍵。幾年來我局根據上級依法行政的的要求並結合本局工作實際,陸續出台了《xx工商局涉案財物管理暫行規定》、《xx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指導程序規定》、《xx工商局法律顧問管理制度》、《xx工商局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xx工商系統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等一系列規范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強制等方面,通過建章立制、嚴格落實,我局的依法行政水平得到長足提高,行政行為得到不斷規范。在政府法制辦的指導下,共梳理出作為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136件,行政執法項目242項。

二是強化監督落實執法責任。我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行政執法案件實行集體合議制度和主辦人負責制,成立了案件審委員會;主辦人依法行使調查取證權並提出案件處理意見,為該案件第一責任人;基層法制員承擔本單位案件初審職責;法制科為內設法制監督和案件審核機構,負責對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全面審核把關。在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同時,我局還通過建立案件回訪制度,聘請行評代表、廉政監督員、暢通投訴舉報網路等途徑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開拓創新促進依法行政。創新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動力和不竭源泉,我局在開展依法治理過程中注重製度、機制、措施的創新,不斷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行政執法方面,我局通過推行案件合議制度、案件審理委員會制度,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集體研究決定,提高案件查處的透明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並推行說理式處罰文書,要求在文書中必須寫明量罰的幅度和依據並詳細說明採納和不予採納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理由,賦予當事人更多的知情權,以達到知情、知理、知法的行政處罰目的。宣恩縣工商局實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確保行政處罰的公正、公平。咸豐縣工商局局對復雜登記事項實行會商制度,確保登記工作的規范性。

(一)「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普法是手段,建設法制社會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通過五五普法的教育、宣傳工作,我局依法行政的部門形象初步形成。

一是依法行政有力度戰果不蜚。第一,依法行政,加大了經濟案件查處力度。5年來,共辦理各類經濟案件8070件(截止2009年底),罰沒款3413萬元,所辦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文書規范。第二,投入100多萬元完善了「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網路設施。「12315」 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服務,使消費者的投訴糾紛、受到的損害能及時得到解決,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三,廣泛開展了「信得過企業」和「消費者滿意商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農村食品安全示範店」創建和評選活動。

二是依法行政效果顯著。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措施,我局普法工作多次得到上級認可。五年來,xx工商系統受到省局、省、州、縣人民政府表彰達32項次。其中受到州委州政府表彰4項次,縣市黨委政府表彰28項次,全系統57個文明創建主體已經各級文明辦檢查驗收,已被各級黨委正式命名51個單位。來鳳縣局、宣恩縣局、巴東縣局、建始縣局等被當地政府作為「兩提高、兩滿意」活動示範點;州工商局政務公開工作被省政府表彰為先進單位。

(二)「五五」普法存在的不足及下步工作措施。通過開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促進了我局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提高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推進我局各項工作邁上新的台階。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全州系統普法工作尚存在的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與上級的要求還有差距。具體體現在:普法宣傳教育不夠深入,不夠廣泛,形式較單一,存在普法的受眾面不平衡問題;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結合得不夠緊密,普法工作的效能還沒有完全轉化為依法治理的實踐;普法工作制度和措施不夠完善,影響了普法的實際效果。下一步,我們將在認真總結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採取以下措施加以改進:

一是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進一步增強依法治理工作能力。首先是加大教育培訓力度,使我州工商幹部能夠熟練掌握工商法律法規,能夠從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高度來理解法律規定,以達到融會貫通。其次是創新學習方法方式,採取邀請法學專家教授講座,組織開展優秀辦案能手,優質案件評選、典型案例評析交流會、法律知識競賽等形式,提高教育培訓效果。再次,積極組織開展與公安、法院、質檢等系統的工作研討活動,探索增強執法辦案技能的新途徑。

二是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傳力度,進一步優化依法治理環境。繼續採取豐富多樣的形式,如法律法規咨詢、培訓、建立義務法制宣傳員隊伍等,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使社會各界及廣大群眾認識、理解、支持工商行政的執法工作。充分發揮各種新聞媒體宣傳作用,與新聞宣傳機構建立定期聯系機制,邀請新聞單位對專項執法行動進行跟蹤報道,對大要案及時予以曝光,以宣傳工商執法成效,為工商機關行政執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廣泛利用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圍繞社會熱點問題,對工商法律法規進行宣傳。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和執法軟環境。

三是完善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提高依法治理工作水平。繼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創新完善辦案機制,約束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內外全程監督,完善行政執法質量評議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確保工商機關市場監管與行政執法的職能到位。

四是加強部門協調,進一步增強依法治理合力。積極主動向各級政府、人大、政協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爭取理解與支持;與公安、檢察院、法院行政庭、執行庭等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增強執法辦案工作力度;與質檢、文化、物價等執法部門建立專項工作長效聯絡機制,互通監管信息,整合執法力量,聯合開展專項執法行動,以形成依法治理合力。

⑨ 學習行政訴訟法有哪些心得

學習《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標志著當代中國「人治時代的終結」和「法治時代的開始」,不僅推動了行政訴訟實踐的發展,更意味著一場「靜悄悄的革命」。通過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我受益匪淺,對行政訴訟法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
所謂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相關爭議的活動過程。我認為對行政訴訟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幾個要素:
1、行政訴訟的原、被告地位恆定。行政訴訟的主體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訴訟參加人和法院。基於行政權的特性和行政訴訟的首要任務,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作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列為被告的,則必須是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兩者地位不能交換。
2、行政訴訟的客體為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所要處理的,是由行政行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行政機關非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
3、行政訴訟的類型為主觀訴訟。簡單說就是訴訟程序的啟動以存在主觀上的權利侵害為前提。《行政訴訟法》第2條,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訴條件。
4、《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有關受案范圍、原告資格、舉證責任、審理程序等具體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綜合以上要素,《行政訴訟法》相對於我們行政執法人員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遵循的一項法治原則,也是當前我國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來,隨著《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相繼頒布,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日漸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據和行為規范;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對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須依靠法治來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轉變。
作為一名路政執法人員,我們一定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案,在查處每一起案件中,都應該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秉公執法、不詢私情。要通過不斷學習加強自身業務水平和行政執法能力;要進一步轉變傳統觀念,積極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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