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場所消防標准
㈠ 新消防法規定的 人員密集場所有什麼具體范圍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5.3.15條文解釋,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主要指:設置有同一時間內聚集人數超過50人的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築。
如賓館、飯店,商場、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證券交易廳,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等
拓展資料:
「完善應急救援機制」 ,這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考慮公安消防部隊在現役體制、器材裝備、訓練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以及近年來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工作成效顯著,特別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災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進一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部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及必要的保障措施,與98年《消防法》相比,主要體現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或者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趕赴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調集的消防裝備和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運輸。
《消防法》還規定,對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醫療、撫恤資金。
㈡ 哪些公眾聚集場所需要消防安全檢查
答:商場、辦公寫字樓、網吧、娛樂場所、KTV、演出場地等公眾聚集場所
消防安全檢查可以根據針對不同性質的公共聚集場所有相關文件;
比如:消防通道、消防安全距離標准、消防滅火裝置等都有相關規定。
㈢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多長時間進行一次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復工制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3)公共聚集場所消防標准擴展閱讀:
其他消防培訓:
一、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二、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三、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㈣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多長時間一次
至少每二小時一次。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公布)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4)公共聚集場所消防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公布)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㈤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具備哪些消防安全條件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回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答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㈥ 公共聚集場所應當具備哪些消防安全條件
1、有常備的消防工具,消防栓、雲梯等,並保證質量,擺放在明顯位置,隨時能用;
2、標志明顯並暢通的消防通道;
3、有常規訓練有素的安防人員配備,在緊急時刻引導疏散人群。
㈦ 公共聚集場所應當具備哪些消防安全條件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專合格;依法進行屬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七)外牆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㈧ 消防中是怎麼定義人員密集場所的
新消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條文解釋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主要針對禮堂、體育館、電影院、劇場、學校教學樓、大中型商場等同一時間有大量人員需要疏散的建築或場所。
(8)公共聚集場所消防標准擴展閱讀
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在全社會成員的關心、重視、支持、參與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會性;消防管理應滲透到人類生豐收的一切領域之中,從而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社會性;
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業,乃至千家萬戶,在生產的工作和生活過程中,人們對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對生產一時失神、失控、失誤,就有可能釀成火災,這就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經常性;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公共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有何規定
需要 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2、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申報消防安全檢查須知
一、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二、檢查范圍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其中,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等。
三、場所要求
公眾聚集場所申報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須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合格,或報經驗收備案,或經驗收備案抽查合格。
四、資料要求
申請人須確認持有以下書面申報資料時,方可在網上申報:
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網上申報成功後可直接列印並蓋章);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對依法實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驗收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准備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受理程序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收到互聯網網上申請的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派員進行現場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製作、送達法律文書。申請人應按預約回復確定的時間前往預約地點,有客觀因素不能按時到達的,請及時與承辦人聯系重新確定預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