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依法製作的法律文書具有
A. 試論司法文書的概念、特點、作用和寫作要求
1.法律文書的概念、特點
法律文書是指公民、法人、國家機關及其它組織在處理各種法律事務中,為實現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而依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一系列文書的總稱。
法律文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律文書,泛指一切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書。狹義的法律文書,指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司法文書和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所使用的訴訟狀。
法律文書的特點:
(1)適用法律的嚴肅性
適用法律的嚴肅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文書的製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事實必須真實、清楚,證據必須確鑿、充分,論證必須嚴密、理由充足,結論必須正確、符合法律要求,語言必須嚴謹、明確,切忌模稜兩可、含糊其辭。另一方面法律文書的製作,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程序法是確保各種實體法得以貫徹實施的保障,也是確保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必要條件。
(2)事實認定的客觀性
認定事實的客觀性包括下面三個方面:第一、准確地揭示案件的本來面貌;第二、全面闡述案件的各個側面;第三、准確表達案件關鍵部分的事實。
(3)生效執行的權威性
法律文書由法律保證其生效執行的權威性,這種權威性具體表現在法律文書製作的合法性、執行的強制性和解釋的單一性三個方面:第一、製作法律文書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合法資格;第二、法律是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文書的許多文種都具有法律強制執行的效力,以此來保證法律實施的權威性;第三、法律文書的解釋必須是單一性的,不能有任何詞語的歧義和模稜兩可的提法。
(4)體裁格式的規范性
法律文書在長期的法律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體裁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內容和項目簡明扼要、條清理晰地表達出來,不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於製作、查閱、管理和執行,而且還是法律文書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的需要,唯有規范的法律文書,才能保證其完整、准確和有效。
(5)語言文字的准確性
法律文書的語言表述必須與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須與法律規定的提法相同。語言風格力求朴實簡練,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種修辭手法,不能濫用文言文,造句多用肯定、陳述、判斷句式,少用或不用反問、設問、疑問、感嘆等加強語氣和感情色彩的句式。
2.法律文書與立法文書、司法文書、訴訟文書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文書與立法文書、司法文書、訴訟文書之間是一種屬種關系,法律文書的外延大,它包括立法文書、司法文書和訴訟文書。
立法文書,即規范性法律文書,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以及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制定並正式公布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司法文書,指司法機關(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依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文書。
訴訟文書,指司法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程序法的規定參加訴訟活動,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所製作的各類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文書。
3.法律文書的作用
法律文書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四個方面:
(1)法律文書是體現國家意志的重要工具;
(2)法律文書是維護社會穩定、懲罰犯罪的銳利武器;
(3)法律文書是國家機關對社會實現管理和調整的有力手段;
(4)法律文書是教育公民、宣傳法制的有效形式。
4.法律文書的寫作要求
法律文書的寫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1)加強政治理論和政策、法律的學習;
(2)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寫作原則;
(3)認真研究各類法律文書的性質、作用和寫作方法;
(4)樹立嚴謹朴實的文風,不作形容描繪,不搞形象刻畫。
(二)起訴狀的寫作
1.起訴狀的概念和分類
起訴狀是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自訴的法律文書。公訴的法律文書通常稱為起訴書或公訴書,指的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按照審判許可權的規定,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自訴的法律文書通常稱為訴狀、狀子、狀紙等,指的是公民個人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
起訴狀依據起訴對象的不同,分為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和行政起訴狀三類。
刑事起訴狀是刑事案件的自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附帶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
行政起訴狀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其法定代理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
2.起訴狀的格式和寫法
各類起訴狀的格式和寫法基本相同,但因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公訴的起訴書和自訴的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略有差異。
(1)起訴書的格式和寫法
起訴書的格式,主要包括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具體格式請參考教材。
首部的寫作方法:
第一、標題和編號。標題由行文機關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部門(簡稱)和序號組成。
第二、被告人基本情況。需寫明姓名(別名、化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如有同案被告數人,需按主犯、從犯、脅從犯的順序分別寫明。
正文的寫作方法:
第一、案由和案件來源。寫明本案移送審查起訴的單位、時間和過程等訴訟程序情況。
第二、犯罪事實和證據。起訴書在敘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時,必須是經過檢察機關查證核實的事實。要如實記述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經過、後果等。詳寫主要犯罪事實,略寫次要犯罪事實。犯罪證據需另起一段書寫,要把案件查證屬實的證據一一列舉,同時還要表明「證據確實、充分」等明確態度。
第三、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要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高度概括,准確認定被告人觸犯刑法哪一條哪一款,構成何罪,說明提起公訴的目的和建議。
結尾的寫作方法:
第一、受文機關。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樣,格式與書信相同。
第二、落款。檢察長或檢察員署名,年月日,並加蓋公章。
第三、附件。包括卷宗的卷、冊、頁數目;證據名稱和數量;被告人姓名,羈押處所,未在押的,寫明其住址;證人職業及住址;附帶民事訴訟書狀的說明等。
(2)起訴狀的格式和寫法
起訴狀的寫作格式請參考教材。起訴狀由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
首部的寫作方法:
第一、標題:由案件性質和文種組成。如「民事起訴狀」、「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
第二、當事人基本情況:在原告欄和被告欄中要分別寫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內容。如原告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則需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與原告的關系。如果原告是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及相關內容。原告無論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要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單位和代理許可權。
有數個原告、被告,應按照他們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說明其基本情況。
正文的寫作方法:
第一、訴訟請求:主要寫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即起訴要達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第二、事實和理由:本部分是起訴狀的核心部分,包括事實和理由兩個方面的內容,是請求人民法院解決原告一方訴訟請求的重要根據,主要是擺事實、講道理。
第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址。
結尾的寫作方法:
第一、受文機關。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也可以用「為此,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決」等。
第二、起訴人簽名、簽章、起訴時間。
第三、附件。包括起訴狀副本、物證、書證的數量。
3.起訴狀的寫作要求
(1)請求事項要明確具體,合理可行;
(2)陳述事實要客觀真實,突出重點;
(3)理由闡述要中肯,援引法律要准確。
本文來自:3COME文檔頻道(www.reader8.cn)原文鏈接:http://www.reader8.cn/data/2007/0129/article_74114.html
B. 生效的法律文書有哪些司法建議書算嗎
1、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是指一審判決已過上訴期限判決書、裁定書,專二審法院做出屬的判決書、裁定書。 仲裁委員會做出的叫仲裁裁決書,一般情況下雙方約定仲裁是「一裁終決」的即只要仲裁中未出現法定情形時仲裁裁決書一經做出就會發生效力。
2、街道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不是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只具有合同效力,法院可根據調解協議書確定的權利義務要求雙方履行約定義務
從廣義上來說,司法建議書是一種法律文書,但不具備一般認為的法律效力。原因在於司法建議書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及機構所發出的建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說它是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從主體上看,由法院以書面形式發出,具有公信力。但由於只是建議,司法權並不能幹預行政權的基本權利設置,建議書不具備強制執行力,這點與民事、刑事判決和裁定有不同。
勞動仲裁,經過法院判決的民事裁定,行政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司法建議書當然不算。只是司法部門對地方行政機關提出的建議而已,根本沒有法律效力。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建議,沒有強制性規定。
C.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法律文書嗎
您好,司法解釋和法律文書不一樣
法律即使再完備,也難以避免"法律漏洞版"現象。在法律存在權著漏洞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具有填補漏洞的作用。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包括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一般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製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希望採納
D. 司法行政機關送達撤銷緩刑建議書法院出具什麼法律文書
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內的解釋》第357條:被宣告容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假釋的,原作出緩刑、假釋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E. 司法機關依法製作的司法文書是〖〗的司法公文
司法公文,包括司法機關出具的承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文件)。
司法文書是指偵查、檢察、審判、執行、公證等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各個環節、步驟上形成與使用的專用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訴狀、司法建議、執行文書等等。
司法文書的種類很多,按參與訴訟活動的不同職能的機關分為以下幾類:
偵查機關,主要有控告、檢舉書,控告、檢舉筆錄,自首書,訊問、勘驗、檢查、搜查筆錄,立案報告,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提請批准逮捕書,逮捕證,通緝令等;
檢察機關,主要有起訴(免於起訴)決定,批准(不批准)逮捕決定,起訴書,抗訴書,補充偵查意見書等;
審判機關,主要有訴狀,開庭通知書,案件審理終結報告,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審判庭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宣判筆錄,刑事判決布告等;
司法行政機關(非監禁刑罰執行機關),主要有:受司法機關委託的調查評估報告書、解除矯正決定書、處理意見書、警告決定書、撤銷緩刑(或假釋)建議書、收監執行建議書、減刑建議書、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等。
公證機關,在公證程序中形成的有證明書、委託證明書等公證書。
F. 司法機關發的公告通告屬法律文書嗎
司法機關發的公告屬於法律文書。
G. 司法文書的原則,性質,特點與 作用
1.法律文書的概念、特點
法律文書是指公民、法人、國家機關及其它組織在處理各種法律事務中,為實現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而依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一系列文書的總稱。
法律文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律文書,泛指一切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書。狹義的法律文書,指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司法文書和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所使用的訴訟狀。
法律文書的特點:
(1)適用法律的嚴肅性
適用法律的嚴肅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文書的製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事實必須真實、清楚,證據必須確鑿、充分,論證必須嚴密、理由充足,結論必須正確、符合法律要求,語言必須嚴謹、明確,切忌模稜兩可、含糊其辭。另一方面法律文書的製作,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程序法是確保各種實體法得以貫徹實施的保障,也是確保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必要條件。
(2)事實認定的客觀性
認定事實的客觀性包括下面三個方面:第一、准確地揭示案件的本來面貌;第二、全面闡述案件的各個側面;第三、准確表達案件關鍵部分的事實。
(3)生效執行的權威性
法律文書由法律保證其生效執行的權威性,這種權威性具體表現在法律文書製作的合法性、執行的強制性和解釋的單一性三個方面:第一、製作法律文書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合法資格;第二、法律是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文書的許多文種都具有法律強制執行的效力,以此來保證法律實施的權威性;第三、法律文書的解釋必須是單一性的,不能有任何詞語的歧義和模稜兩可的提法。
(4)體裁格式的規范性
法律文書在長期的法律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體裁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內容和項目簡明扼要、條清理晰地表達出來,不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於製作、查閱、管理和執行,而且還是法律文書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的需要,唯有規范的法律文書,才能保證其完整、准確和有效。
(5)語言文字的准確性
法律文書的語言表述必須與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須與法律規定的提法相同。語言風格力求朴實簡練,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種修辭手法,不能濫用文言文,造句多用肯定、陳述、判斷句式,少用或不用反問、設問、疑問、感嘆等加強語氣和感情色彩的句式。
2.法律文書與立法文書、司法文書、訴訟文書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文書與立法文書、司法文書、訴訟文書之間是一種屬種關系,法律文書的外延大,它包括立法文書、司法文書和訴訟文書。
立法文書,即規范性法律文書,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以及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制定並正式公布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司法文書,指司法機關(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依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文書。
訴訟文書,指司法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程序法的規定參加訴訟活動,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所製作的各類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文書。
3.法律文書的作用
法律文書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四個方面:
(1)法律文書是體現國家意志的重要工具;
(2)法律文書是維護社會穩定、懲罰犯罪的銳利武器;
(3)法律文書是國家機關對社會實現管理和調整的有力手段;
(4)法律文書是教育公民、宣傳法制的有效形式。
4.法律文書的寫作要求
法律文書的寫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1)加強政治理論和政策、法律的學習;
(2)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寫作原則;
(3)認真研究各類法律文書的性質、作用和寫作方法;
(4)樹立嚴謹朴實的文風,不作形容描繪,不搞形象刻畫。
(二)起訴狀的寫作
1.起訴狀的概念和分類
起訴狀是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自訴的法律文書。公訴的法律文書通常稱為起訴書或公訴書,指的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按照審判許可權的規定,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自訴的法律文書通常稱為訴狀、狀子、狀紙等,指的是公民個人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
起訴狀依據起訴對象的不同,分為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和行政起訴狀三類。
刑事起訴狀是刑事案件的自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附帶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
行政起訴狀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其法定代理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
2.起訴狀的格式和寫法
各類起訴狀的格式和寫法基本相同,但因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公訴的起訴書和自訴的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略有差異。
(1)起訴書的格式和寫法
起訴書的格式,主要包括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具體格式請參考教材。
首部的寫作方法:
第一、標題和編號。標題由行文機關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部門(簡稱)和序號組成。
第二、被告人基本情況。需寫明姓名(別名、化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如有同案被告數人,需按主犯、從犯、脅從犯的順序分別寫明。
正文的寫作方法:
第一、案由和案件來源。寫明本案移送審查起訴的單位、時間和過程等訴訟程序情況。
第二、犯罪事實和證據。起訴書在敘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時,必須是經過檢察機關查證核實的事實。要如實記述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經過、後果等。詳寫主要犯罪事實,略寫次要犯罪事實。犯罪證據需另起一段書寫,要把案件查證屬實的證據一一列舉,同時還要表明「證據確實、充分」等明確態度。
第三、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要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高度概括,准確認定被告人觸犯刑法哪一條哪一款,構成何罪,說明提起公訴的目的和建議。
結尾的寫作方法:
第一、受文機關。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樣,格式與書信相同。
第二、落款。檢察長或檢察員署名,年月日,並加蓋公章。
第三、附件。包括卷宗的卷、冊、頁數目;證據名稱和數量;被告人姓名,羈押處所,未在押的,寫明其住址;證人職業及住址;附帶民事訴訟書狀的說明等。
(2)起訴狀的格式和寫法
起訴狀的寫作格式請參考教材。起訴狀由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
首部的寫作方法:
第一、標題:由案件性質和文種組成。如「民事起訴狀」、「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
第二、當事人基本情況:在原告欄和被告欄中要分別寫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內容。如原告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則需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與原告的關系。如果原告是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及相關內容。原告無論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要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單位和代理許可權。
有數個原告、被告,應按照他們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說明其基本情況。
正文的寫作方法:
第一、訴訟請求:主要寫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即起訴要達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第二、事實和理由:本部分是起訴狀的核心部分,包括事實和理由兩個方面的內容,是請求人民法院解決原告一方訴訟請求的重要根據,主要是擺事實、講道理。
第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址。
結尾的寫作方法:
第一、受文機關。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也可以用「為此,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決」等。
第二、起訴人簽名、簽章、起訴時間。
第三、附件。包括起訴狀副本、物證、書證的數量。
3.起訴狀的寫作要求
(1)請求事項要明確具體,合理可行;
(2)陳述事實要客觀真實,突出重點;
(3)理由闡述要中肯,援引法律要准確。
本文來自:3COME文檔頻道(www.reader8.cn)原文鏈接: http://www.reader8.cn/data/2007/0129/article_74114.html
H. 法律文書與司法文書、訴訟文書之間是何種關系
1、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的關系
從主體上來看,法律文書的製作主體為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組織和當事人。
而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司法組織包括律師機構、公證部門、仲裁機構、勞改機關;當事人包括法人和公民,他們進行訴訟或處理某些法律文書,也要依法製作具有某種法律意義的文書。
而訴訟文書是當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於訴訟過程中的文書,如起訴書,答辯狀之類。法律文書按處理問題的途徑或方式可分為訴訟類和非訴訟類。
訴訟類案件可按訴訟的性質分為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三種。
非訴訟的包括公證證明的、仲裁裁決的、人民調解的、行政機關處理、處罰的和復議的等。從專業的法律分類來說,訴訟文書毫無反抗之力的任由法律文書的控制擺布,在法律文書的外延之內。
2、法律文書和司法文書的關系
司法文書從屬於法律文書的種類。司法文書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訴訟文書是當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於訴訟過程中的文書,如起訴書,答辯狀之類的文書。
司法文書主要是指司法機關也就是法院和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要用到的,當然還包括與法院檢察院打交道的律師和當事人用的。
但法律文書就更廣了,只要是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該都算。比如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其相對人就是非訟機關當事人。
(8)司法機關依法製作的法律文書具有擴展閱讀: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包括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一般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製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司法文書是指偵查、檢察、審判、公證等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各個環節、步驟上形成與使用的專用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
訴訟文書是以正確為原則,以鮮明為旨歸,凡是在其中提出了訴訟當事人自己的訴訟請求。訴訟理由和訴訟的根據,並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文書,就叫起訴訟文書。