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公共財產
A. 侵佔財產罪判幾年
《刑法》條文復第二百七十制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
B. 刑法惡意侵佔公共財產屬於什麼罪
把情節說明確點再說什麼罪
C. 村主任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構成什麼犯罪
屬於貪污來犯罪,根據立法解釋:源「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村(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其他的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應以貪污罪處罰。」
D. 哪些屬於侵佔財產罪
依據我國刑事侵犯財產罪包括以下罪名,其中包括侵佔罪,《刑法》第五章侵回犯財產罪,第二百六十三答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 哪些屬於侵佔財產罪
依據我國刑事侵犯財產罪包括以下罪名,其中包括侵佔罪。
《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 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 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 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侵佔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屬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無權管轄。公安機關只管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6)侵佔公共財產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G. 侵佔他人財產如何
侵佔,是指行為人將自己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非法轉為己有的行為。我國古代刑法早就將侵佔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而規定為犯罪。例如唐律《雜律》規定有「受寄財物而用」、「錯認奴隸財物」、「於他人地區得物不還」、「拾遺物不送官」等犯罪,從唐律對上述犯罪規定的法定刑看,比盜竊等臟罪要輕一些。而綜觀現代各國刑法,幾乎都將一定條件下的侵佔行為作為刑法調整的對象,如日本、德國、美國等國刑法。日本刑法中的侵佔罪規定較細,包括單純侵佔罪、業務侵佔罪和侵佔脫離佔有的財物罪三個部分:單純侵佔罪就是侵吞基於委託、契約關系而合法持有的財物;業務侵佔罪是指侵佔業務上由自己佔有而屬於他人的財物;侵佔脫離佔有物罪,是指行為人將不是出於佔有者的意思而將脫離他人佔有之物加以侵吞的行為。德國刑法規定的侵佔罪則概括了各種侵佔行為,英美刑法規定有盜用罪,指「受物主委託的人對該財產實行欺騙性轉變的行為」。前蘇聯刑法的侵佔罪僅 以國家或公共財物為對象,分為以侵佔、侵用或濫用職權的方法盜竊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罪;侵吞拾到的或偶然獲得的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罪。各國侵佔罪的外延中有區別,但主旨是一樣的,就是充分運用刑法來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
我國新刑法分則第五章按侵佔目的的不同,共規定了三類12種具體的侵犯財產罪:
(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敲詐勒索罪。
(二)以挪用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以破壞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H. 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罪是怎樣的
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罪是侵犯財產罪的一類,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現規范簡稱為侵佔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視情節而定,構成侵佔罪或者貪污罪。對此,我們刑法有明確的量刑標准。所以說,盡管公共財物不屬於個人所有,但是也不能非法佔用,國家工作人員應該恪守紀律,防止做出違法違紀的行為。
(8)侵佔公共財產擴展閱讀
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I. 請問什麼叫非法侵佔他人財產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的概念可表述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行為。由此可見,這里的侵佔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它是指盜竊、詐騙、貪污、搶奪之外的侵犯財產的一種特定犯罪行為方式。
非法侵佔他們財產罪的構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侵佔罪的客體是私有財產所有權,具體說是行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財產的所有權或脫離物主佔有的他人財產所有權。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
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佔有的財物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約定有義務將該財物交還他人(財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還。
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J. 侵佔公私財物罪怎樣定罪
您好,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一、立案標准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准。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著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准,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本罪的立案標准,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准。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准。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
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後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於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
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
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
所謂他人,在這里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是侵佔罪之本質所在。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系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為保管。(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並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歸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後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採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3、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觀上有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的事實狀態。其次,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堅定的非法佔有目的,且實際上行為人有能力退還、交出或在財物滅失時作出合理退賠。若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有正當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
總而言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是指行為人懷著堅定的非法佔有目的,無正當理由,有能力退還、交出、退賠而不退還、交出、退賠。
三、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