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水污染
㈠ 水產養殖中水質污染的原因有哪些
水產養殖廢水污染物對水產養殖造成的不良影響
㈡ 散戶養殖的沖洗廢水污染環境應如何處理
散戶養殖廢水一般可以水體或者土壤自凈,量大了就會飽和了,自凈不完了
㈢ 村裡的水源被養殖污染
選擇養殖地點,要遠離居民區和學校,一般要求在300到500米,另要遠離水源地,一般回在800到1000米,周圍答500米范圍最好沒有別的養殖常當然還要看養殖什麼品種。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㈣ 農村養殖環保局也管嗎
管理的,因為養殖過程中是會產生污染物的,環保局的農村環保科專門負責農村地區的環保問題,所以農村養殖環保局是管的。
以廣州市環保局為例,其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准;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水體、土壤、大氣、雜訊、固體廢物、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協調組織重大環境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統籌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核發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監督各區、縣級市和有關單位落實減排任務。
(四)組織、指導並協調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審查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對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受市政府委託制定年度環境保護目標,並協調、指導區、縣級市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負責民用核技術應用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
(九)負責環境監察、監測、統計等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及信息系統;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環保應用技術示範工程,組織對外環保科技與經濟合作交流。
(十一)指導區、縣級市環境保護工作;協助區、縣級市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幹部。
(十二)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4)養殖水污染擴展閱讀
來源
1、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並不徹底,隨意拋棄河流造成河流污染,嚴重的可能會滋生疫病。
2、動物排泄物收集處理困難,個別地區還有水源地大面積水產養殖的區域。
3、養殖生產中附設物品造成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土壤污染和空氣污染。
面對這種情況,國務院去年7月份出台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及具體措施。但就農村的實際情況看,養殖業污染問題未得到有效遏制。
1、提倡生態養殖,科學養殖,環保養殖等最新養殖技術。
2、清潔養殖場衛生環境,減少病原菌的生成。
3、改善養殖場微觀環境衛生,節約經費開支。
4、消除異味,處理畜牧養殖污水。
5、促使動物糞便積肥,提高生產有機肥的效率和質量。
6、對養殖生產中附屬物品採用正確處理方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殖污染
㈤ 水田養殖泥鰍水質污染怎麼解決
1、要注意復天氣變化,控制池塘水溫。由制於泥鰍養殖的水位普遍都不深,在盛夏季節應控制水溫在30℃以內,可採用搭建陰篷。遮陽網、加註溫度較低的水來加以調節。前期可以通過栽種水葫蘆或水滑石等水生植物,凈化池的水葫蘆主要是為了凈化水質,養殖池的水葫蘆既能遮陽,又能為泥鰍提供天然的棲息場所。不僅如此,水葫蘆又是很好的飼料和肥料,成了泥鰍無土養殖的「功臣」。水葫蘆稍微加工一下就是很好的青飼料,可以喂豬、喂鵝,從水中撈起來放一段時間之後,又是很好的農家肥。
2、要加強水質控制,避免水質惡化。泥鰍養殖過程中既要保持水色黃綠,有充足的活餌料,又不能使水質過肥缺氧。前期保持水位約30厘米,每5天交換一部分水量。通過控制施肥、投餌保持水色,不能過量投喂。隨著鰍苗生長到後期,逐步加深水位達50厘米。
3、要關注水源變化,防範污染中毒事件發生。泥鰍養殖戶要密切注視水源水質的變化,隨時注意水源的水色、氣味、懸浮物、渾濁度等理化指標的變化,一旦發現異常,立即停止進水,避免污染中毒事件的發生。
㈥ 養殖污水採用什麼樣的排放標准
1.行業標準是《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
2.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應該遵守農田用水標准,即《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這個標准更嚴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的標准,分五類。
4.如果有處於飲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執行《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的一級A標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逐步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布局。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准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
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本標准規定了廢水、惡臭排放標准和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本標准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6)養殖水污染擴展閱讀:
養殖場污水的主要特徵是:
養殖污水具有典型的「三高」特徵即有機物濃度高COD高達3000-12000mg/l,氨氮高達800-2200mg/l,懸浮物多SS超標數十倍,色度深,並含有大量的細菌,氨氮、有機磷含量高。可生化性好,沖洗排放時間集中,沖擊負荷大。
根據水質特點,先去除懸浮物與色度,採用混凝沉澱工藝,有機物、氨氮、有機磷採用生化處理,因污染物濃度高,從成本及處理效果考慮,採用厭氧+好氧處理工藝。
1污水處理
污水首先經過收集進入格柵,去除大顆粒的懸浮物,然後進入物化反應沉澱池,去除懸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進入厭氧池,主要是將大分子有機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觸氧化池內徹底降解。二沉池出水進入清水消毒池,通過消毒達到殺菌效果。
2污泥處理與處置
系統的污泥產生於初沉池、二沉池,主要為有機污泥,通過板框壓濾機壓榨後可作為肥料。
㈦ 養殖場污染水源で應怎麼辦
第七復條 禁止在下列區制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
㈧ 環保局怎麼處理農村養殖戶
養殖戶建場前先要到環保局拿到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才能開建,否則就是違建。
1、環境評價報告 觸及律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第四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六條等。 核心條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肉牛常年存欄量600頭以上;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家禽常年存欄量10萬只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其他規模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 處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禁養區 觸及律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原創 根據《全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最遲2015年以前,全國都要劃定禁養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其中《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頒布前(2001年5月8日頒布)已建成的、地處禁養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3、違反"三同時"制度 觸及律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八條,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處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 觸及律條:《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處理:《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污水排放 觸及律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六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畜牧法》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採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處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等條文均有責令和罰款處罰。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6、排放惡臭氣體 觸及律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處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7、亂扔死豬 觸及律條:《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處理:《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8、不交排污費 涉及的條文超過五條,罰款數萬元。 觸及律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條,《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條,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處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拒報或謊報排污申報登記事項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補辦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9、拒絕配合檢查 觸及律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採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處理:根據情況不同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處罰。其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0、未制定應中國預案 觸及律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中國預案,做好應中國准備,並定期進行演練。豬場也不例外。 處理: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一)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的應中國預案的;(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中國預案,採取有關應中國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㈨ 養殖業廢水對水體有哪些危害
養殖場產生的糞污排放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環境空氣的嚴重污染, 直接影響了人們的身體健康,而未經處理的糞污中含有大量污染物質, 若此種有機廢水直接排入或隨雨水沖刷進入江河湖庫,大量消耗水體中的溶解氧,使水體變黑發臭,造成水體污染。
糞污水中含有大量的n、p 等營養物是造成水體富營養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排入魚塘及河流使對有機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漸死亡, 嚴重者導致魚塘及河流喪失使用功能。
養殖污水長時間滲入地下, 使地下水中的硝態氮或亞硝態氮濃度增高, 地下水溶解氧含量減少, 有毒成分增多, 導致水質惡化,嚴重危及周邊生活用水的水質。高濃度污水還可導致土壤孔隙堵塞, 造成土壤透氣、透水性下降及板結、鹽化, 嚴重降低土壤質量, 甚至傷害農作物, 造成農作物生長受阻或死亡。
㈩ 有誰知道對於畜禽養殖糞水污染的有效處理辦法
近年來,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迅速,已經成為農村經濟最具活力的增長點,對保障消費者「菜籃子」供給、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於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缺乏必要的引導和規劃,更多地是自發地單純地面向市場需求自由發展,導致我國畜禽養殖業布局不合理、種養脫節,部分地區養殖總量超過環境容量,加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得不到有效處理並進入循環利用環節,導致環境污染。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表明,畜禽養殖業COD、總氮、總磷的排放量分別為1268萬噸、106萬噸和16萬噸,分別佔全國總排放量的41.9%、21.7%、37.7%,分別占農業源排放量的96%、38%、65%。近年的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數據顯示,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國污染物總排放量中的佔比有所上升。可見,畜禽養殖污染物減排已不容小覷,攸關國家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攸關國家生態環境質量的整體改善。
畜禽養殖業環境問題也已經成為妨礙產業本身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糞便、屍體、廢水等廢棄物處置不當,將惡化生產環境,大量病原體、高濃度惡臭氣體、粉塵等,都將嚴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導致疫病,直接威脅生產安全,導致經濟損失。畜禽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也常常引發社會問題,如由於惡臭或水污染等原因導致農村地區的民事糾紛,直接妨礙畜禽養殖經營活動。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滯後,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的浪費,也直接妨礙產業綜合效益的提高。農業要提升效益,就必須走綜合利用的路子,走生態化、循環化的路子。畜禽養殖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實現產業優化和升級,就必須搞好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走種養結合、種養平衡的路子。為此,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必須加強。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頒布之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無法可依,僅有的原環保總局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效力有限,無法作為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的依據,導致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配套率低,環境管理不到位;此外,部門規章也無法協調更多力量、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於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勞動力結構的變化以及國家對化肥使用的補貼等政策,導致畜禽糞肥的應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導致了大量畜禽糞便等廢棄物資源的浪費,形成污染。《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動畜禽養殖業從加強科學規劃布局、適度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加強環保設施建設、推進種養結合、提高廢棄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產業發展水平,提升產業綜合效益。
為此,條例以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為指導,引領現代農業、生態農業發展,推動產業發展走綠色農業、循環農業和低碳農業的路子,採取全過程管理的思路,對產業的布局選址、環評審批、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等前置環節做出了規定,對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利用途徑等環節做出了規定。為推動將綜合利用作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的根本手段,條例還特設專章對綜合利用的激勵措施做出了規定,如對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建設進行補貼、對有機肥購買使用實施不低於化肥的補貼等優惠政策、鼓勵利用廢棄物生產沼氣以及發電上網等。這些規定,貫徹落實了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要求,將從根本上對提高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實現以環境保護促進產業優化和升級、促進實現畜禽養殖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