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教育經費
⑴ 我國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經費是否都應該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
應該啊
⑵ 財政教育支出畢業生合格率怎麼計算
教育經費支出是公共財政支出的一個組成部分。
教育經費支出,是版指中央和地方財權政部門的財政預算中實際用於教育的費用支出。教育經費支出包括教育事業費支出(即各級各類的學校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和教育基本建(建築校舍和購置大型教學設備的費用)支出等。教育經費是以貨幣的的形式支付的教育費用,是辦學必不可少的財力條件。在中國,教育經費支出主要是指國家用於發展各級教育事業的費用支出。
公共財政支出與公共財政收入相對應,是公共財政分配的第二階段,它是國家將集中起來的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渠道,有計劃地進行分配的過程。它具體體現在對其所掌握的公共財政資金的安排、供應、使用和管理的全過程,反映了公共財政資金的規模、結構、流向和用途。公共財政支出通常也被稱作支出或公共支出,既是動態的,也是靜態的。
公共財政支出按的職能分類,也就是按支出的費用類別分類。可以分為性支出、教科文衛等事業發展支出、國家行政費用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了解了上述兩個概念,再加上公共財政支出的職能分類,便可明白教育經費支出是公共財政支出的一個組成部分。
⑶ 為什麼教育作為准公共品要由政府和受益者共同承擔
確切得講,高等教育是作為准公共品要由政府和受益者共同承擔的,而義務教育則是作為公共產品由政府承擔的。
參考答案:
1.公共產品的理論
社會所生產的產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私人產品,——類是公共產品。在理論上,率先對公共產品作出嚴格定義的是美國經濟學家保羅·A·薩繆爾森。薩繆爾森在2004年修訂出版的第17版《經濟學》(Economics)中,把公共產品定義為:「將該商品的效用擴展於他人的成本為零;無法排除他人參與分享。」從中可以推知公共產品的兩個重要性質即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非競爭性指的是在公共產品既定的效用下,增加一個消費者不會使得該商品的供給者所承擔的成本有所變化,而增加消費者後也不會使得原有的消費者所獲得的效用降低,消費者之間對公共產品的消費不存在競爭。非排他性指的是既有消費者無法排除其他消費者對該產品的享用,也無法將那些不付費的人排除在外,這可能是因為技術上無法實現或者是因為將付出較高的成本,這是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意味著公共產品有較大的外部效應。
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決定了市場不能成為其有效的提供主體,因為公共產品的社會邊際收益要大於個人邊際收益,而消費者是根據自己的邊際收益來決定自己所付的價格,而不會按照整個社會所得到的利益來定價,並且無法排除那些搭便車的人,理性的經濟人不會生產這樣的產品,這會導致公共產品的供應不足。公共產品的實際消費者是全部的理性人,必須由可以按照社會的收益對全部消費者進行強制收費的機構來提供,在現代社會,最具有這種強制力量的是政府,政府是一個國家最高的權威,可以運用強制的手段通過稅收使得公共產品的成本被分攤到納稅公民身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財政的主要任務「即提供那些社會邊際收益大於社會成本,從而不能通過市場有效供給的物品或勞務」。
嚴格符合薩繆爾森公共產品定義的產品很少,最典型的是國防。有些產品部分滿足公共產品的定義,即或滿足競爭性和排他性其中的一個,或某一部分滿足定義,這樣的產品稱為准公共產品。
2.高等教育的性質及政府的職能
對高等教育產品性質的探討將從高等教育產品的消費與高等教育產品的獲益兩個方面來進行。
高等教育產品的消費。我國的高等教育實行成本分擔的政策,由學生承擔一定的費用,未交學費的學生不能入學,因而具有排他性。我國現有的高等教育的數量相比人民的需求來說,總量不足,就學機會有限,具有競爭性。而在學校規模一定的條件下,學生數量的增加將導致原有教學條件的質量下降,學校需要投入成本以維持原有的教學質量,具有競爭性。
高等教育產品的收益。教育使受教育者個人獲得更高的收入和社會地位,這是受教育者的個人收益,他人不可分享,因而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教育能使社會經濟更快增長、社會發展更加和諧,這是教育帶來的社會收益,全體社會成員都可受益,對社會而言增加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也無法排除其他成員得到這種利益,因而沒有競爭性和排他性。
綜上,高等教育在個人消費和收益上存在競爭性和排他性,但是高等教育的正的外部效應使社會收益也很多,而社會收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高等教育部分具有薩繆爾森的公共產品性質,是一種准公共產品。
前面在公共產品理論中已提到,政府是公共產品的提供的主體,而准公共產品由於只是部分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政府可以只承擔其部分的成本,而由受益人承擔其餘的成本。對高等教育來說,由於其對社會穩定和社會發展有巨大的促進作用,政府要在其供給中起到一種基礎性作用,在現階段,這種基礎性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政府是高等教育資金的保障者,要保障資金供給的充足;政府是高等教育資金的使用監督者,要保證教育資金的利用效率;政府是高等教育公平的守護者,要給貧困階層子女提供資助,使其不因為經濟原因而喪失入學機會。
⑷ 國家財政教育經費與公共教育支出是同一個數據嗎
【英盛觀察】
國家教育財政支出(又稱為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包括內國家財政預算內容教育經費,各級政府徵收用於教育的稅、費,企業辦學中的企業撥款,校辦產業和社會服務收人用於教育的經費。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又稱國家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指中央、地方各級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在本年度內安排,並劃撥到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行政單位、教育事業單位,列人國家預算支出科目的教育經費。
⑸ 生均公共財政預算教育事業費都用在了哪裡
生均公共抄財政預算教襲育事業費一般被稱為「生均經費」,它是財政在各學校間分配資金時運用的一種方法,就是按學生人數乘以生均經費標准來確定對某個學校的經費補助。這是對以往按學校教職工人數測算教育經費的一種改革。
一般來說,生均經費可以用於學校的任何合理支出,比如教師工資、公用經費、科研項目等等。
⑹ 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支出與公共財政教育支出的區別
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支出從字面含義來看,即公共財政預算中用於教育經費的支出,根據《教育經費統計年鑒》中的項目分類可知,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支出包括公共財政教育經費、科研經費、其他撥款;而公共財政教育經費僅包括教育事業費、基本建設經費、教育費附加;
因此公共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支出的范圍大於公共財政教育經費支出
⑺ 什麼是生均教育經費 與公用經費有什麼區別
【摘要】生均教來育經費簡稱生均經自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42條的規定, 對於教育經費的界定如下:「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生均教育經費,即是在一定地區范圍內(如某省、某市),按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發展實際,由政府制定的財政年度預算的依據,同時也是當地財政部門按照當地計劃內在讀學生數額,向相關教育部門撥款的依據。簡而言之,「生均教育經費」包括了開辦費用和日常費用,而「生均公用經費」則往往只包括日常費用。
比較「教育經費」與「公用經費」的定義范圍,不難看出,「教育經費」涵蓋了「公用經費」。
⑻ 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支出與公共財政教育支出的區別
主要抄是涵蓋范圍不同。
教育經費支出偏重於日常性支出,比如辦公費、車馬費、取暖費、印刷費、水電費、差旅費等支出,主要范圍是維持教育部門日常運轉,保障教育系統正常業務開展,屬於經常性基本支出。
教育支出涵蓋范圍較大,除教育經費支出外,還包括非經費類項目支出,例教育基建支出、義務教育免學費、免雜費支出、教育系統工資性支出、寄宿生生活補助、教育教學設備采購等支出。
⑼ 什麼是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支出
教抄育經費支出是公共財政支出的一個組成部分。
教育經費支出,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的財政預算中實際用於教育的費用支出。教育經費支出包括教育事業費支出(即各級各類的學校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和教育基本建投資(建築校舍和購置大型教學設備的費用)支出等。教育經費是以貨幣的的形式支付的教育費用,是辦學必不可少的財力條件。在中國,教育經費支出主要是指國家用於發展各級教育事業的費用支出。
公共財政支出與公共財政收入相對應,是公共財政分配的第二階段,它是國家將集中起來的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渠道,有計劃地進行分配的過程。它具體體現在政府對其所掌握的公共財政資金的安排、供應、使用和管理的全過程,反映了公共財政資金的規模、結構、流向和用途。公共財政支出通常也被稱作政府支出或公共支出,既是動態的,也是靜態的。
公共財政支出按政府的職能分類,也就是按政府支出的費用類別分類。可以分為投資性支出、教科文衛等事業發展支出、國家行政費用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了解了上述兩個概念,再加上公共財政支出的職能分類,便可明白教育經費支出是公共財政支出的一個組成部分。
⑽ 怎樣評價我國當前的教育財政體制
一、我國公共教育財政體制改革取得的重大進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財政逐步形成了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元化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新體制。包括:政府財政撥款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擔、以地方財政為主,規定了財政性教育經費和教育財政撥款增長的原則和數量,開征了城鄉教育費附加,非義務教育普遍實行上學繳費的制度,發展校辦產業和有償服務、社會捐資、集資等多種教育投入方式,等等。而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公共教育財政體制改革取得了一些重大進展。
1.積極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義務教育財政體制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義務教育財政實行了「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義務教育經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擔。這樣的經費負擔結構使得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義務教育經費難以得到保障,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後,財政收入重心上移,義務教育經費短缺的問題更為嚴重。為了加快經濟落後地區義務教育的發展,改變義務教育財政負擔結構不合理的局面,各級政府對教育財政體制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
第一,確立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財政體制。2001年6月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規定縣級政府對本地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將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的管理上收到縣,要求省、地(市)、鄉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相應責任,中央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並特別提出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要通過轉移支付,加大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義務教育的扶持力度[1].這一政策調整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義務教育財政制度形成了良好的開端。
第二,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了農村教育費附加和教育集資。在農村稅費的改革過程中,取消農村教育費附加和農村教育集資兩項政策;對於長期很大程度依賴這兩項收入的農村義務教育是一個巨大的沖擊,也是農村義務教育財政體制的重大調整。對因稅費改革減少的農村教育經費,中央政府要求通過各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和提高辦學效益來解決。雖然取消農村教育費附加和教育集資會減少農村教育經費,使原本艱難的農村義務教育更加困難,但從長遠看對農村義務教育有積極意義。
第三,加大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專項轉移支付。從1995年到2000年實施了「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財政撥款39億元作為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專款,加上地方各級政府配套的資金,整個工程資金投入總量超過100億元。1995年到1997年資助了中西部地區383個貧困縣,1998年到2000年資助了西部469個貧困縣。目前,為期5年(2001-2005年)的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正在進行當中,而2006-2010年的第三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也已經被列入教育發展規劃當中。
2.建立和完善了各級學校的收費制度
(1)義務教育階段學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免收學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提出義務教育可以收取雜費。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1996年聯合制定的《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雜費,費額按公用經費中的公務費、業務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審批許可權在省政府。為了抑制農村中小學收費的過快提高,2001年教育部等三部委提出在農村實行「一費制」,規定全部收費的最高限額為:農村小學每生每學年120元,初中每學年每生230元[2].(2)高中階段學校學費制度。改革開放前,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實行學費制度,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則與高等學校一樣不收學費,還對學生發放助學金。90年代後,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學費大幅提高,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建立了學費制度,且學費水平達到較高水平。1996年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制定《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對高中階段學校的收費做出了規范。
(3)公立高等學校學費制度。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正式在政府文件中明確高等學校要實行學費制度。199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在法律上確立了高等學校的學費制度。80年代後期至90年代中期,高等學校存在自費生、委託培養生、公費生三種類型的學生,相應地形成自費生個人交費、委託培養生單位交費、公費生不交學費的復雜局面。1994年開始,高等學校實行學費並軌改革,取消自費生,除少量學校外,其餘學生都收取統一的學費。到1998年,全部公立高校完成了學費並軌,高等學校學費制度基本建立。
(4)公立高校住宿收費制度。90年代後期,公立高校還實行了住宿收費制度,並進行了後勤社會化改革。根據教育部等三部委的規定,高等學校住宿費根據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過在高校後勤社會化的過程中,由於參與企業追求利潤,在收費與管理中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如出現收費過高,拒絕學校參與管理等現象。這些問題如果不妥善處理,矛盾激化後將會影響社會政治穩定。
(5)民辦學校學費制度。我國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發展持支持態度,對其收費予以認可。1997年國務院發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准由民辦學校提出,由財政、物價部門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成本和接受資助的實際情況核定。條例重申了對民辦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要求。2002年12月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要求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並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3.貧困學生資助制度逐步形成
在建立學費制度的過程中,因貧困學生教育支付能力不足引起的教育機會不均等問題日益突出,為了維護教育公平,各級政府為建立貧困學生資助機製做出了努力。
一方面,以學生貸款為主、「獎、貸、助、補、減」結合的大學生資助制度形成了基本框架。在改革開放前,大學生不僅不交納學費,大部分學生還享受助學金。80年代初,開始減少助學金的享受面。80年代中期,進行助學金制度改革,取消助學金,建立獎學金和貸學金。90年代中期,隨著學費制度的全面建立,獎學金和貸學金因享受面小數額太低,不能滿足貧困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為了使大學生資助資金有穩定的來源,並使受益者承擔必要的經濟責任,國家開始實施由銀行提供資金的助學貸款制度。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暫行規定》,於1999年9月開始試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此後又對該制度進行了不斷完善。目前,政府、銀行、學校共同參與的國家助學貸款已經成為大學生資助的主要渠道。
另一方面,減免學雜費、書費的義務教育資助制度開始出現。貧困地區普及義務教育的一大困難,就是貧困學生無力支付學雜費和書本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但由於沒有制定有效的實施制度,農村教育經費困難,能得到資助的貧困學生極為有限,資助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學生的法律法規長期沒有得到認真的實行。在90年代末期,一些地方制定了大面積資助貧困學生的資助制度。雲南省從2000年起,對25個邊境縣市的邊境沿線行政村小學及其以下學校的12萬1-6年級在校小學生,實行免雜費、教科書費、文具費的「三免費」教育[3].從2001年9月起,廣東省省財政出資3億元,用於免除全省人均年純收入1500元以下困難家庭子女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和書本費。全省約有70萬學生受益[4].北京市從2001年起對遠郊區縣的義務教育全部免除雜費。免費義務教育的實施對於消除因家庭經濟困難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均等將會起到巨大的作用。
二、我國公共教育財政體制面臨的主要問題
但是,我國的公共教育財政體制還面臨著巨大困難和諸多問題,其中最突出的是教育經費短缺和教育機會的分配不均等。
1.教育經費總量不足,缺口巨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經費總量有了大幅度增加,2002年達到5480億元。但是相對於教育事業的發展,特別是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超常規發展,教育經費短缺的狀況沒有緩解,甚至有所加劇,教育經費總量缺口巨大。
(1)教育經費不足在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最為突出
第一,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不能按時發放。拖欠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是多年來未得到解決的問題。全國除大中城市和部分沿海經濟發達省份以外,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農村教師工資問題,且拖欠面越來越大、拖欠時間越來越長。僅安徽一個省,2000年底累計拖欠教師工資16.7億元[5].第二,農村中小學的基本辦學條件得不到保障。由於經費不足,相當多農村地區不具備義務教育的基本辦學條件。據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學校的抽樣調查,樣本小學按教學大綱開出所有課程的佔87.2%,初中為21.8%;小學課桌椅殘缺不全的佔37.8%,初中為45.9%;小學試驗教學儀器不全的佔59.5%,初中為70.3%;小學教室或辦公室有危房的佔22.3%,初中為28.8%;小學購置教具、墨水、紙本、粉筆不足的佔32.5%,初中為35.0%.第三,農村中小學建校債務負擔沉重。在90年代末期,為了實現普九目標,不少農村地區舉債進行學校建設,使農村義務教育除了拖欠教師工資外,還承受著巨大的建校債務。2000年僅安徽省就達20億元[5].甚至在經濟發達的廣東省,農村義務教育負債也很普遍,個別縣甚至達到3億元,是其財政收入的2倍多[6].第四,中小學亂收費屢禁不止。90年代公立中小學亂收費問題非常突出,各級政府幾乎年年發文件和進行檢查,但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沒有給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沒有承擔足夠的教育財政責任。當然,確實也有學校利用資金不足渾水摸魚、搭車亂收費,這屬於政府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最後,農村稅費改革將使義務教育投入面臨更大的短缺。2000年安徽省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盡管中央和省級政府加大了財政轉移支付,義務教育經費還是下降了4.46%,小學和初中生均經費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2)高校擴招後辦學經費緊張、辦學條件亟待改善
高等學校在連續的大擴招後,辦學條件緊張的問題也日益突出。教師短缺,教學、科研和學生生活設施嚴重不足,可能引起教學質量和學生生活質量的下降。
(3)我國教育經費總量短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
2000年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佔GNP 的比例約為2.9%,低於90年代中期大多數國家公共教育經費佔GNP 的比例,也未達到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的4%的水平。1996年,在九個發展中人口大國中,我國小學凈入學率和中等教育毛入學率都是最高水平,但在有可比數據的七個國家中,我國公共教育經費佔GNP 的比例卻最低[7](P162-165)。政府投入不足,是我國教育經費短缺的主要根源。
2.教育機會不均等加劇
無論是從入學機會還是從所獲得的教育資源來看,90年代後期我國教育機會不均等問題已十分嚴重,且存在擴大的趨勢。
(1)義務教育財政資源分布嚴重不均等
首先,地區之間的不均等。義務教育財政責任的低層化,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和財力差距巨大,加之中央和省級政府義務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不足,使我國地區之間義務教育財政資源不均等達到了驚人的程度。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和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是兩個衡量公共教育經費投入力度的重要指標。2000年,上海市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最高(2756元),河南省最低(261元);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上海市最高(448元),陝西省最低(不足9元)[8](P384)。絕對差異分別達到了10倍和49倍!其他層次學校的生均公共教育經費差距稍小一些,但同樣也很大。再看這兩個指標的相對差異:2000年,中國省區間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和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的變異系數分別為0.78和1.52[9](P59-61)。以上是省一級的比較,如果以縣或鄉級的生均公共教育經費作為比較對象,那麼不均等的程度將更加驚人。教育經費和教學條件的巨大差距,使入學率特別是教育質量必然產生巨大差距。據一項義務教育質量研究的結果,西部地區教育質量顯著低於東部地區[10](P14-15)。
其次,城鄉之間的不均等。據估算,1998年全國城鎮初中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為813元,農村為486元;城鎮小學為520元,農村為311元[11](P376)。公共教育資源城鄉之間的不均等除了表現在學校教育資源的差距外,還表現在教育經費負擔的城鄉有別,即農村居民要直接負擔教育費附加,並以教育集資的方式負擔一部分教育基建經費,但城鎮居民則沒有直接負擔教育費附加和基建經費的責任。公共教育資源分布不均的結果是公民的受教育機會在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呈現出巨大的差異,嚴重地妨礙了教育機會公平的實現。
最後,居民之間的不均等。在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內部也存在因收入和財富差異導致的教育機會的不平等。在城市,由於要交納學費和負擔較高的書費和其他費用,貧困學生的資助制度沒有建立,失業者和病殘等貧困家庭負擔子女的教育支出很困難。隨著失業人員的增加,這一問題日益突出。據估計,90年代中期北京市有5.4萬貧困中小學生[12].在農村因貧困導致失學的現象更為普遍,據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貧困地區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輟學的佔60%左右[13](P155)。另外,有關法規中資助貧困學生的規定沒有得到有效實施,也是貧困學生失學的重要原因。據調查,農村貧困地區學生減免學雜費的只有2.3%左右[13](P155)。企業辦學體制的延續,則使得部分工人子女就學困難。因為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改革,一些大型廠礦企業舉辦的學校失去了穩定的經費來源,無法維持。而政府舉辦的學校又不接納企業職工子女入學,使部分職工子女得不到平等的教育機會。
(2)地區之間高等教育機會分布不均等
人們進行高等教育機會不均等的比較時,常用的指標是各地的錄取分數或者是高中畢業生錄取率,認為分數不相等或錄取率不相等就是教育機會不均等。2000年山東省青島市三位高中畢業生狀告教育部,認為教育部作出的招生計劃侵犯了她們的平等受教育權,將省際間高等教育機會不均等問題變成了法律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14].高校錄取分數和錄取比例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地高等教育機會的不均等程度,但真正能反映問題的是各地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即當年該地考入高校的學生數與同年該地高中畢業生同齡人口的比率)的差異。如2000年上海的毛入學率為37%,四川(含重慶)毛入學率只有9%,上海青年的高等教育機會是四川青年的4倍(註:根據1995年1%人口抽樣調查的人口數據和上海、四川、重慶2000年招生計劃計算。)。另外,在學額分配上中央各部委所屬高校存在著嚴重向學校所在地傾斜的問題。例如在2001年,中國最著名的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分別將其學額的13%和18%分配給了學校所在地北京市,而北京市的高中畢業生學齡人口只佔全國的0.9%(註:根據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網上公布的招生計劃計算出北京市的學額比例,根據1995年1%人口抽樣調查的人口數據計算北京高中畢業生學齡人口佔全國的比例。)。北京高中畢業生考取北大、清華的機會是全國平均水平的十幾倍。中央直屬高校的這種學額分配方式,使中央高校集中的地區獲得了遠遠多於沒有或中央高校很少地區的學額,是十分不公平的。
三、公共教育財政體制改革的理論思考
1.教育服務屬於准公共產品,政府要在教育資源配置中起主導作用
針對我國教育經費總量不足和分布不均的現象,近年來很多人提出要將教育市場化或產業化,主要通過市場的力量來調節教育的供給與需求,實現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我們認為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教育的產品性質決定了政府應該在教育資源配置中起到基礎性作用。一般認為,義務教育是公共產品,而非義務教育是准公共產品[15].從資源配置方式上看,公共產品應由政府提供,准公共產品應由政府和市場共同提供。因此,義務教育應由政府提供,非義務教育應由政府與市場共同提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在教育資源的配置中起主導作用,其基本特徵之一是教育經費主要由政府提供,教育的定價或消費主要由政府調控,而不是由市場供求決定。在我國現階段,政府主導作用的體現在義務教育階段和非義務教育階段是不同的。在義務教育階段,政府應依法提供義務教育,並承擔所有的義務教育經費,保證全體適齡兒童得到基本的教育。在非義務教育階段,政府除承擔部分日常和基建經費外,還應建立助學貸款機制,使貧困學生不會因為無法籌措學習費用而失學。
2.中央和省級政府應承擔更大的教育財政責任
政府的公共教育職能需要由各級政府分別承擔。各級政府間的教育責任和權力的劃分,與一國社會歷史文化傳統、地理環境、經濟發展水平、行政體制、財政稅收體制等許多方面密切相關。但多數情況下都由地方政府舉辦公立學校直接提供教育服務或資助私立學校。原因有二:一是教育的地方性公共產品屬性較強;二是地方政府更接近教育消費者,能夠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務。但是地方政府的教育生產責任與其資金供應能力之間有可能存在矛盾,因為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具有稅收的優勢,集中了大部分財政收入,而直接承擔教育生產責任的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較差。為解決這一矛盾,各國都建立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以及高層地方政府對低層地方政府的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方面保證基本的教育經費需求,另一方面減少地區之間教育發展的不平衡性。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區域間自然地理環境迥異、經濟發展嚴重不平衡,除少數發達地區外,縣、鄉級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財政能力較差,必須由中央和省級政府通過轉移支付為教育發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中央和省級政府在教育經費負擔中的責任過小,是目前我國政府教育投入不足和公共教育資源分布不均的重要制度根源,必須從制度上改變這一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